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精神,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界首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界首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精神,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合同或出具的承诺书等;
(五)报请市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一)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
(二)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四)有关依据。
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之前,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包括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
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三个方面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报送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市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市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市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