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务员日常监督管理,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公务员履职尽责、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建昌县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建昌县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务员日常监督管理,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公务员履职尽责、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葫芦岛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组通字﹝2015﹞8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主任科员及以下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原则
第三条 考核以公务员的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在考核过程中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情况,避免片面性,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作出评价,确保评定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使考核成为激励公务员奋发上进的有效手段。
二、注重实绩原则。在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把握考核重点,客观公正地为公务员任用、奖惩、培训、升降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设四项内容,采取百分制,单项扣分累计不超过基础分。
一、出勤考核(20分)。
(一)每天迟到的,扣1分。
(二)每天早退的,扣1分。
(三)每天窗口岗位人员出现空岗的,扣2分。
(四)无故旷工的,每天扣4分。
二、工作纪律(20分)。
(一)工作期间有打瞌睡、趴(坐)桌子等现象的,每次扣1分。
(二)工作期间串岗聊天的,每次扣1分。
(三)上班时间带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窗口办公区域的,发现一次扣1分。
(四)违反廉政规定,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现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行政问责。
(五)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行政问责。
三、工作实绩(40分)。
平时考核工作实绩的评价指标要素分为工作量、难易程度、工作实效性、成绩满意度,评价分值分别占工作实绩总分的30%、30%、20%、20%,评价等级按四项指标的符合程度由高到低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工作量,指考核期间内完成的工作任务多少,主要包括上报或布置的各类工作任务、参加各级各类工作会议、部门内各类事务性工作以及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等(12分)。
(二)难易程度,指考核期内所承担工作的复杂程度,包括工作任务的挑战性、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工作涉及领域的深度与广度等(12分)。
(三)工作时效性,指公务员在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8分)。
(四)成绩满意度,指考核期内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8分)。
四、其他(20分)。
(一)压件不办、不报或不发,导致超时办结的,每件扣2分。
(二)参加会议、活动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扣2分。
(三)不能及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每次扣2分。
第五条 平时考核的时间周期为一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周期为一季度,即每季度末的考评结果由个人自评、领导评价、考核小组综合审核评鉴组成。
第三章 绩效考核程序及方法
第六条 县人社局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考核。考核的具体程序及方法如下:
一、每季度末10日内,每名公务员根据日常工作记实,在考核手册上填写《季度工作绩效测评表》,按季度内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逐条记录,并按照评价指标要素进行自我评价后,按层级传递给股室负责人或主管局长;主管领导根据该同志的工作记实和现实表现,填写《季度领导评鉴》,对其阶段性工作的时效性、工作量、难易程度、成绩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
二、各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每季度的工作实绩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主管领导综合审核评鉴、个人填写工作记实、出勤和公务员在岗工作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七条 平时考核结果每季度定期反馈领导及本人,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进行公示。
一、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平时考核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及时进行表扬,同时在职务晋升、评比先进时优先考虑。平时考核表现较差的公务员,部门领导应及时告诫谈话,限期整改,对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依据;转任到新单位的公务员,从转任职日期参加平时考核;公派挂职锻炼超过半年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所在单位定期向挂职单位了解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确保平时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