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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修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31 09:30:04 来源:网友投稿

修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好我县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2号)和《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修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修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修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好我县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2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修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及窗口设立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覆盖全县、权界清晰、有序对接、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登记。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有序对接。落实“将房产登记、林权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要求,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县国土资源局,构建有序对接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3.坚持便民利民。按照同一件事由同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优化工作流程,更好地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4.坚持平稳过渡。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新机制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

二、工作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2015925日前)。20156月,我县已成立了修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修府办字〔201560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际,现调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建立修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召集人,组成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国土资源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调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研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制度建立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3.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4.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部门工作边界和技术规范的衔接,信息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

5.协调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程序或办事流程以及登记后的产权管理;

6.其他需要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认定的事项。

(二)开展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2015925日至1015日)。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编制、职责、登记依据、登记流程、登记成果资料、收费状况、办公场所等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及整合后部门间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分工协作的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县房产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管理、审批、监管和调处不动产权属纠纷等行政职能不变,不动产登记发证和档案归档查询等事务性工作由县房产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整合到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为县房产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留好接入端口,做到信息共享。

对县农业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给予3年过渡期,但其职责此次必须一次性整合到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开始,按照逐步过渡的要求,由县不动产登记局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2018年底前完成过渡。

(三)组建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20151015日至1031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参照其他兄弟市、县做法,按规定程序报批成立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在县国土资源局加挂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另配备一名专职副局长;县不动产登记局内设“一室一股一中心”,即综合办公室、不动产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局于20151031日前成立。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执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不动产登记发证审核;

3.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4.负责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

5.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6.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和查询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按要求设立“修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为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主任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调配情况核定事业编制,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调剂,并将县房产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的房产登记、林地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编制和人员划转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划转人员必须为201412月底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受理、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归档和登记发证工作;

2.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日常更新管理工作;

3、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

(四)做好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2015920日至103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整合另行制定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县房产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等单位配合,在摸清各部门不动产登记人员机构、职责范围、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资料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衔接等工作。

(五)健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20151120日前)。在厘清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工作流程,进行必要的流程再造,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六)开展业务培训(2015111日至1130日)。职责整合后,县不动产登记局要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专业人员培训,并聘请省、市不动产登记局专家对县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及成果标准的规范和统一。

(七)建立不动产登记窗口(2015121日至1220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房产管理局、县林业局等单位配合,按照“利民便民”的要求,将分散在国土、房产、林业等部门的登记窗口整合归并,建立“一站式”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制作办事指南和手册,公开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所需填写表格的示范文本等信息。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开设810个窗口,配置200平方米的档案室。

(八)统一登记和平台建设(20151221日至1231日)。严格执行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整合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资料,建立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查询和管理等功能,完成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启动招投标程序,依法依规确定平台建设中标单位,确保按时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和权籍调查、数据整合及资料库建设。

(九)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201611日起)。依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据、簿册、表格、证书开展登记发证业务。

(十)做好档案资料移交(2016630日前)。根据发证需求,各部门协商先期移交急需使用的数据资料。在工作衔接时,要加强以往登记文件、档案资料等保管工作,确保登记资料完整移交。20166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移交(承包经营权工作衔接依整合时限确定)。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职、加强配合,积极主动开展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国土资源局要牵头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厘清我县不动产登记现状,确保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相关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职能转变,科学划分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职责和机构建设。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县财政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编制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不动产工作启动经费,确保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取得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