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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徐水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31 09:05:05 来源:网友投稿

徐水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实施方案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安全的重要措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比例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徐水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徐水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徐水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安全的重要措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比例增加,发生孕产期综合征、并发症的风险增加,孕产妇健康服务工作亟待加强。为有效提高孕妇早期建册率及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的通知》(冀卫妇幼函【201619号),结合我区实际工作现状,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带动我区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保障我区孕产妇切实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及时对影响孕产妇健康的高危因素进行干预,有效降低高危孕产妇和体弱儿的发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使全区孕产妇早孕建册率85%、孕产妇健康管理率≥8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产后访视率达到85%,高危孕产妇规范管理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按劳分配、以事定费、费随事走。

3、定量补助与绩效奖励相结合。

4、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三、服务对象

全区所有怀孕妇女,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四、主要内容

(一)依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的通知》,为我区常驻孕产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免费服务项目。

(二)根据《国家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2016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表面抗原免费检测。

(三)徐水区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孕产妇健康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考核,开展孕期咨询、高危孕产妇筛查评估,负责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发放孕产妇《初次免费化验单》和四次产前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免费服务劵》。

(四)定点医疗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规范、优质、连续的孕产妇健康服务,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并做好高危转诊和追踪随访服务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孕产妇产后访视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徐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项目实施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医疗服务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管理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徐水区妇幼保健院

1、负责辖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信息统计等;承担国家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工作,按照国家《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孕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化验及孕期健康指导和咨询;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好项目考核工作。

2、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签订《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免费项目知情同意书》,发放《孕产妇初次免费化验单》和孕中、晚期四次《孕产妇健康管理免费服务券》,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和入网登记,提供健康体检和高危筛查服务。

3、掌握辖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信息,负责收集各医疗单位的《初次免费化验单》和《免费服务券》,统计、核实、上报各医疗单位开展孕产期保健管理服务项目的工作量。

4、定期召开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培训指导基层业务人员开展工作。

(三)助产医疗单位

1、指导孕妇到区妇幼保健院早期建册、领取初次免费化验单和免费服务劵。

2、承担国家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工作,按照国家《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孕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化验及孕期健康指导和咨询,认真填写每次服务内容和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粘贴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中并录入电子档案,留存免费服务券。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做好高危评分、登记、治疗、转诊等管理工作,实行专案管理。

3、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实行高危首诊负责制,正确使用妊娠图、产程图,加强监护措施,成立院内重症高危孕产妇的抢救小组,并保证急救绿色通道24小时畅通。

4、按月统计本单位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及出院产妇等服务信息,汇总各种资料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妇幼保健院上报。发生孕产妇死亡的,要填写相关《报告卡》,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同时开展院内孕产妇死因评审。

5、配合区妇幼保健院做好辖区内的孕产妇保健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孕产妇死亡评审。

6、每周一、三、五及时将产妇出院信息及时反馈到区妇幼保健院。

(四)乡镇卫生院

1、掌握本辖区孕产妇底数及接受健康管理的人数,指导孕妇到区妇幼保健院早期建册、领取初次免费化验单和免费服务劵。

2、承担国家基本卫生服务各项工作,在区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下,为孕产妇提供产前检查、产后随访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及指导、咨询服务。

3、负责辖区孕产妇健康档案的建立,及时将《孕产妇保健手册》相关服务内容录入电子档案,同时将《手册》存入居民健康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4、定期参加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做好本辖区内业务人员培训、学习,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相关政策和健康教育宣传,动员怀孕妇女主动接受保健服务。

5、指导、监督、考核村卫生室开展适宜的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

6、负责当地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五)村卫生室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负责辖区孕产妇等基础信息收集、上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协助卫生院开展孕产妇产后访视等健康管理工作。

六、工作流程

(一)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流程

1、建册登记。区妇幼保健院统一为孕产妇办理建册手续。孕妇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流动人口持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常住人口证明)到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孕产妇保健手册》,签订《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免费项目知情同意书》,领取《孕产妇初次免费化验单》和《孕产妇健康管理免费服务券》(以下简称《免费服务券》)。妇幼保健院应由专人负责建册登记手续,告知孕妇相关免费政策和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助产医院应主动告知孕妇办理建册免费服务手续。《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免费服务券》由孕产妇自行保管,每次检查时随身携带。

2、孕期服务。孕妇持《孕产妇初次免费化验单》自主选择卫计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首次产前检查,接受健康指导服务,体检医疗机构索要并留存《孕产妇初次免费化验单》,孕妇持检查结果在区妇幼保健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妇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免费服务券”,自主选择助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进行孕中、晚期四次免费产前健康体检、健康指导及咨询。接诊医院及其医生在接诊时应向孕妇索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免费服务券》,按规定为孕产妇提供孕期健康服务,将每次体检结果和指导内容、注意事项等告知孕妇,并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相应表格及栏目内,同时告知、注明下次检查时间,留存 《免费服务券》。

3、住院分娩。孕妇住院时,接产医院应向孕妇索要《孕产妇保健手册》,待分娩后将产妇分娩和新生儿出生情况等信息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向产妇索要产后修养地址,告知产后访视事宜。

4、信息转递。接产医院在产妇出院后3日内,将产妇出院信息汇总转至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应根据产妇休养地址,尽快将信息通知产妇所在地卫生院,以便卫生院进一步做好产后访视工作。

5、产后访视。乡镇(中心)卫生院应在产妇出院后7日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将访视结果和指导意见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填写产后访视记录表,告知42天产后检查时间及地点。有异常情况的产妇及时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进行检查。

