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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法】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30 12:50:05 来源:网友投稿

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略)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保办法】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医保办法】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服务管理。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各类医药机构可自愿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评估、签订服务协议后,成为定点医药机构。

第四条 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及双方争议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各类医药机构的申请、组织评估、协商签约和协议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社局信息中心负责定点医药机构联网接入的受理、权限分配、维护系统定点信息、信息系统及其接口的联网测试以及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坚持属地监管、竞争有序、动态管理、方便就医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评估和协议管理经办工作,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医药机构评估和协议管理经办工作。

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可委托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与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范围:

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城镇职工和参保城乡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为参保城镇职工及本县(市、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地参保城乡居民就医习惯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选择属地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与其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由其为本地参保城乡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只为本县(市、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常规门诊医疗和药品零售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只为参保城镇职工提供药品零售服务。

第八条 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评审标准。具有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注册的执业人员数量、床位、设备等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实际开展的床位数应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床位数;

(三)遵守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计生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并保存完整的药品、医用耗材等购销存制度和记录;

(五)已安装和使用医疗机构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具备纳入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条件,能够改进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时、有效直接对接,医疗服务信息化要全过程记录并传输;

(六)全体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推荐,满足(一)至(四)项的要求,并安装门诊统筹村级定点管理软件,实现与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和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网。

第九条 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相同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简称《GSP证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三)配备1名(含)以上执业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药品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等),持证上岗;

(四)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需熟悉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规定;

(五)具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做到“帐、实”相符;

(六)不得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七)全体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医药机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1月的1-10日(节假日除外),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 申请

按照管理权限各类医药机构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在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或《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如实填写,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二) 审核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评估与公示

1、成立由卫计、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组成的评估组,根据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条件,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勘查评估。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拟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通过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投诉或举报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纳入协议管理条件的医药机构,不得纳入协议管理。

(四)签约前准备工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名单报市人社局信息中心。按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的相关要求,由市、县两级人社局信息中心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医保网络安全及并网接入工作。

(五)协商签约

属地人社局信息中心在确认系统开通条件具备后,将名单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通知信息中心开通医保系统。

(六)登记备案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将名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同时将有关材料及《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6)报同级和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与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按照要求向县(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对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对于暂停医保系统或解除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停止医保系统的医药机构名单报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停止其医保信息系统服务,名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相关材料报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经办机构履行变更备案手续。协议期内,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不允许私自转让(变更法人)。定点医药机构合并、分立或经营地址需要变更的,填写《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属地医保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程序、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一)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要求的;

(二)按协议约定解除服务协议的;

(三)采取隐瞒、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的;

(四)违反协议约定而解除服务协议的。

因第(三)、(四)项解除协议的,医药机构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协议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签协议的原定点医药机构不再进行重新评估,继续履行原定点协议,协议期满后再按程序纳入协议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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