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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范文(通用3篇)

时间:2022-05-23 20:40:03 来源:网友投稿

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即是“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包括人工干预下形成的第二自然)力量(物质和能量)或作用的总和。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3篇

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篇1

第一章

1.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

2.生态环境监测:通过对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的过程。

3.生态环境监测的目的:

(1)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生态环境质量

(2)根据生态系统的情况,决定管理对策

(3)根据污染分布情况,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4)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

(5)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4.环境监测:是指测定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标志数据的过程。 即通过物理测定、化学测定、仪器测定和生物监测等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对环境质量某些代表值实施测定的过程。

5.环境监测的内容:

(1)物理指标的测定。包括噪声、振动、电磁波、热能、放射性等水平的监测。

(2)化学指标的测定。包括各种化学物质在空气、水体、土壤和生物体内水平的监测。

(3)生态系统的监测。主要监测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系统的变化。如乱砍滥伐森林或草原和过度放牧引起的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二氧化碳和氟氯烃的过量排放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等。

6.环境监测的分类

(1)环境监测按其目的,可以分类以下三类:

①研究性监测。主要是研究确定从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的迁移变化趋势和发展规律,以及对人体和其他生物体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等。

②监视性监测,亦称常规监测。主要是对在不同功能区内的水、气等环境要素,进行长期的定点、定期监测,从而了解和掌握环境污染情况,评价治理效果和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

③特定目的的监测。主要是指污染事故的监测和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前者为污染事故的判断和处理提供监测服务;后者为解决污染纠纷提供技术依据。

(2)环境监测按其对象,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①环境质量监测。由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并编报各种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

②污染监督监测。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3)还可按污染物存在的空间分类,分为大气监测、水质监测

和土壤监测等。

7.环境监测的三项任务:

(1)环境质量监测方面:系统掌握和提供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①在全国各个地区科学地分布环境监测站点和网络,按照统一规定的方法和规范,对各个环境要素进行连续地或者定期地监测;

②结合污染源监测,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全国、地区和特殊环境区域的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以及改善环境质量和防治污染措施的建议。

(2)污染监督监测方面: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①对污染源进行宏观调查,建立污染源档案;

②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测;或者核对排污单位测试的数据;

③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污染治理装置进行验收和监测,为执行各种环境法规、标准,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④对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进行监测,为追究污染者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污染纠纷提供技术依据。

(3)环境科研和服务监测方面

①开展以科研为主要目的的监测,为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开展研究工作;

②为社会服务而进行的监测工作等。

第二章

1.森林生态系统生态站监测的指标:

(1)气象要素指标

①常规指标:气温、湿度、风向、风速、降水量及其分布、蒸发量、土壤温度梯度,日照和辐射收支。

②选择指标:大气干湿沉降物及其化学组成,林冠径流量及化学组成,林间CO2气体浓度及其动态。

(2)水文要素指标

①常规指标:地表径流量及其化学组成(N、P、K、Ca、Mg、Na、S、有机质),地下水位。

②选择指标:泥沙流失量及其颗粒组成和化学成分(N、P、K、Ca、Mg、Na、S、有机质),附近河水化学成分(同上)。

(3)土壤要素指标

①常规指标:土壤养分含量及有效态含量(N、P、K、S)pH值,交换性酸及其组成,交换性盐基及其组成,阳离子交换量,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颗粒组成,团粒结构组成,容重、孔隙度、透水率、饱和水量及凋萎水量。

②选择指标:土壤元素背景值,土壤矿质全量,土壤CO2释放量及季节动态。

(4)植物要素指标

①常规指标:植物种类及组成,指示植物、指示群落、种群密度、覆盖度、生物量、生长量、凋落物量、凋落物的化学组成及分解率以及热量、光能和水分的收支。

②选择指标:珍稀植物及其物候特征,森林不同器官的生物量和化学组成。

(5)动物要素指标

①常规指标:动物种类,种群密度,生物量及时空变化,能量和物质的收支,热值。

②选择指标:珍稀野生动物的数量及动态,动物灰分、蛋白质、脂肪含量、必需元素。

(6)微生物要素指标

①常规指标:种类、分布及其密度和季节动态变化,生物量、热值。

②选择指标:土壤酶类型与活性,呼吸强度,元素含量与总量,固氮菌生物量及其固氮量。

2.自然生态系统生物监测内容(15项)

