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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制度】梅河口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8 14:45:06 来源:网友投稿

梅河口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鼓励我市群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梅河口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食药制度】梅河口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范文精选】



梅河口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群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吉林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及查办大要案件补助办法》(吉食药安委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助参与调查处理我市辖区内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信息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市政府食药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市政府食药安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以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之一,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使用回收食品或废弃油脂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的,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杂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他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药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伪造食品药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药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

(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药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举报有功人员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闻媒体主动向市政府食药安办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并提供协助调查、未公开披露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八条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九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办案单位调查处理的结论相符程度以及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举报案件登记和实际罚款金额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举报奖励级别与标准为:

(一)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工作。经查证,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案件性质恶劣、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二)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现场书证、物证,并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对社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案件货值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三)三级举报: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案件货值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四)对于举报属实,但无法计算货值金额的,视情况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支,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政府食药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具体发放规定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向市政府食药安办申报。

(二)市政府食药安办在收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审定;举报奖励申请经批准后,由申报单位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三)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按规定方式和要求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政府食药安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组织人员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24小时内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并报市政府食药安办备案,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市政府食药安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进行查处,不得伙同他人套取举报奖励。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政府食药安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