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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方案】关于在全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31 18:1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在全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等八部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关于在全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关于在全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关于在全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

从现在起至2017年底,在全区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三)工作原则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坚持分类施策,坚持动态管理,维护和实现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构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络

1.民政部门要将最新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2.民政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区政府。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4.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6.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多渠道报告机制

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及时给予表扬和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供物质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救助帮扶

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民政部门要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安排就近入学。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让每名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县区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同时将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让每名孩子成为合法公民

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保障儿童生存权利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11-201612月)

各成员单位、乡镇要按照本级方案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1-20179月)

各乡镇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在时间上按照每季度为一个专项行动落实周期进行,全年共分为四轮落实“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每季度第一个月重新完成摸底排查确认工作、分类型建设留守儿童花名册、将花名册报送相关联席单位;第二个月是各相关部门按照报送花名册的实际情况,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展开部门联动,帮扶解困;第三个月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回访调查工作,对部分仍存在较突出问题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重点解决,对一个成员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发挥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优势进行集中解决。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10-201712月)

各成员单位、乡镇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行动机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区领导组织见《关于建立张家口市万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二)强化激励问责,明确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部门职责见《关于建立张家口市万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

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将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民政部门,并抄报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数据和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每季度末10天内报至市民政部门。   

(四)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举措

突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法制宣传、督促指导、责任追究,坚决遏制生而不养,养而不育的现象;突出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突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乡镇要明确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建立“包保”责任制,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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