(1)植被类型、面积与分布

通过对该指标的观测,可以从区域尺度了解植被分布的变化,并借以了解环境和土地利用的变化。由于荒漠和沼泽生态系统对环境的敏感性,该指标对荒漠和沼泽生态系统尤其重要。

(2)生境要素

用以了解生物生长环境的必要信息,如土壤状况、水分状况、群落类型等,为解释植物生长状况提供必要信息。

(3)植物群落种类组成与分层特征(包括生物量)

植物作为生态系统的生产者,其种类组成与生物量是反映整个生态系统的种类组成、结构与功能特征的关键指标。

(4)凋落物的季节动态与现存量

可用于了解生态系统的物质分配状况。

(5)叶面积指数(LAI)

用以了解植物生长状况,并估计初级生产力。(见后)

(6)各层优势植物和凋落物的元素含量与热值

用于了解生态系统的元素与能量储存状况。

(7)群落动态与树种更新

用以了解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特征和演替趋势。

(8)荒漠植物种子产量与土壤有效种子库

是了解荒漠生态系统动态与演替趋势的重要指标。

(9)短命植物生活周期

短命植物是荒漠生态系统的重要植物类群之一,可以反映荒漠生态系统的存在状况以及环境的变化。

(10)物候

用于了解植物生长发育期与环境的关系,可以反映环境的变化。

(11)植物空间分布格局变化

即生态系统内部的植物空间分布信息。由于荒漠和沼泽生态系统对环境的敏感性,该指标对荒漠和沼泽生态系统尤其重要。

(12)动物种类与数量(包括昆虫、啮齿动物、鸟类、大型野生动物、沼泽底栖动物、家畜等)

动物作为生态系统的消费者,其种类组成也是反映整个生态系统的种类组成、结构与功能特征的关键指标。对沼泽生态系统而言,迁徙鸟类常常作为沼泽生态系统保护状况的参照。因此,沼泽生态系统重点观测迁徙鸟类。家畜主要在草地生态系统和荒漠生态系统观测(宁夏盐池沙漠出现狐狸等)。

(13)大型土壤动物种类与数量

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可反映生态系统功能状况。

(14)大型真菌种类与数量

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可反映生态系统功能状况。

(15)土壤微生物

微生物作为生态系统的分解者是反映生态系统功能特征的关键指标。

3.叶面积指数:又叫叶面积系数,是指单位土地面积上植物叶片总面积占土地面积的倍数。即:叶面积指数=叶片总面积/土地面积。

在田间试验中,叶面积指数(LAI)是反映植物群体生长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其大小直接与最终产量高低密切相关。

4.农田生态系统生物监测内容

(1)农田环境要素。用以了解作物生长环境,为解释作物生长状况提供必要信息。

(2)农田耕作制度。包括作物种类组成、复种指数与作物轮作体系、肥料与农药投入情况、灌溉制度等。是解释作物生长状况和农田长期动态的必要信息。

(3)主要作物生育动态。作物生育动态可解释作物生长发育与气候、耕作管理的关系,也是气候变化的反映参数。

(4)主要作物叶面积指数与地上生物量动态。反映作物生长状况的关键参数,与地下部分联合,有助于解释作物的物质分配、营养吸收、产量形成机制等。

(5)主要作物根生物量与根系分布。反映作物生长状况的关键参数,与地上二部分联合,有助于解释作物的物质分配、营养吸收、产量形成机制等。

(6)主要作物收获期植株性状。性状调查可以用于解释作物的物质分配、产量形成机制等。

(7)作物产量与产值。作物产量与产值是农田生态系统的关键信息之一。

(8)主要作物元素含量与热值。用于了解作物品质和生态系统的元素与能量储存状况。

(9) 土壤微生物。反映农田肥力和农田状况。

(10)病虫害记录。

5.生物要素(生物因子):生物有机体不是孤立生存的,在其生存环境中甚至其体内都有其他生物的存在,这些生物便构成了生物因子。

主要因子

生长指标——生长量、生物量(乔灌草)

