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设立“盘锦市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盘锦市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盘锦市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设立“盘锦市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初创期、早中期和处于快速发展期的创新型或科技型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鼓励创新、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分为企业申请有偿使用和开展融资创新业务两种。
(一)企业申请有偿使用方式。单户企业最高使用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金,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作为种子基金收益。
(二)开展融资创新业务方式。经市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其办公室与商业银行开展融资创新产品业务,放大效应,由银行利用杠杆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定制的贷款服务。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种子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市财政工业资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捐赠;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市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种子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运行操作规程;
(二)确定种子基金发展战略规划;
(三)批准种子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批准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决定发展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种子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受理、审查企业种子基金申请;
(三)拟定、实施种子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检查、指导企业对种子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
第五章 申报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实行企业申请有偿使用方式的,申报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盘锦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企业成立年限为5年以内或5年以上有新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且正常经营,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具有研发、生产人才队伍,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生产产品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企业产权关系明晰;
6.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实行融资创新业务方式的,申报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满足管委会办公室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实行企业申请有偿使用方式的,种子基金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材料初审。由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2.专家评审。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
3.拟定计划。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种子基金投放计划,报管委会审批;
4.计划批复。管委会根据投放计划,审批确定支持企业;
5.签订合同。由管委会办公室与基金使用企业签订《种子基金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资金拨付。由管委会办公室将《种子基金使用合同》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批复文件。
(二)实行融资创新业务方式的,种子基金的审批程序应按照管委会办公室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要求执行。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种子基金专户。种子基金专户应按照财政资金国库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开设,设在盘锦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流动性证券、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要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并配合管委会的监管。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使用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报管委会。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使用期满,由使用企业作出书面总结报告,结清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使用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企业发展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如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管委会和种子基金使用企业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企业经营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选择审计机构依法审计处理。
第十七条 如发现使用企业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管委会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资助。对撤销或中止资助的企业,应全额返还已拨付的资金,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实行融资创新业务方式的,要按照管委会办公室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的具体要求操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种子基金使用管理实施跟踪问效,并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基金使用企业应当将企业经营情况报管委会,重点考评企业经营状况、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种子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作环节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咨询等服务。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种子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对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使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种子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将与企业终止合同,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实行融资创新业务方式的,在运作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企业如出现违反相关协议的行为,将按照协议规定的处罚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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