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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江州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28 20:05:03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江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江州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江州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江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州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及江州区直各单位。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在其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付费治理”、“谁破坏、谁付费恢复”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确保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二)对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三)负责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四)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充足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五)负责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大环保经费投入,促使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监察机构等环保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不断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本辖区水质、大气、土壤等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水、废气、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严把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准入关。

(六)负责环境监察,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依法征收排污费;进行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工作,支持、配合银行业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

(七)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

(八)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九)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十)完善环境应急机制,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本辖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一)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求规划编制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要求业主按规定提供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对未能提供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属于上一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按规定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或初审意见)。  

(三)综合协调江州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工业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工业污染防治间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对属于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按规定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特别是“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六)负责节能降耗工作;负责协调供电企业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七)加强对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商品流通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八)负责监督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广使用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审查项目建设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工地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三)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二)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落实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遮盖、密闭措施。  

(三)加强垃圾处理场和垃圾中转站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垃圾渗滤液的收集处理工作,监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行。  

(四)加强市政施工和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完善道路排水管网建设,督促对扬尘污染严重的路段进行洒水作业。

(五)查处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在市区内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及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主动督促业主及时完善环保审批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负责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非法开采,盗采各类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重视对土地开发整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配合环保等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五)负责组织规划、划定禁止采矿区,协调各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相应的监管;配合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六)依法科学、合理调控土地利用规划,切实保障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用地。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工作,指导水利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加强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负责组织河道整治规划工作,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三)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水电站按设计要求排放。  

(四)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五)加强企业的取用水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  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及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监管工作。  

(三)负责抓好农药、化肥、农膜对农作物和土地的污染监管工作,做好农药、化肥、农膜的包装及废弃物回收工作。

(四)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禁止秸秆焚烧行为。

第十五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制定实施辖区造林绿化规划,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抚育。  

(四)负责对辖区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生物多样性措施,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猎杀、贩卖野生生物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配合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六)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建设。  

第十六条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禁养区、限养区;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并且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作为享受国家畜禽养殖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条件。  

(二)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畜禽养殖业主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利用,指导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业主落实配套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畜禽养殖业主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负责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养殖业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六)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网箱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养猪场等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第十七条  卫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以及医疗废水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及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  

(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对饮用水源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重大交通项目开工前或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前(农村公路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二)协助地方海事机构依法对内河运输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对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加强对公路环境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管理范围内公路两侧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  

(五)负责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公路路段或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六)负责协助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业主制定、落实应急防范措施,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次生、衍生污染。  

(二)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三)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依照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自治区现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转入登记。  

(五)依法及时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严把主体准入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在国  务院开展“  先照后证  ”注册登记工作前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当凭环保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环保部门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  

(三)负责依法查处不需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和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行为,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各类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并统筹安排。  

(二)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按自治区资金下达文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文化体育与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配合江州区委宣传部门做好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环境保护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配合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配合江州区委宣传部门落实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环境保护宣传任务及组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三)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应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而未取得的,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四)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为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协助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二)会同组织、环境保护部门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二)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加强环境保护教育。  

第二十八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为考核提供依据。  

(三)负责协调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第二十九条  投资促进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产业引导,按国家产业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的产业性质进行审查。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职责  

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经江州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职责  

(一)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二)负责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第三十三条  电力供应部门  

(一)加强对用电企业的审查,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二)负责加强对用电企业的资格审查,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不得为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线输送生产电力。  

(三)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及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把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做出的环境保护工作部署。

第三十六条  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各部门每半年将本辖区或本部门范围内重大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江州区环境保护部门,江州区环境保护部门整理、汇总后报江州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在审批、发放各类资金、补助以及奖励时,需把申请者对环保工作执行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实行环境保护约谈警示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一级政府分管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约谈下一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没有按时完成环境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区域环境质量主要指标出现严重恶化。

(三)环境事故多发或重大环境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

(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

(五)存在其他严重环境问题的。

第三十九条  建立环境保护履职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各部门应当在半年和年终将本辖区、本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落实情况向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实行环境保护工作述职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要就年度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向江州区人民政府作书面述职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二条  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各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或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办发〔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政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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