642天检查。产妇在产后42天,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所在辖区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接诊医生应将检查结果和指导意见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及产后42 天健康检查记录表上,同时完善产后访视相关信息录入,将《孕产妇保健手册》归入个人健康档案。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信息系统

1、全区统一建立孕产妇管理系统,与出生医学证明系统形成数据对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系统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和协调。

2、由妇幼保健院对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收集相关产前体检信息、分娩信息和产后访视信息,利用系统对各医疗单位工作量进行统计,及时通知出院产妇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后访视,同时对系统录入相关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3、各医疗单位把每次产前检查的信息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的同时及时录入到系统上,助产医院要及时录入分娩信息,以保证信息顺畅,便于开展产后访视工作。

4、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孕产妇档案的建立和信息的完善,及时收集出院分娩信息并及时进行产后访视,同时在42天访视结束后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将《孕产妇保健手册》存入居民健康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七、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规定,免费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提供5次产前检查和产后两次访视,筛查高危孕产妇进行管理或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单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服务项目以外的检查项目及因高危等因素而增加的服务项目实行自费。

详细内容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八、经费管理

经费管理按照“先行预拨、年终结算”的基本原则,每季度预拨经费。首季度预拨按照承担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单位数量与助产单位上年度分娩数量相结合的原则,二、三、季度预拨款结合实际承担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的工作量,第四季度结算。对已预拨资金实际工作量不足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区财政局在年终考核完毕后进行追偿。

(一)经费来源

按照上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权重比例,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支出。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以全区公共卫生资金总额为基准,参照上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权重比例,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规定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内容,测算孕产妇健康管理资金总额。

孕产妇建册建档各占5%,孕期健康管理占75%,(其中:孕期健康管理中孕早期健康管理占35%,孕中、晚期四次检查每次各占10%),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占15%。(产后37天访视占7.5%,产后42天访视占7.5%。)

(三)经费结算

实行《初次免费化验单》、《免费服务券》与随机抽查核实服务合格率的结算办法。

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各医疗保健单位每月向区妇幼保健院上报本单位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数量及留存的《初次免费化验单》、《免费服务券》。区妇幼保健院应对其上报数量与《初次免费化验单》、《免费服务券》逐一进行核实确认。并组织专业人员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孕产妇保健手册》、电话或入户寻访服务对象,了解服务的真实性、核实服务的合格率。有下列情形为不合格服务:

1、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手册中未填写相关服务内容的;

2、一般体检项目或健康指导有2项以上空漏项的;

3、电话或入户随访不真实的;

43份失访档案按1人不合格计算 ;                            5、辅助检查项目不全,应扣除相应检查费用(以检验报告单为依据)。

实行首次产前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任何单位不得以非本单位检查结果再另收取相关费用或做重复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影响自身收入为由,拒绝实行国家免费政策,不得再向孕产妇重复收取已减免的服务项目收费,非免费的服务项目必须向孕妇告知。一经发现违规收费或要求重复检查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追回违规收费,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资格。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的考核评估等资料,按进度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年终考核后进行结算。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保护孕产妇健康,保证“两孩”政策全面实施,提高妇幼健康管理水平,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及出生缺陷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项目工作的自觉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要将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纳入各医疗保健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取得实效。

(二)优化服务流程

各医疗保健单位要注重建立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与助产机构准入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产前筛查、产科质量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孕前优生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产前筛查、孕产妇惠民项目 “一条龙”管理服务模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互通,工作无缝对接,让每名孕产妇真正享受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带来的实惠。

(三)健全服务网络

进一步完善以区妇幼保健院为中心,区级医疗单位为基础,乡镇(中心)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要切实改善乡镇(中心)卫生院建设,优化服务环境,配齐相关人员、设备。区妇幼保健院要充分发挥妇幼保健业务管理职能,主动转变服务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助产机构及各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和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省市有关要求,相关医疗、保健人员做到人人熟知检查内容,并认真落实健康体检、健康指导、随访转诊及信息资料上报等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群众对服务的满意度。  

(四)强化宣传培训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对提供服务的助产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的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和掌握各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解除思想顾虑。进一步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通过婚姻登记、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宣传、各医疗保健机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叶酸发放等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宣传册、医院电子屏幕等形式,将政府免费提供孕产妇管理服务的目的、意义、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免费项目、工作流程等信息传达到每个家庭,让孕产妇准确了解国家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自觉接受孕产期健康管理服务。各医疗机构要利用孕妇学校或健康宣教室,为孕产妇提供孕期保健、孕期营养、疾病防治、科学育儿等知识的宣传,开展个性化的健康教育,营造“母婴安全”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对于项目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提高妇女保健知识知晓率和自我保健意识。

(五)严格监督考核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原则上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对承担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医疗单位回收的《免费服务券》进行分类统计,核定每项服务的数量;每季度或半年,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成孕产妇健康服务考核小组,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孕产妇保健手册》、询访服务对象等形式,核实该医疗单位孕产妇健康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格率,从而计算实际完成的有效数量,以考核组核定的有效数量作为补助的依据。要将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服务质量及效果、居民满意度等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甚至弄虚作假,除扣拨相关服务费用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妇幼保健院要主动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加大对提供服务的助产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监督、指导、检查力度,原则上每年区妇幼保健院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助产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六)加强信息网络化管理

各医疗保健单位要按照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上报、管理、归档等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妇幼保健院与各医疗机构妇幼信息的网络连接,实现资源共享,不断完善孕产妇健康服务信息网络化管理。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月统计、月报告制度。妇幼保健院应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加强信息分析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七)实施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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