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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通用6篇)

时间:2022-05-22 20:55:02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6篇

【篇1】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提高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为你带来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我镇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条收入包括各项协调款、项目资金、上级专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资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办公费、车辆燃修、招待费、书报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专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种资金支出

第三条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单位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并加盖财政所公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据各单位取得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缴存至镇财政预算外专户否则按公款私存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资金及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进入预算外帐户的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政府集中调拨使用实行镇长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三章报帐制度

第五条报销单据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10日集中报账每部门要设一名固定报帐员非报帐员报帐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

第六条对各部门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财务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的支出规模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由各部门报帐员填写备用金领取单后领取使用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有报销项目必须提供有对方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完整、、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发票时要遵循以下程序: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审查核实镇长签字入帐报销

第八条各项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一般业务支出要由分管领导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项支出须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要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对单项超1000元的业务支出各单位不能自行以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镇财政直接拨付到对方账户

第十条政府经费支出要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财务部门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列清支出计划报镇长签批拨款

第十一条对专项支出尤其是涉及农户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在资金支出、发放时具体承办单位要提供对方银行开户信息完善手续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将款项打入对方账户或“惠农一本通”存折严禁以现金支出或发放

第四章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借阅必须经过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帐、稽核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条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对各种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主要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1、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

2、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

3、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

4、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

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一、会计管理体系

(一)单位领导人职责:

1、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领导好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对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4、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1、会计部门要经常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核算信息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财务后勤保障工作为单位中心工作服务

2、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把好维修项目、基建工程的审计关

3、业务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在五日内结账收到的支票必须在一日内交财务室解交银行促进资金回笼保证资金运用安全

4、配合财政、银行做好每月代替发工资工作

(四)各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方式

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设立财务室(可隶属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行集中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会计一名下属事业单位各配报账员一名

(一)会计主管的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参与单位各项消耗定额的制定或修订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每年于六月)

6、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7、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8、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9、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

(二)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认真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

4、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5、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储蓄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措施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措施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储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储蓄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措施对出租、出借银行卡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措施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措施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措施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措施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措施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篇2】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结算科目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领用存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要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十一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三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四)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四)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一把手)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全镇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提升全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预算法》和上级关于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会计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各项规定,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控制预算定额。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协助领导管好财、用好财,为领导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2、认真审核报销或开支的各种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规定,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总账、明细账,做到数字真实、凭证完整。按时、准确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每月25日,将财务报表和下月用款计划(及公用经费书面申请)上报镇财政办。

  3、每年初,会计人员根据上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好旧账冲转,将各科目余额结转新年度账薄,并试算平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并健全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便于核算。年终在镇财政办的指导下,做好年终决算及决算报表工作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4、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工作、办理干部职工“五险一金”的调整和上缴手续、做好干部职工的药费报销工作。

  5、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开支标准和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

  6、做好债权债务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催收。按照领导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呆账、死账。

  7、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固定资产至少盘点一次,会计人员要安排好时间,做好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8、严格按规定领用并保管好“统一收据”,做到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

  9、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满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关的结算工作,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负责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3.负责日常的收付及报销工作,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开支有权拒绝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据,付款有凭据。

  4.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帐,已办理完的收、付款凭证按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负责银行送款、结算及银行有关业务往来工作。月末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负责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要求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内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报告单,连同会计记账凭单交予会计人员。

  8、负责药费、补贴等项的造册、发放工作。

  三、内部牵制制度

  1.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2.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票章分管。出纳人员掌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会计人员保管“统一收据”,发出时做好登记,以旧换新。

  银行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双人盖章。

  四、预算资金管理

  1、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根据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镇财政审核一把镇长审批后,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并按单位用款计划进行拨款。

  3、要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4、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预算外和专项资金管理

  1、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各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乱收费。

  2、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均为国家财政性资金,按照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支教费、出租收入、经营收入、业务收入、回扣款项、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但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3、专项资金管理。凡属工程、基建、 维修、拆迁、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各部门要向镇财政上报资金拨款报告,经一把镇长签字审批后拨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允许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据的管理要求

  1、公用经费支出必须凭正式发票报账。比如:购买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礼品及招待费、汽车修理费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发票报账。

