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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修水县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31 08:10:11 来源:网友投稿

修水县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整顿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修水县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修水县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修水县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整顿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赣府发〔20142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绿色生态、科学开发、全面治理、依法严管、规范有序”的要求,以开展“矿政管理规范年”为抓手,着力推进矿山“缩点、减量、限期、增效”工作,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开展全方位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三区三线”(即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违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取缔关闭乱采滥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矿山企业。通过专项整治使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逐步建设绿色生态矿山,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态地质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1.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依法查处取缔。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按无证采矿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对停产整改期间或采矿许可延续登记未批准的擅自采矿,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予以处理。(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不全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5.对实行保护和限制性开采的钨矿,在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超控制指标生产、非法收购加工矿产品等问题,着力维护重点矿区的矿产开发秩序。(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或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

1.对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公安局停止供应民爆用品、县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

2.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予以处罚。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吊销采矿许可证。(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3.对非法转让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法严厉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坚决整顿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下列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坚决整顿关闭:

1.“三区三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开采矿山;

2.在各类保护区或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

3.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四)集中解决矿山总量过大和布局不合理问题。(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以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引领,通过资源整合、整顿整治等形式,切实压缩矿山数量,解决重点地区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到2017年底,全县矿山总数由现在的59家减至54家,其中露天采石企业从14家减至12家。

2.对影响统一规划开采的矿区、矿山进行资源整合,解决矿山开采小、散、乱的问题。

3.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上报矿区整合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通过整合和规范,降低小矿比例,压缩矿山数量,解决资源利用率和产业集中度不高的问题。

(五)全面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和矿石运输专项检查。

1.检查矿山是否通过项目核准、初步设计批复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批,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牵头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检查矿山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生产工业场区布局是否合理、场地是否清洁有序,材料或产品堆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检查矿山矿石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装车,装载是否超标超限,运输车辆是否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是否散落碎石影响公路路面平整,是否违规占道堆码,是否对公路造成损坏,对超载超限运输产品的车辆和随意堆码占道的企业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修水公路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4.检查矿山企业民爆用品的销售、运输、保管、爆破的实施是否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措施。

1.落实植被恢复措施。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坚持边开发边治理、及时实施治理恢复,是否依法办理征收占用林地相关手续,采矿权人是否履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采空区植被,对恶意破坏森林植被、不依法进行使用林地审批和未按要求恢复植被的坚决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落实矿山环境保护措施。矿山企业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照环保要求对生产产生的废渣、废水进行规范化处理,是否在破碎、筛分、落料、装卸、转运等各个环节进行湿法作业、消除扬尘污染,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矿山采取严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土保持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措施。是否编制矿山土地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方案,是否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保证金。(牵头单位: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落实矿山临时用地办理措施。矿山用地应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超出方案的临时用地需报请国土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同时报请环保、安监、水土保持等相关部门意见。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要求矿山企业恢复原貌,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201761日起至20171030日止,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治工作,具体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阶段(201761日-2017620日)。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氛围,为整治工作全面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治乱阶段(2017621日-2017730日)。全面清理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进行全面排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村委会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初见成效。

(三)治散阶段(201781日-2017830日)。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顿内容及重点,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及调查摸底发现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县矿产资源规划,坚决拆除影响我县生态旅游环境的采矿点。

(四)规范阶段(201791-2017930日)。在前阶段集中整顿的基础上,理顺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各乡镇要完成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91日前报县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验收阶段(2017101-20171030日)。201710月底前,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县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矿产资源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认真做好迎接市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县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对群众举报或经媒体披露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法律意识,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期间,设立举报电话:07927683100

(二)加强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修水公路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土保持局、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修水县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明确职责。

1.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动的协调工作。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同时责令其限期对被破坏的土地、植被和环境进行恢复;对拒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组织专家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全县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的经营户。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县公安局负责停止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审批和供应;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组织警力追捕,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查处案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矿山是否持证、超规模生产进行检查;对无证、采用“一面墙”开采式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及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已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县林业局负责停止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林地占用的审批;对非法采矿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采矿,补种树木,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6.修水公路分局负责矿产品运输秩序整治,对超载车辆的矿山进行处罚。

7.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的依法进行处理,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

8.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环保不达标的矿山进行停产整改,对整改还不达标的取缔关闭。

9.县供电公司负责对责令停产整顿或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停止供电。

10.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整顿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对本辖区矿产开采、勘查的属地管理力度,坚决取缔以承包土地、林地的名义进行非法采矿的承包合同,要明确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

11.县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相关职能参与矿山开发秩序整顿相关工作。

(四)强化督查。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察执法力度,要逐矿逐项核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加强监督和督查,对在整顿工作中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1年内乡镇辖区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