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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30 20:35:06 来源:网友投稿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着力保障“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对基础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市场经营、多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坚持行业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覆盖全市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60%以上的行政村。全市养老床位达到3.5万张,每千名老人养老床位达到40张,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2017年,市中心城区要完成80%以上、各县城区要完成60%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机构养老床位数的建设任务。市本级建成1所床位数不少于500张的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培训鉴定为一体、具有示范作用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庐山区、九江县、星子县、湖口县、永修县率先建成1所床位数不少于300张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其它各县(市、区)也须在规划期内建成。每个乡镇须完善1所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为主的敬老(光荣)院。

(三)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业。

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要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规划目标、建设规模和设施布点。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建成150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其中:城镇社区400个、行政村1100个。自本文件颁布之日起,凡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标准如下:住宅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服务规模不足0.45万人),按人均0.05平方米标准由政府统筹建设(具体操作办法待后明确);住宅总建筑面积在15-30万平方米(服务规模约为0.45-1万人)的建设项目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住宅总建筑面积在30-45万平方米(服务规模约为1-1.5万人)的建设项目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住宅总建筑面积在45-90万平方米(服务规模约为1.5-3万人)的建设项目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108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在90-150万平方米(服务规模约为3-5万人)的建设项目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不予审批、验收。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建设规划部门按相关标准设置前置条件,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土地公告中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由土地受让人建设后无偿移交给辖区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约定、规定交付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相关组织,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移交协议在产权登记发证时把关。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依托村委会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孤老优抚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等。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在确保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整合资源,通过争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赠等方式来改造服务设施,为社会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有偿或低偿收费的护理服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主要为中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主要打造休闲旅游、养生养老特色品牌,为中高收入的老年群体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综合发挥公共设施作用。各地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加大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力度,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要达到100%。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便利。

(四)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的方式,兴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和托养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研究开发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育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推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五)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支持规模较大(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务室。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护理院或康复、老年病医院。选择举办上述医疗机构者,优先纳入市、县两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范围及设置审批。

提升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的医院,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建立医疗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探索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合作方式,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对口联系制度,实施定期巡诊、检查等,并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六)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扩大养老服务队伍。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人服务中心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和机制。

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20年,全市新培训养老服务人员1500名以上,全市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培训率达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推进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

(七)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规范收集养老服务行业基础数据,为政府管理决策、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建立市级统一的居家养老信息平台。积极实施智慧养老计划,建设“九江市智慧养老服务中心”硬件平台,以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热线“12349”和“一键通”紧急呼叫系统为基础,实现服务供需资源对接。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等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电子呼叫设备。

完善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建立以采集老年人信息、服务缴费、日常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系统,以紧急呼叫器为载体的联系平台,以摄像头为载体的监控平台,提高服务的便捷化和可及性。

(八)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市、县(区)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将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列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鼓励发展生态养老。发挥九江生态优势,发展养老公寓和老年休闲旅游业。依托庐山风景名胜区、鄱阳湖、庐山西海、星子温泉等山水资源,发展避暑休闲、养生养老。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引导研发和生产企业开发助行助听、康复保健、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

三、扶持政策

(九)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优先安排养老用地指标。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含老年病医院)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省文件精神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明确供应土地方式。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私自改变为营利性养老机构。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实行优惠供地措施。养老服务建设用地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完成土地征转用报批、房屋和土地征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土地成本,建设用地单位依据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支付土地价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按成本划拨价款划拨供地,建设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成本;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按医卫慈善用地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据地价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确定出让底价。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收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价格调节资金、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收费包括白蚁防治费、防雷装置验收费等。

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价格调节资金、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收费包括白蚁防治费、防雷装置验收费等。同时,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发展综合服务业的其他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十一)完善贷款融资政策。

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

(十二)完善奖补支持政策。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奖补制度。积极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模式。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10-20万元(赣府发〔201415号)。市财政按省级补助的50%对中心城区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一次性奖补,区财政要按不低于市级补助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他县(市)要建立相应的奖补制度。

实施养老机构床位奖补制度。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省级财政按核定床位每张补2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1000元,最高补50万元(根据赣府发〔201415号文件规定)。市财政对中心城区达到上述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省级补助的50%进行一次性奖补,区财政要按不低于市级补助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他县(市)要建立相应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奖补制度。

实施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制度。对市中心城区经依法设立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接收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张每月补100元床位运营补贴,补贴期限3年;对中心城区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半年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贴,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负担。其他县(市)要制定相应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制度。

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特定对象补贴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辖区内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孤老优抚对象,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安置人数和省、市民生工程规定的供养标准并按公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及方式直接拨付给民办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政策。

(十三)推进医养结合政策。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严格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制度,积极为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创造条件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十四)就业用工政策。

对与本市养老机构(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凡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的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建立支持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人员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公益性岗位开展工作的制度。

(十五)老年人福利政策。

建立城镇“三无”人员分级保障制度,对市中心城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无”老人按生活自理每人每月700元、半自理900元、完全不能自理12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在落实省民生工程规定的供养标准基础上新增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各县(市)参照实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在市中心城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高龄老人补贴,补贴标准为:808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元,85-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2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0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县(市)应建立相应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中心城区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60周岁以上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护理补贴。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补贴由各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居家接受服务的,护理补贴由各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支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失能护理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其他县(市)要建立相应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完善养老制度,提高自身供养能力。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实施办法。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十六)风险防范政策。

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承保综合责任保险,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

四、保障措施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大养老事业财政投入,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十八)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管理的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

(十九)加强督促检查。为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实施养老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将养老床位建设作为刚性指标,列入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委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各司其能的发展格局。倡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义工和志愿者开展为老服务活动,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构建具有九江特色的现代和谐养老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