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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修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1 09:35:07 来源:网友投稿

修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一体化、服务社会化和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修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修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修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一体化、服务社会化和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全县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的所有工程,包括乡镇、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户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依规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县水利电力局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牵头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向上申报争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后续巩固提升、改造维养项目和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与落实。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卫生监督工作,逐步提高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水源地的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县农业局负责水源地面源污染的控制。县畜牧水产局负责水源地畜禽养殖环境的监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改厕工作。县物价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开户初装费的政府指导价核定和监管;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 工程产权及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组织、用水户协会及建设投资者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资金(含县级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包括“千吨万人”、“百吨千人”供水工程),在县水利电力局完成工程建设后,直接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运行管理单位。

(二)以国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包括村、组集中供水工程),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或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方式落实运行管理。

(三)以个人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明晰投资构成、保障工程覆盖范围内农村人口饮水安全的前提下,由投资者个人直接经营或委托承包他人经营的方式落实运行管理。

(四)个人投资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管自用,并允许其继承或转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定工作认真负责且有一定的水厂运行管理经验的运行经营团队,承担起水厂的日常运行管理,满足供水区域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依法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权;县水利电力局要加强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明确所属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分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坚持“谁运行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并设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和设备定点维修养护机构,建立相应的维修养护补助机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养给予一定的补助,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运行。

第四章 供水、用水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有工业生产用水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水价由县物价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国家资金(含县级资金)为主和以个人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千吨万人”、“百吨千人”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参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以国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由全体受益村民或用水户协会(或理事会)自行协商确定。若无法协商供水价格,也可由县物价局依照人员工资开支、电费支出、合理维修经费等成本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水价需变更的,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水厂应当采取必要的消毒净化水处理工艺和措施,并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为依托,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网络,有计划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监测;对分散供水工程,应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应急预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水质污染,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县水利电力局报告,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水源保护,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乡镇人民政府应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示。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要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禁人畜粪便直排河道,严禁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确保供水水源不受到污染和供水设备不受人为破坏。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被破坏或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区分责任,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分别解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电力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物价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畜牧水产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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