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5〕52号)精神,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蔚县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蔚县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5〕52号)精神,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事故防控成效明显,有效遏制一般事故,严防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生产安全秩序规范,依法关闭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隐患排查整治扎实推进,一般隐患即查即改,重大隐患挂牌限期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
三、重点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重点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消防、水利、和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以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领域。
(二)重点内容
1.煤矿:正常生产矿井存在“三违”、“三超”行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水害隐患严重、煤层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生产的;使用淘汰设备、工艺和非防暴、非阻燃设备违规入井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已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正在实施技改的矿井,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煤矿停产期间超规定人数下井进行作业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停产后,未经相关部门组织复工验收,擅自组织施工的;未按批准的原设计方案组织生产的;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偷开偷采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2.非煤矿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期、越层越界、已经批准列入整合范围尚未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取缔关闭后又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整合矿山没有重新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基建的矿山企业从事采矿活动的;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通过擅自施工建设的,整合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生产的;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查活动的,勘探工程安全专篇没有审查通过的,以探矿名义实际从事采矿活动的;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未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自救器的。
3.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予延期,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ESD)的;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备设施、检测报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未经备案、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原料、产品的;各类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建立、执行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岗位操作要求的;未按照规定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相关要求的;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未按照《化工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进行风险识别、制定相应安全措施、执行作业审批手续的。
4.烟花爆竹:属于“两关闭”情况(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而未关闭到位的;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的;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的;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的;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的;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产品的;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的;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的;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
5.交通运输: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径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客运车辆未安装GPS装置或者安装后不按规定正常使用的。
6.建筑施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7.民用爆炸物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无证使用、超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民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冷库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产业聚集区企业的锅炉,存在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现象的。
9.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不按照规定配齐并维护保养到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的;用火用电用气存在违章现象的;不按照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10.水利设施:水利建设施工、水库大坝和河道水利枢纽工程等未落实安全防范(护)措施的;大坝、闸门等设施设备存在隐患的;违法违规采砂、运砂、乱采滥挖以及破坏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水源地安全保护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违规从事农村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
11.气用户入户安检工作,防范煤气泄漏事故发生;对城区内违章占压城市燃气管线和设施或有可能影响城市燃气管线和设施安全运行的建(构)筑物进行清查治理。其他行业领域结合本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打非治违”重点检查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现场开展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立即行动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近期国内、省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按照职责分工,自即日起,立即对本辖区、本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开展拉网式排查,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利用早中晚、节假日等时间,对可能藏匿的区域、单位、场所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和问题,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确保有问题能发现、早发现。
(三)严格执法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要针对暑期和汛期安全生产特点,组织精干力量,对容易引发事故灾害的领域、场所、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深查细排,全面查找问题和隐患,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乡镇和部门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县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