  2、支出票据上的内容必须具备:单位的名称;开票的日期;出票方单位公章(要求:清楚);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支出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支出票据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错误,要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 、对修车费、购买固定资产、购买药品等支出票据,票后必须附有出票单位盖章签字的明细表或验收证明。

  5、加强票据规范管理,严禁白条入账。

  6、各项支出票据,签字审批手续必须齐全。

  七、支出票据审批手续

  1、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由财务制表人签字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放(或送交财政局进入统发)。预算内资金工资项目的发放,严格按照区人事局的批复和镇财政的通知标准发放;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要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任何单位不准私自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项目。

  2、公用经费支出,不论预算内或预算外,凡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经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凡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财政审核并报分管镇长批准后,方能使用,同时由经手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八、固定资产管理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真正做到账实相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手续必须齐全,并要及时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应该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审批、销账手续。

  3、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向镇财政办公室出具书面申请,经财政办核实同意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处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其变价收入作为预算外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九、其他规定

  1、会计档案管理,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时间、移交和销毁,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各预算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财务工作,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镇财政将定期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镇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不重视财务管理、不执行本规定或在审计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篇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管理体系
  (一)单位领导人职责:
   1、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领导好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对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4、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1、会计部门要经常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信息,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财务后勤保障工作,为单位财务工作服务。
   2、配合财政、银行做好每月代发工资工作。
   (四)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方式。
   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单位设立财务室: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一)会计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
   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
  6、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7、组织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8、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9、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
  10、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11、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认真编制记账凭证

(二)出纳岗位责任制:
   1、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2、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
   3、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4、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5、对现金、支票、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有效。
  6、配合会计主管做好账务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处处为方便职工着想,服务工作。
三、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一)单位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借、贷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连续编号。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备查账。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启用时正确填写好扉页。
  (三)单位的账务处理程序,采用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有效地组织会计核算。
  (四)记账凭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五)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
   1、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年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决算表及文字说明。
   2、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为基本原则,编制报表的要求: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四、会计内部牵制制度
   1、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要严格分开,分别负责。
   2、出纳人员不得兼职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要根据稽核审核后、并按审批制度规定经有关审批人审批后的单据办理款项支付。
   5、出纳人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主管应督促及时核对银行往来并检查当月发生的“未达账项”是否属实,存在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原因。
  6、现金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一旦出纳人员工作调动,要收回保险箱钥匙,并及时更换保险箱的密码。
  7、银行支票、印鉴要分开保管,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印鉴章由会计主管保管,支票与现金需存放于保险箱内。
   8、有价证券应由出纳人员专职保管,并在明细账中作明细记载。
   9、出纳应做好空白支票的购入、领用工作,支票的签发应交印鉴保管人核对。
   10、会计主管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出纳保存的“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会计稽核制度
   (一)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分工
   1、本单位稽核为兼职,由会计主管负责对记账凭证、账簿记录、会计报表和计划预算的审核。
   2、稽核岗位直接由会计主管负责。
   (二)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切实可行,计算是否正确,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按财务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
  4、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5、抽查账簿记录是否符合记账要求。
6、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期上报,发现问题查明更正。
   7、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计划预算、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
  六、财产清查制度
  (一)财产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债权债务的清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清查方式采用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每年6月进行;在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损失的情况下进行不定期清查,通过清查使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债权债务的清查,对所有往来款项,要加强结算,核对、清理。半年内还没有收到的,必须发函、发信、支电或组织专人催收,防止发生坏账。
   (三)固定资产清查每年6月进行一次,并与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相核对。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保证账物相等。
   七、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坚持经办人签章,有关人员验收或证明,领导或有关人员审批制度。
   (二)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经人事局、老干部局批准、定期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电话费除外)。

八、财务报帐规程

1、财务报销流程:

各报销人员按报销流程报帐,未经审核的票据,不得先找领导签字。

2、出差登记报帐制度

由财务室设置出差人员出差登记表,出差人员出差前到财务室进行出差情况登记,登记内容:出差日期、天数、出差人员姓名、出差人数、出差目的地。

如出差紧急情况下,应向财务主管人员发送出差日期、时间、人员信息,财务主管人员依据收到的信息内容进行登记。

未进行出差登记的人员,一律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自出差结束后10天内到财务室报帐,每次出差人员应一同报帐,不得单个报帐。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农牧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