植被结构——郁闭度、树冠结构、盖度、透风系数、叶面积指数

生产力——地上各层生物量

根系

6.初级生产量:生态系统中的能量流动始于绿色植物光合作用对太阳能的固定,这是生态系统中第一次能量固定。植物所固定的太阳能或所制造的有机物质称为初级生产量或第一性生产量。

7.生产量和生产力的区分

生产量通常用每年每平方米所生产的有机物质干重[g/(m2·a)]或每年每平方米所固定的能量值[J/(m2·a)]表示。所以初级生产量也可称为初级生产力,它们的计算单位是完全一样的,但在强调率的概念时,应当使用生产力。

生产力含有速率的概念,是指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的有机物质生产量。

生物量是指在某一定时刻调查时单位面积上积存的有机物质量,单位是干重 g/m2或 J/m2。

8.生物量的测定方法

(1)乔木层生物量测定

①收获量测定法

可用于陆地生态系统。定期收割植被,干燥到重量不变,然后以每年每平方米的干物质重量表示。取样测定干物质的热当量,并将生物量换算为J/(m2·a)。为了使结果更精确,要在整个生长季中多次取样,并测定各个物种所占的比重。

森林生产量的测定主要用测树学的方法:皆伐实测法、标准木法、随机抽样法、随机抽样法、相关曲线法。

②间接收获法:维度分析法(即通过测定植物的高度(或高度和胸径),利用事先建立的植物各部位(地上部分:树干、枝条、叶片、花果、皮;地下部分:细根、粗根)干重与植物高度(或高度和胸径)之间的相关模型,计算每一个植株各部位的干重。将各部位的干重相加得到整株植物的干重,把所有植株的干重相加,便得到整个样地乔木层植物的干重)

林木根系观测:

作物根量测定:

①取样法:作物采用根钻法分层取样,清洗土壤杂质,挑选死根和活根,分别测定干重。

②交叉法,求活根根长或用直尺测定根长,再除以土样体积,可得根长密度。

(2)灌木层生物量:普遍采用维度分析法,而较少采用收获法。

(3)草本层生物量:采用收割法。

(4)凋落物观测:按样方取回样品,分器官烘干称重即可。

凋落物是指植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主动或被动地凋落于地面的叶片、枝条、果实等。森林凋落物的收集与测定是研究森林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凋落物量又分为现存量和回收量。

9.确定观测场地位置原则:

(1)区域代表性

即场地的生态系统类型在区域上具有代表性;

(2)相对均质性

为了方便场内的取样设计与数据的年际比较,场地应该尽可能选择在植被和土壤相对均质的地段;

(3)面积足够大

保证在长期研究计划的时间尺度内不重复取样。

10.场地背景信息调查

(1)通过取样对土壤进行一次机械组成、物理、化学等特性的全面取样测定;

(2)对植被进行一次详细的种群和群落学调查;

(3)写出土壤与植被核查和土地利用历史和现状的调查报告;

(4)了解观测场的其他背景信息(如水文状况、地形地貌特征等)。

11.主观测场和辅观测场定义及目的

(1)主观测场要求设置在研究站所在地区内最具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植被、气候、耕作制度、人类干扰水平等)的典型地段。

设置主观测场的目的:是观测生态研究站所在区域典型生态系统的变化,并通过对环境因素(大气、十壤、水分)的综合分析揭示生态系统变化过程及其机理。

(2)辅观测场指在生态研究站本部附近对主观测场以外其他重要群落类型实施长期固定观测的场所。设置辅观测场的目的是为了拓宽观测类型的代表性,或开展对比研究,或完成某些单项调查,或提高主观测场数据的可靠性。

