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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兴业县交通运输局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全文)

时间:2023-05-29 12:55:07 来源:网友投稿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为了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兴业县交通运输局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兴业县交通运输局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全文)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为了进一步增强党员自觉交纳党费意识,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费计算比例交纳党费,做到自觉按时按规定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定时组织收缴党费、登记造册并按规定上缴上级党组织。

第三条  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认真按照党员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足额收缴党员党费,杜绝少缴党费、漏缴党费现象。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四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计交党费。

第五条  实行“党费日”制度。每月的20日为“党费日”,党支部在党费日集中收缴党员党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第六条  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在每月25日前将党费上交上级党组织,机关党委按季度将党费按规定比例上交上级党组织。

第七条  党员因外出、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第八条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第十条  加强对党费的管理。党支部对每月收缴的党费及时造册,建帐管理,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同时在《党员党费证》上做好记录。机关党委每年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