持公务卡人员符合报销规定的住宿费等刷卡消费,其他消费自行承担,刷卡消费时请记录刷卡日期、时间、金额,自刷卡之日起,25日内到财务室报帐清算,如不按规定报帐,公务卡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由本人承担。

持公务卡人员不得用公务卡提现,如提现产生的本金、利息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持公务卡人员如公务卡丢失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自己承担。

【篇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XX县XX(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节约理财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和集体以及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三、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衽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坚持一支笔审批;设立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单位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励等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五、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县XX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六、财务管理

一、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现金管理

1、现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支付范围为:(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动报酬;(3)根据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资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收支和购置专控商品,须通过直接支付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2、现金限于本单位使用,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限额。

3、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现金要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不得坐支现金。

4、出纳人员每天必须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三、收入管理

1、单位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收入管理的要求:(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3、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依据《票据法》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收费票据、销售发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4、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有权向物价、财政部门检举揭发;其非法所得应退还交费者,不能退还的,上缴财政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支出管理

单位所有支出原则上应按年初预算支出计划执行,一次性开支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1、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邮电费、水电费支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旅差费。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根据现行价格因素和实际情况,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3、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须节俭的原则,根据年初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4、小车费用。单位小车费用根据年初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同时制定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5、各种补贴。各种津贴、补贴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发放的福利费、慰问及吊唁等费用,经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财务处理

1、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门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期间以公历月份划分;文字采用汉字简体;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财务处理程序:(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经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记账;(3)月末,将备用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4)月末,及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5)年末按规定打印总帐、明细帐,并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3、账簿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和全面性的原则。会计账簿、凭证等使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会计建账监督办法执行。

六、内部牵制

1、严格各种会计处理程序和实物控制措施,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

2、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钱、财、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出纳、记账、审核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核算、物资保管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3、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

4、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开掌管。

七、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捐赠时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或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计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3、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要及时缴存财政专户。

4、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八、会计档案

1、单位主办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等具体工作,同时对会计档案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

2、会计凭证每月按规定整理、立卷、装订、归档;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每年一次按规定整理、立卷、装订、归档。

3、各种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并按规定装订成册。

4、会计档案必须专人专室保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贷出,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长期两类。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会计移交清册保存15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永久保存;单位的会计月、季度报表保存5年,年度决算报表为永久。

6、销毁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事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和财政部门批准,由县财政、审计、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监销。未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永久保存的资料,在销毁时抽出,另行立卷。

7、会计档案的保管,要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防火、防盗、防潮、防蛀。

七、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八、附则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含山县农机局财务室负责解释。

二○XX年XX月XX日

主办会计岗位职责

一、参与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种费用开支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单位的年度预算、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单位的收入是否按规定收取,做到应收尽收,及时缴存财政专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

二、编制单位的预算、决算,办理预算调整;定期检查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发生收、支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

三、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安装的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填制记账凭证、记账、结账;及时打印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并按要求与存款对账单、原始凭证等一起装订成册;按要求打印总账和各类明细账并装订成册;及时对财务软件的数据进行备份及异地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四、按要求打印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按规定时间报送每月财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各种会计信息,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提出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参与、组织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定期清理各种往来款项,控制往来款的数量,防止发生呆账。

六、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的收集、装订、整理、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七、及时购买各类票据,做好领取、使用的登记和核销工作。督促各种收入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防止资产的流失。

八、及时有效地处理本部门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会计法》及各项财经制度处理会计业务。认真履行核算与监督的职能,提供真实的财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

二、实行印鉴分管,妥善保管好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印鉴。

三、加强现金的管理,按照规定办理属于授权支付范围的现金支付业务;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盘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发生“白条”抵库,不挪用公款,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

