辽源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其审核范围,提高审核效率,保障审核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辽源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辽源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
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其审核范围,提高审核效率,保障审核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提交市政府制定,涉及约束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作为管理依据反复适用且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制定工作规划、明确部门职责等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约束特定管理事项、管理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
(四)会议纪要。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体现责权一致的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改进文风,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规范性文件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所属部门起草报送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原则上只审核其合法性,不审核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核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向起草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初审,确认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或联系秘书长签字确认后,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领导签字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七条 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提交会议讨论的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保障必要的审核时限。
第八条 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各3份,并提交起草文件的法定依据。
起草部门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以起草部门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意见的方式代替送审程序。
第九条 提交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必要的技术标准,做到层次清晰、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用语准确,避免照抄照搬上位法原文。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起草背景、起草目的、起草依据的具体条款规定、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等。
第十一条 送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交起草文件的全部法定依据,送审前已经进行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交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的全部资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时,需要进一步了解文件所涉及的相关情况的,起草部门必须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全面、准确的介绍,工作人员介绍不清不全不准的,由起草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介绍。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时,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进行征求意见或论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征求意见的范围或参加论证的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并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发放和收集。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对有价值的征求意见或论证意见应当采纳,并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完善;对存有争议的意见,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管理内容经审核需要进行调研、考察或咨询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作出安排和提供必要的条件,实现调研、考察目的或咨询效果。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以征求意见方式送政府法制部门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告知起草部门按送审程序和要求报送,未按送审程序和要求报送的,视为未报送审核。
第十七条 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不符合标准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由起草部门委托具有起草能力的第三方起草,将重新起草并符合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的规范性文件重新报审。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报审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必要性、合法性审核意见,由起草部门作出修改、调整;起草部门不予采纳的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及起草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交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并作出说明;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发文,并负责在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机关和起草部门应当按要求准备上报备案的资料,规范性文件印发机关提供规范性文件原件7份、备案报告3份;起草部门提供起草说明3份。交市政府法制部门按时限规定上报省政府备案;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人大工作的机构负责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