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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报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关于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报告(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31 15:10:08 来源:网友投稿

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关于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区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宣区政办〔2015〕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报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关于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报告(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农业报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关于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报告(范文推荐)


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关于

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区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宣区政办〔201517号)已于331日收悉。我委高度重视,对照省法制办检查出的问题,逐项进行检查梳理,全力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认真总结,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确保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出现此类问题,现将我委对行政处罚案卷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照检查

(一)被省政府法制办指出的问题

抽查中被指出问题的单位包括宣化区水政监察大队和宣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两个行政执法单位,主要问题如下:

1.宣区农罚决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案卷,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和听证告知程序;

2.对宣区农罚决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案卷,无领导审批程序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3.宣区农罚决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案卷,询问笔录制作过于简单,不能充分认定违法事实;

4.动物卫生监督所18份涉及“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验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的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复议机关告知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机关是农委本身,应为本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

5.动物卫生监督所18份涉及“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验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的行政处罚案卷,依法应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进行处罚,但未处罚。

(二)纠正问题

1.水政监察大队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和听证告知程序、无领导审批程序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制作过于简单不能充分认定违法事实

水政监察大队2013年共查处1个违法违规案件,建有1宗案卷。经核实,宣区农罚决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案卷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和听证告知程序”确已存在,并未出现违规。针对“无领导审批程序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水政监察大队已对内部审批表进行补充并整理归档,并完善了内部审批程序,确保今后的行政处罚审批程序严格规范。针对 “询问笔录制作过于简单,不能充分认定违法事实”的问题,水政监察大队再次组织执法人员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培训,并改变询问内容和方式,做到询问内容真实详细,充分体现违法违规证据。

2.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复议机关告知错误、应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进行处罚但未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18份涉及“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验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的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复议机关告知错误,动物卫生监督所已经将18宗案卷内的行政复议机关改正为宣化区人民政府或张家口市农牧局,并组织执法人员针对行政复议等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文重新学习,以明确执法主体,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出现。对“依法应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进行处罚,但未处罚”的问题,经过核实,卷宗涉及案件均为当事人在储藏或零售过程中被查处,承运人已不存在或不涉及,因此在这18次案件中未对承运人进行处罚。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中对原因进行补充注明,并要求所有执法人员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注意各项细节,避免再次出现此类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一)机构建设脱节,监督检查缺失

我委一直以来就没有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且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兼顾法制工作,平时只是做好与法制建设有关的日常工作,近年来未曾对以上两个事业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过有效的督导,也未对其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过仔细的检查。

(二)法制意识不强,学习积极性较弱

近年来,区法制办组织过多次行政执法工作培训,我委也按照法制工作要求督促各单位制定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学习。但由于个别执法人员未从思想认识上对法规学习的重要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以会代学、为学而学等情况,致使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没有从根本上做到入心入脑。

(三)业务学习不精,执法观念陈旧

对涉及本职业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不精、钻研不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思维陈旧,多以老办法、老经验来开展工作,没有做到温故而知新。

三、责任追究

针对两个行政执法单位所出现的问题,我委领导班子于46日召开会议,对两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提出了批评,并研究决定对两个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动物卫生监督所主管责任人郭晓峰实施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二)对水政监察大队主管责任人李一鸣实施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整改措施

(一)健全机构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我委已聘请蔡浩瑾律师作为我委的法律顾问,对我委及下属行政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同时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自查,力促各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加强法规学习,强化依法行政观念

一是制定法律法规学习长效机制,确定每周一下午为固定学习时间,重点学习业务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二是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加强各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观念;三是认真遵守《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要求,充分认清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规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工作。通过以上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思想观念,切实做到执法主体明确、执法程序合法、案卷文书规范。

(三)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项审批及时归档;二是在完成调查取证之后,严格按照一般程序中的审查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已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确定;三是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建档工作,对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各种材料完整齐全,及时归档。

(四)强化责任观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案卷整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暴露出两个单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主体不清、程序不明、执法不严的严重问题。为避免在今后工作中再出现类似的问题,我委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签订《宣化区农业委员会规范行政执法责任书》,并决定在今后工作中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行为。

                             张家口市宣化区农业委员会

                                2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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