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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制度】邢台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30 09:45:06 来源:网友投稿

邢台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制度】邢台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卫生制度】邢台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邢台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内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改建、扩建或进行内装修应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明确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安保力量,各业务科室应当明确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七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管理层中确定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医疗机构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本科室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带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并按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规定及时纠正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

(三)定期组织本科室医护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研究所、学院、餐饮部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住院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报告备案;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告备案;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和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报告备案职责外,还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下列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每年1210日前,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专业评估报告;

(二)由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达到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其它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具体组织协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辖区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

(二)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按照《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和本规定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进行督导;

(六)明确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工作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和年度训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应履行《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确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详细填写巡查记录。

(三)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五)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

(七)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八)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一)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实行严格管理: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药品库(房)、胶片室、实验室等易燃物存放部位,供氧站、输氧管道、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放射科、检验科等用电部位,锅炉房、膳食科等燃气使用部位等。

(二)发生火灾时容易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门(急)诊部等人员密集场所;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手术室等患者聚集场所;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病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宿舍、值班室、地下停车场(库)等人员活动场所等。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各科室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三)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巡查;

(四)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疗机构在开放期间应当每2小时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夜间应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五)达到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应当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单位内部动用明火作业,并督促做好现场监护。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附表填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归口管理部门、各科室定期组织的防火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员工每日防火巡查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员工岗位防火巡查还应重点巡查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二十一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还应每月对消防设施至少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重大活动、重要节日、专项行动期间,医疗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督查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一)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通知存在隐患的科室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自行采取正确的方式立即消除;

(二)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科室。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确定火灾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火灾隐患消除计划。由医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确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和负责部门;

(三)整改期间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五)火灾隐患消除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单位应每半年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单位应加强对医护人员、职工、住院患者及家属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采取电子屏幕、宣传海报、宣传卡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常态化消防安全提示。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职工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外包服务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医疗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医疗单位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消防安全专员、各科室负责人和兼职消防安全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本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方法;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检查方法、具体标准和火灾隐患的整改程序;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组织方法。

第三十一条医疗单位的职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单位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单位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的重点对象是医院就诊或住院区域内的患者,其中对无活动能力或无法移动的患者应制定专项预案。

第三十五条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应成立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灭火自救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

(二)灭火与应急疏散行动程序。应包括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护送程序,火灾自救程序,以及切断氧气、电源等特殊应急操作程序等。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应符合《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13/T1194-2010)要求。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应符合《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13/T1194-2010)要求。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应明确通讯方式,配备专门通讯器材和设施,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做好现场救护工作。

(六)公共关系处理。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应急动员、公众沟通、新闻发布等。

第三十六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医院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发生火灾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八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一)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审核、验收、使用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内装修材料、防火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消防设施、器材及电气线路定期检测报告。

(三)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灭火疏散档案。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各楼宇消防疏散指示图纸,火灾记录。

(五)宣传培训档案。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职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六)隐患排查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

(八)工作部署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管理手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市、区县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实施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邢台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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