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安办字〔2015〕28号)的总体安排,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实际,现就做好我系统处置不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方案】中共安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中共安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关
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安办字〔2015〕28号)的总体安排,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实际,现就做好我系统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紧紧围绕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全面提高卫生计生系统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实现“省部共建安国中药都、石保衡金三角区域中等城市、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的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根据不同领域和岗位特点,结合党员工作、生活实际,研究细化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二)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综合衡量评价党员,本着对党员政治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调查核实,认真区分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置,不蓄意整人、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做到处置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三)严格程序,民主公开
严格执行市委《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安办字〔2015〕28号)明确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充分发挥党员大会、支部大会的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提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公信度。
(四)教育为主,强化帮扶
立足教育转化,把强化党员党性意识、宗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贯穿始终,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通过结对帮扶、思想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对象的教育转化和思想工作,教育引导不合格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端正思想、积极整改,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二、实施范围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卫计局党委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方法步骤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12日。
(一)动员学习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1、动员部署。局党委召开由所属支部书记参加的动员大会。会后,各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局党委、各党支部通过发布公告、印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有关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为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学习教育。局党委、各党支部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专题讨论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篇章,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省、保定市委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掌握相关政策。
(二)排查摸底阶段(9月15日至10月27日)
1、排查清理。各党支部要对照党员花名册,对党员信息进行采集,填写《党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采集过程中,注意对党员队伍进行“七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党费交纳情况;清理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管理情况;清理党员鼓动、参与群体性事件和越级访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党员违法违纪等情况。通过“七清理”,重点掌握以下四方面情况:①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②党组织虽能联系,但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工作的“三不”党员;③教育实践活动中民主评议为“差”的党员;④对照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附件1),有其他明显不合格表现的党员。
各党支部要对照党员花名册和党员档案,查阅党支部、党小组会议记录本或党费收缴档案,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作用发挥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法违纪情况,综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情况,逐人核实存在问题党员情况。核实结束后,由党支部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填写《排查清理信息登记表》(附件3)和《虽保持联系但存在问题党员情况摸查表》(附件4),报局党委备案。
2、开展“双找”活动。针对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深入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长期外出的党员要逐一查找,重点是离退休人员。针对排查确定的6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要明确查找责任,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将查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确定任务和时限,局党委派专人参与党支部的查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各党支部要通过与其亲属联系、查询公安和社保信息、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与党员本人进行联系。调查走访时,要在支部委员的带领下,由至少两名以上党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调查走访记录。对取得联系的党员,要深入了解情况,摸清原因,讲明组织意图和组织纪律,了解党员态度,要求其按规定的时间到支部报到,并及时做好有关情况汇总工作。对经多方联系后仍未查找到的,由党支部出具查找情况说明,局党委工作人员和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连同《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摸底表》(附件5)报局党委备案。
3、党员确认。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应的,补齐应交党费后予以确认。予以确认党员填写《恢复联系党员确认表》(附件6),由支部大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局党委审批后,纳入正常管理序列。
本人虽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但对问题认识态度不端正或有不良反应的,暂不予确认,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
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意愿的,不予确认,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
对暂不予确认和不予确认的党员,查找联系人员和党支部应做好党员对自身问题认识态度的文字记录,并要求党员本人签字,本人拒不签字的,由查找联系人和党支部书记共同签字确认。
对经多方努力查找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暂缓确认,由党支部填写《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且未查找到党员情况登记表》(附件7),连同查找情况一并分别上报局党委和市委组织部存档备查。
对已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6个月以上未到应去党组织报到的“口袋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转出和转入支部均不予确认,不列入此次清理查找范畴。
(三)组织处置阶段(10月28日至11月27日)
1、初步认定。党支部书记将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名单向局党委沟通。沟通后,召开支部大会,对未予确认党员以及经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党员,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初步认定不合格党员名单。
2、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初步认定情况和党员态度,由支部大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拒不认识错误或拒绝组织帮助的,应当作出劝其退党的处置意见,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本人有明确态度,不愿继续留在党内的,应当作出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处置意见。召开支部大会研究处置不合格党员意见时,局党委派人参加,列席会议。
对按照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在进行组织处置;但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
3、局党委预审。各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填入《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附件8),连同其它调查核实材料一并上报局党委预审。局党委抽调专人成立调查组对支部上报的不合格党员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党员一贯表现,并逐人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对拟作出限期整改和自行脱党处置的,由局党委预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审支部,有未通过的,局党委讲明原因;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党委预审后上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4、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拟处置党员现实表现,对其调查核实及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支部大会表决,局党委派人参加,表决结果由党支部书记和党委列席人员签字后存入党员档案。
各党支部召开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会议;通过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决议。根据中组部有关规定,经上级党委审核同意和党员大会通过,下列五类情况党员可不计算在应到会党员人数内:①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5、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局党委审批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委组织部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局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党委会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置决定。对已经受到纪律处分、但因存在其他不合格表现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市纪委。
6、宣布处置结果。各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四)帮扶教育阶段(11月28日至12月12日)
1、落实帮扶措施。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局党委有关人员和党支部书记与他们逐人深入谈话,讲明组织意图和期望要求;明确专人结对帮扶,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针对帮扶对象的思想工作实际,局党委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强化教育引导,促其尽快转化。
对限期改正期满的党员,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填写《限期改正期满党员登记表》(附件9),按程序上报审批。经组织认定合格的,纳入正常管理序列;认定仍不合格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劝退、除名的,由局党委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2、做好思想工作。对被劝退、除名的党员,局党委、各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自觉维护发展民生大局,争做遵纪守法公民。要定期开展回访,掌握思想动态。
3、做好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档案。支部大会研究讨论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要详实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处置决定归入个人人事(党员)档案;民主评议资料、调查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局党委保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要依据处置结果及时更新党员信息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党支部充分认识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推动工作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局党委成立以党委书记王立欣同志为组长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安排部署、检查指导和推动落实等工作,各党支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全程参与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克服畏难情绪,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把握政策界限
各党支部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政策精神、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工作中要注意区分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把违纪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纪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与丧失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与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与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三)强化责任追究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党支部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由于查找不到位、造成党员长期失联引发党员上访,或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党支部要形成工作总结上报卫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