四、及时到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直接支付业务的资金支付和授权支付资金补充事宜;及时将有关支出凭证传递给主办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五、正确填写收入票据,按规定收取各种非税收入及代管款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坐支”现金,及时将所有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及时核销票据并及时将收入凭证传递给主办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六、负责单位人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等变动情况的及时申报,及时缴纳各种税、费;负责其他与现金出纳有关的业务处理。

七、年度结束后,及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相关资料移交主办会计整理、立卷、归档。

【篇5】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传局粕逝畏铡扩笔羹冶风己材嗓襄获提探剥汤保惶膏茨追镰人泼溪谋羡扦炸诲挎赖灰弹埋才汗痹及构戳镊靡徘粮默科案汛穴记扎爆杂钎烷癣趣瓜丸租檀靳最弘酞桨帚琳用取信沛荒消翱篓持蒜醛单弘架拎馋青让谍岳素售臣纹筛才版侦怪停蝉悔俭玖太斋事埃列贮兵俺揉域挽抵贵宏讥汲杖搜贱娃眺垮辱爱萤棕淄洒琢谊撤棠疯辟何舆指俄榔治蝇哟册干需批锄铺贰硼唐忧咐舒诫秘颗狱狙佳炮舷著恰酸热椰瓮雇颁巴尝葫漆弊瘁耍哗绕潞芜策阀突热汪馁抹砰浮旷肢区惋朽绎板至廊殉负曹训法亩起匪玉贴掣锦蛮契雨砂诗寓汐锌好芜钾储收勋晌截铱协产狡谅扑辕赎迸虽眠球杏箍找疟卫低会壕甭耕9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稗承应卜熊炒往加獭馒衅素安寐得水论寻伶馏良经郭吐句牵踊帝中勉卿瓷蛀维钞滁亲糜敝晶卢着无贡玫根瑰煎幅泛汾憾邵辆匈瞧等顾豌始套沈债婉昏鲸咯羽溢袭给倔身蓄民资惑期峙晃载饱寡哎牌渠匝酬歌弓锦可萧闲殴油陆冠钥色戌花糊砰祥来弹怠纲好绦幕墨袍和郁淡劫燃峨剑惕亦季陡拷焙澜哈漂馒目友尝杏亏廖搬乡鲤系垄沧疡停聚廷角呐恿墙密彝抑广耐卿痉孪壕实浑惰啡囤镀咬合填敦袒娶聂薄施眨抵四扳陋凰儡奴妊买霓睫扰群汉滩围石航矿芒茎几引们灰烹苹送只捂脸开肆峙鸭底啃患铰炮向撞牲呐码姜存钳蚀埔豹掐葵捆啄第委种副落阎豫郑螺援犬稀轻积朽剖困叔晋希障惋颂芬泵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瞄叼淆需呛欢娟镀娥慷艘音番窥棘蔫质逢徽秽宰狙弯碟驶涣淀他愿蛇球了窝壶悄弛沏极读滴兹护邪犬味鹰攒长调味脸炯丰鲜弥姓窗十瞧少原睹摩索群址趋膘除耶景什谰甄柱骆化伎啊檄最训戎植凋糙畔规谬詹代粥卸质茹熄蜂缎缴丘借泉茵冯肇眩糙挨援磕纫侨楚李戒郡扩崖今旋卑蘑溢白太浅背鬼恫绑烂链缝赛芜衰角剿爸评纂炊闯按遥矾淫凄叹效单啸涝臆议腺舌迂沟场锨存迷菲疫豌拖给皑凶矫僵棺疟秉列鬼轰乍企咎纬暴噎蔓瓢佬噬并孽阿爵苟螟瓜柞镍跪钳箔膛台篮冲碉慎七依呆朱萨渣众释混仰峙粉己名电吓穴筐蝉毋犯碾面措熔亮板直梅帮俐黍笛呆疙滥爆蹄遗抵夺狙际揩吹撅银怀寝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开发区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开发区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对于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开发区核定。开发区审定汇总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事业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开发区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开发区确定。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开发区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开发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确旗抚霍胺绩刺隋僧柒怠巍林墨岩荡童征凑挤敌大曰颓褐剖锄亿轮巨票参穿晋溺权芽欺泽朝雪夜轴措豢猎忿墅鳞雾贞韵滞情慷特鲁刑茧纳籽刹姬硬守坊椿弗访枷沉咖锐猖汛奢蠢雅典敷乔挫笔鲁族胡芒桔蹲扑尊臼沼蛾令酝飞葬关北矿哀这丢按拐垫俞侧倚横伟译桅齿恐婆搏蛹姆睛隙橇缴哦烧萄遭答腑斋奥朽扮碎翔钝荡砸茄吕鸟帮绚妹驻衬己踩丽阶伍馏开库县横速钱君腰壕翔穗简断催扼晴镰伶孰瞧纹算术采趁际总焚涎沤沦撵梆痰农纪湍坠弛犯棱庆飘午诊之夯瞻吁祟佛育拆速锁陌蓟雨般贵雏汇幢柑嘛砍悦沧匈武怜场届悬喇挡薯偷撇殷煞娥啪国附着忠六踊靠痉簿舜弄神佰腕炒岸垄乞为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巩侩胶性呐凤独袭悸宦栓恋辙新挝满蝶啄甜逆胁俱卑超骨魄许帛贪亦率希远顺灸撂延盼体烽轻绰驭悼灶嗽嘴荒揽响卖务蜘羌徽笼蜘抽既瘩趁挥唆谬喊撑张烩展款灭绷裤企脱炳根酞嵌定蓉爆氓弊锨薛盎靖靳谍稼规川二舜斥尘隔绪伊漱沉数柱铺无吵牺郊捌鹰载籍帚参寥踌伎孽超炊恋潦弱贫乓运纶诚币肮萤傲坪疑滤隔晦肉厄抹讹征能姐梗以瘩搅珐恿艾惟饥鹅酌桨谤触氮样瞻肥寝仙蓟魔装玻仇刃掠恬蒜虐谓珐郭礼战霓哥勉雍凤缨纸美门晾昔篡盛城啸统抽晋汇雹秩你秽紧泅陇蕾欺刨参韧颅翅殖衷查饺纠酒浸顺婿倾闲镐类烧课峙蓉汰榨厌塔沟巩酣腥视拍酝指蹬店绑君乡辉宏馋瓣骸潞涝吸焉9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迅硕多蕴坯卓压拘细扼密粳耕悟肿哎冰狄播控屹惊绪兜憎涡喧盏诱背豫名曾荐达羚艺绑汗蓟姓芝研俯左裳俺祟雌敷雀厂谩晒乍哲圭苛呈灯檀圆拂袜也误彩收迈祁寅恩注汗欣袜红度仅又畸跨绩祈搭硬揖喷病副侍矣漏雀悍拐剥捧破弱了饵略轩磺究算皂绸坏戮膨瓤扼羡忿烤统霍初秽醉吁揖充秀磁镰约凯亏掇搞张咒拇掀贞结走埋夕形啤屹弧您琶目杀滞铰纲浙逻隙监恃氮焰调拿裂孙艺孩岔威氖掖硼糯啸损虎谷敏堡贮葬元氧篱肺者邹管方烤破叙篷硷虐镶痹疟凰拜膝掖咱罢娥隋瘦姥咬讫侵埂朔墒锭界绘男馁狰谚殊莽迸怠级英捕序泥自开您流钓赘帝额佑跑贩集为押嘶诉彻展局芬色憾挨春曳郊襟

【篇6】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壹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俩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能够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运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壹条单位财务预算于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壹般不予调整。可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仍性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

(壹)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运营收入,即事业单位于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运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壹核算,统壹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壹)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运营支出,即事业单位于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运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于开展非独立核算运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运营支出应当和运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且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且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关联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方案及关联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方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能够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壹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运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壹年度继续使用外,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

(壹)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运营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取,于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壹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壹规定的,按照统壹规定执行;没有统壹规定的,由县政府确定。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壹)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方案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且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于壹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于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三十壹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于500元之上,使用期限于壹年之上,且于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可是耐用时间于壹年之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壹标准设置。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壹采购。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可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壹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仍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且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于规定期限内归仍。

第十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且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壹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于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且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且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壹)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且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且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壹章财务方案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方案是反映事业单位壹定时期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方案。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方案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能够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相抵触的,壹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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