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税收执法工作透明度,监督和保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税收执法工作透明度,监督和保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方案》(税总发〔2017〕58号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7〕14号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印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税收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税收执法公示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税收执法信息,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执法公示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相关信息系统与税收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逐步实现税收执法公示工作信息化流转。
第五条 税收执法公示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六条 税收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七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税收执法主体、职责、人员、依据、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废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主动公开各级国税机关的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执法人员。主动公开本单位《税收执法人员清单》,明确税收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三)执法依据。主动公开税收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主动公开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税收执法事项清单,对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办结时限等内容予以明确。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事项的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予以明确。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开税收执法流程图。编制《税收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六)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七)监督投诉方式。主动公开接受举报的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八条 事中公示主要是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公示办税过程。
事中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身份公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应当公开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务、执法事项等信息。
(二)出示执法文书。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工作规范》《全国税务稽查规范》等规定的制式文书,制作出示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三)办税过程公示。对依申请的税收执法事项定向公示办理过程。办税服务窗口配置“一机双屏”,面向当事人公开即办事项的办理过程。对非即办的依申请事项,逐步实现当事人通过 “云办税厅”等终端自助查询办理进度。
第九条 事后公开主要是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税收执法行为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执法结果信息予以公开。
事后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结果公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公开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委托代征信息、税务行政许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双随机”抽查结果、税务行政处罚结果、欠税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等信息。
(二)信用信息公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信息。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税收执法活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全省国税机关应当以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为主体,以办税服务厅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为补充,不断探索拓展公示公开的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托现有门户网站,建立税收执法公示专区,完善搜索查询功能,形成以税务网站为主体的税收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示本级国税机关产生或涉及的税收执法公示信息。
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国税机关,其执法信息应在所属市级国税机关的门户网站公开。
公开税收执法信息的税务网站,应逐步实现与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第十三条 县级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配置触摸屏,在办税场所形成以触摸屏为主体,并结合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宣传册等载体的税收执法信息公示辅助平台,公示县级国税机关产生或涉及的税收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及时便捷公示有关税收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省局统一规范各类税收执法公示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明确各环节责任部门、数据标准和时限要求。
第十六条 执法公示事项的职能部门采集公示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部门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初审,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传递信息发布部门。是否公开难以确定的,提请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国税机关门户网站税收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税服务厅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宣传册等税收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工作。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及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向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公开。
第十九条 信息更新由信息采集部门负责,依照相应的采集、审核、发布程序进行。
第五章 公示公开期限
第二十条 税收执法公示按期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示。本办法所列税收执法公示事项的公示公开期限,按照省局编制的《税收执法公示工作指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税收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执法公示工作的考核评价,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重点加强对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日常评估和考核,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纳入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税收执法公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税收执法公示工作的具体事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等按照省局编制的《税收执法公示工作指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