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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修水县县直单位追加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31 08:00:06 来源:网友投稿

修水县县直单位追加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修水县县直单位追加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修水县县直单位追加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修水县县直单位追加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切实安排好本单位的全年各项预算收支。要加强内部各项收支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树立勤俭办事的意识。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不得随意变更经费的用途和突破年度经费预算指标。

第二章  预算追加原则

第三条  财政预算追加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形成的必要支出,须按一定批准程序增加的各项支出。预算追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严控制原则。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预算批复后,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确需申请追加经费,县财政局应根据当年财力,从严控制、从紧审核,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

(二)勤俭节约原则。申请追加经费,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

(三)事前批准原则。预算追加必须先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或超出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办理追加手续,通过调整本单位预算项目解决。

(四)专款专用原则。追加安排的预算经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支出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县财政局根据情况调整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章  预算追加范围

第四条  下列项目列为预算追加范围:

(一)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所需经费;

(二)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规定及上级要求项目配套需要追加的经费;

(三)按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对每年召开的人大、政协两会实行经费定额包干并列入年度预算,其他一类会议根据情况追加安排;

(四)正常增人增资晋级和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增加的人员支出;

(五)根据特殊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从预备费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一)部门单位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论坛、赛会、培训、年会及相关活动;

(二)非财政负担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超过预算部分当年不予追加。

第四章  预算追加程序

第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申请追加预算支出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申请追加预算支出,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首先应在本部门内部考虑调剂安排,解决不了的,以主管部门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追加预算经费的必要性、有关政策依据、明细项目预算、预计使用效果等详细情况及附件。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将确需追加预算的报告转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应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核程序,申报单位必须配合县财政局审核工作。县财政局将审核意见集中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下达抄告单或批复专项追加业务处理卡,由县财政局按抄告单或审批的专项追加业务处理卡办理追加预算事项。单笔追加预算超15万元(含15万元),按法定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预算追加资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照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