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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案】中共邯郸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8 14:25:1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方案》(邯办字〔2015〕43号)和市直工委《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市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方案】中共邯郸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教育方案】中共邯郸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

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方案》(邯办字〔201543号)和市直工委《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市直〔20152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教育局机关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党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按照党章要求,为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章规定和邯办字〔201543号及邯市直〔201523号文件要求,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紧紧围绕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通过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特点,结合党员工作,研究细化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机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综合衡量评价党员,深入核实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不蓄意整人、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处置工作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三)坚持民主公开原则。严格执行邯办字〔201543号及邯市直〔201523号文件明确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充分发挥党员大会、支委会、机关党委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提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公信度。

(四)坚持教育为主原则。把强化党员党性意识、宗旨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贯穿始终,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通过结对帮扶、思想教育,积极稳妥的做好处置对象的教育转化和思想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教育局机关党委管理的所有党支部和党员。

四、不合格党员认定指导标准

根据中组部、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和邯郸市《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方案》要求,就不合格党员认定提出如下标准。

(一)共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意识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或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

6.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不按程序向上级反映情况和问题,煽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和越级上访等;或在选举、人事任免、发展党员和讨论重大决定事项时,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

7.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参与黄、赌、毒活动,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不承担赡养、抚养教育义务,虐待家庭成员;或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8.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品德败坏,作风霸道,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9.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不构成犯罪的

10.存在其他不符合党章规定党员标准、但不构成违纪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除共性标准外,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履职能力差。工作懈怠,缺乏进取和担当精神,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在年度考核中被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2.工作作风差。对上级部署和决策执行不坚决,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不能按要求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3.责任意识差。不按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办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的。

4.服务理念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拖拉推诿、刁难服务对象现象,甚至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5.社会影响差。价值观不够端正,在涉及个人进退留转和工作调整等方面有不正当行为,或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虽不构成党纪处分但社会影响较差的。

6.廉洁自律差。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方法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5818日开始至201512月底结束。

(一)动员学习阶段(818日至91日)

1.制定方案。根据市委《指导方案》和市直工委《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教育局机关实际的工作方案。

2.动员部署。单位召开动员会,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出部署。各党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再动员,宣传上级有关精神,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参与活动。

3.学习教育。各支部要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专题讨论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篇章,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中央、省市委有关政策文件,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掌握相关政策。

(二)排查摸底阶段(92日至115日)

1.排查清理。排查摸底工作由机关党支部具体实施。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七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党费交纳情况,清理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党员鼓动、参与群体性事件和越级访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党员违法违纪等情况。通过“七清理”,重点掌握以下4方面情况:①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②党组织虽能联系,但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工作的“三不”党员;③教育实践活动中民主评议为“差”的党员;④对照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有其它明显不合格表现的党员。

摸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党支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通过调阅相关资料、与党内外群众座谈、到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核实。核实结束后,由党支部填写《摸查清理信息登记表》。

2.开展“双找”活动。针对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情况,深入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明确查找任务,针对排查确定的6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党员情况,将查找联系任务明确到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确定任务和时限。机关党委可通过适当形式发布通知,让党员知晓组织意图,教育引导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尽快与党组织取得联系。

党支部要通过与其亲属联系、查询公安和社保信息、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与党员本人进行联系。对取得联系的党员,要深入了解情况,摸查原因,讲明组织意图和组织纪律,做好有关情况汇总工作;对经多方联系仍未查找到的,要出具查找过程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

3.党员确认。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应的,补齐应交党费后予以确认。予以确认党员填写《恢复联系党员登记表》,由支委会研究提出意见,报机关党委审批后,纳入正常管理序列。属组织软弱涣散等原因造成党员长期失去联系的,要尽快整顿党支部,确保每名党员过上正常组织生活。

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本人虽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但对问题认识态度不端正或有不良反应的,暂不予确认,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

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意愿的,不予确认,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

对经多方努力查找无法取得联系的,予以暂缓确认,并另行造册,由机关党委存档备查。

(三)组织处置阶段(116日至127日)

1.初步认定。支部书记将拟提交支部大会初步认定由不合格党员名单向机关党委沟通。与机关党委沟通后,召开支部大会,对未予确认党员以及经调查核实存在有问题的党员,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初步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情况,由机关党委收集汇总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转同级纪检机关处理。

2.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初步认定情况,由支部大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拒不认识错误或拒绝组织帮助的,应当作出劝其退党的处置意见,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本人有明确态度,不愿继续留在党内的,应当作出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处置意见。召开支部大会研究处置不合格党员意见时,机关党委须派人参加。

对按照规定应给与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

3.基层党委预审。党支部将处置意见填入《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连同《排查清理信息登记表》等调查核实材料一并报机关党委预审。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机关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机关党委预审后报市直工委预审。

4.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支部大会表决,机关党委须派人参加。

召开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支部大会,原则上按照发展党员的党员大会有关规定执行,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人数的半数,才能召开会议;通过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决议。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经上级党委审核同意和党员大会通过,下列5类情况党员可不计算在应到会党员人数内:①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查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5、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机关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机关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直工委审查批准。对已经受到纪律处分、但因存在其他不合格表现被劝退、除名的,要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6、宣布处置结果。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四)帮扶教育阶段(128日至1222日)

1、落实帮教措施。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所在支部的局领导和党支部书记要与他们逐人进行谈话,讲明组织意图和期望要求;机关党委和党支部要明确专人结对帮扶,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针对帮扶对象的思想工作实际,举办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强化教育指导。

对限期改正期满的党员,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填写《限期改正期满党员登记表》,按程序上报审批。经组织认定为合格的,纳入正常管理序列;认定仍不合格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劝退、除名的,由机关党委审批后,报市直工委审查批准。

2、做好思想工作。对被劝退、除名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委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推动工作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成立处置不合格党员领导小组,组长为教工委书记、教育局局长,副组长为教工委主管副书记和纪工委书记。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胡志军兼办公室主任。各党支部要认真谋划,精心部署,抓好落实。

(二)把握政策界限。要搞好培训工作,组织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政策精神、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要强化业务指导,工作中要把握好5方面政策界限:一是把违纪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纪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与丧失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与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与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能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三)强化责任追究。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机关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坚持正面宣传。要加强对从严治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正面宣传,让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消除思想障碍,有效发挥他们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的作用。要强化舆论导向,严密监控网路舆情,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教育引导工作,防止恶意炒作。

(五)做好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档案。支部大会研究讨论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要详实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处置决定归入个人人事(党员)档案;民主评议资料、调查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机关党委保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机关党委要依据处置结果及时更新党员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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