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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9 17:50:08 来源:网友投稿

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序言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与我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居民区地理区域重合,服务半径、范围、对象一致。2011年以来我区对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居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序言

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与我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居民区地理区域重合,服务半径、范围、对象一致。2011年以来我区对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居民进行异地安置。截至目前,通过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方式异地安置到4个棚改小区,其中:南票打渔山新区7766户,沙锅屯兴隆小区527户,兰甲暖馨小区280户、下庙子欢馨小区283户,合计8856户。今明两年还将有6200余户陆续异地安置到4个棚改小区,异地安置户数将超过15000户,占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21000户的71.4%。剩余6000户主要包括九龙街道4500户(黄甲城区),赵家屯和三家子两个街道1500户。

根据上述实际,我区报送市政府《关于原南票矿务局“三供一业”有关情况的报告》(南政〔20171号)中,明确了关于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内容、方式、规模,并确定了补助资金使用与棚改资金结合、棚改搬迁居民与剩余家属区居民结合、南票老城区与新城区结合、亟待解决与远期规划发展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制定的《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原南票矿务局破产后,由原南票矿务局生活服务公司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和我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和未搬迁居民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搬迁至棚改区和未搬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区住建局为补助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所有补助资金需经区住建局申请拨付。区财政局、住建局为补助资金监管部门,确保资金使用方向合理有效,不出现挤占挪用,不超出支出范围,实现专款专用。

第二章 补助资金立项、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严格按照《关于原南票矿务局“三供一业”有关情况的报告》(南政〔20171号)中明确的造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内容、方式、规模内容执行,不许超越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安排项目分为两种,一是棚户区改造涉及“三供一业”存续项目在建和新增项目补助资金,二是未搬迁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新增项目。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存续项目补助资金,需由区棚改办上报项目明细,经区住建局、财政局共同签证认定为“三供一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报请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和未搬迁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新增项目,需经区住建局、财政局共同签证认定为“三供一业”资金使用范围,由资金使用单位申报区发改局批准立项后,报请区政府同意予以实施。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和拨付方式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存续项目在建使用补助资金额度为该项目决算额与使用棚改资金差额(有其他资金安排除外)。存续项目已使用棚改资金数额和已完工程量审批实行锁定,区棚改办将存续项目使用棚改资金数额和已完工程量汇总后报区财政局、住建局,以方便资金管理和工程量计算。项目前期招标、合同、进度审批、决算、审计等工程管理档案留存在区棚改办单独标记并复印一份,复印件在区住建局备案存档。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和未搬迁原南票矿务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新增项目,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招标、合同、进度审批、决算、审计等工程管理档案留存在资金使用单位并复印一份,复印件在区住建局备案存档,单独标记为“三供一业”补助资金项目。

第十条 所有项目资金拨付由资金使用单位向区住建局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明细表,标注项目合同总价、已完工量、本期完工量、已拨付资金,其中已使用“三供一业”补助资金,本次申请拨付资金数额等事项,由区住建局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转拨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四章 补助资金使用项目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从项目立项、审批、工程管理,账目、决算、审计相关档案严格管理,不得遗失,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并按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出资金申请,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确保资金使用坚持效益优先原则,要厉行节约,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办理工程和材料价款结算时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收集汇总并上报补助资金管理信息,编制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每月月底前向区住建局、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并附相关文字说明。

第五章 补助资金决算与清算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年度结余,可按照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按照区政府 “三供一业”改造方案确定时间节点进行工程施工和决算。

第十七条 按照区财政局、住建局要求时间节点和内容填报补助资金清算报表,递交清算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住建局汇总,报请区政府同意,向市财政局和财政部驻辽宁省监察专员办递交补助资金清算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住建局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相关文件、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文件、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6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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