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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永年县住建局举报人保护制度

时间:2023-05-29 16:30:08 来源:网友投稿

永年县住建局举报人保护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的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城建设健康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建局举报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永年县住建局举报人保护制度,供大家参考。

【住建制度】永年县住建局举报人保护制度


永年县住建局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的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城建设健康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建局举报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依法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应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住建局受理举报和查处举报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住建局设立举报接待室,接受当面举报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举报材料

(三)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举报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举报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科室或被举报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举报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依法进行。

第八条  对匿名举报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阆中市纪委监察局批准。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举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处理机关作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家属或假想举报人。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第十一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住建局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住建局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举报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住建局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举报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住建局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住建局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