12.站区调查点的定义和目的

站区调查点指生态研究站用于了解其所代表区域中主观测场和辅观测场所代表类型之外的其他重要群落类型(种植类型)、周围居民正常利用方式(耕作方式)或完成某些区域调查项目的固定观测(调查)场所。

设置站区调查点的目的是进一步拓宽观测类型的区域代表性,或者完成某些调查项目,从而获得生态研究站所代表区域的整体变化信息。

13.观测场的取样原则

(1)保证每次取样的代表性;

(2)为了提高数据在时间序列上比较的精细度,应该尽可能满足观测和采样位点布局在整个长期观测期间的相对稳定;

(3)方便统计检验;

(4)尽可能避免各次取样之间在空间的相互干扰;

(5)尽可能保护样地,使破坏降到最小。

14.观测方法选择原则

(1)标准性原则

为了方法的统一、数据的可比,应尽可能选择国标或普遍 采用的方法。不成熟的、处于实验阶段的方法不宜采用。

(2)可操作性原则

考虑到技术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应尽可能选择简单、可靠、可操作性强的方法。过于复杂或者需要昂贵经费支持的方法不宜采用。

(3)样地保护原则

由于长期观测往往需要在有限的场地开展多项和很长时间的观测任务,因此,应该尽可能选择对样地破坏性小的方法,以保证样地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4)先进性原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要尽可能采用新的、可靠的方法。

15.群落的最小面积:是指基本上能表现出群落特征(如植物种类)的最小面积。

16.群落优势种的确定方法:根据植物的数量特征及其在群落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的。一般通过计算每种植物的优势度或重要值,进行大小排序后,根据排在前几名的优势度值的差异确定优势种和亚优势种。如果排在前几名的植物种优势度相差很小,即可共同作为优势种,如果相差较多,只可选择最前面的植物种作为优势种,其他作为亚优势种。

第三章

1.长期采样地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典型性和代表性

在对生态试验站或观测站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农田土地利用方式、土壤类型和轮作制度。

典型性是指符合本地区的生物气候带特征。

代表性是指分布面积占主导地位。

(2) 长期采样地选择的原则

①应选择已经开垦利用的耕地,要求地形平整、肥力均匀,整个田块有基本一致的耕作、施肥和灌溉历史。

②长期采样地应该远离其他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居民点、畜牧场、菜园和商业市场等)50m以上。

③设置长期采样地之前,必须调查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避免长期观测过程中长期采样地被改变用途,导致观测中断。

2.利用长期试验设置长期采样地实验设计的基本要求

(1)长期试验设计中的重复问题(重复次数和位置)是决定长期生态学试验成功与否的关键。

(2)经典的试验设计: 包括完全随机设计、随机区组设计和裂区试验设计。

(3)好的试验设计需要将处理因子的每个水平随机分配到各个试验单元并采用试验处理重复。

(4)试验区组能容纳环境异质性,所有处理的每个水平都被随机地分配到每个区组的不同小区内。

(5)在随机区组设计中,每个区组内环境条件相对均一,不同的区组组成试验的重复,这种设计将误差分为试验误差(组内误差)和环境作用(组间误差)。

3.(农田)长期采样地的设置:

(1)长期采样地的设置的位置:

主要长期采样地设置在主观测场内。目的是长期观测当地的气候环境变化条件下,农田主要管理方式对农田生态系统及土壤质量的影响。

(2)要求:

①主要长期采样地应选择本地区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土壤类型和轮作等管理制度,其中土壤类型的代表性最为重要。

②施肥、灌溉和耕作制度一般采用本地区农民广泛使用的措施。

4.长期采样地的管理

(1)实施典型代表性的种植制度、方式和农田管理制度

(2)施用肥料、农药的品种与所在区域的主要品种一致,施肥量和灌溉量与所在区域的平均水平一致。

(3)长期采样地的管理方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

(4)生态试验站新设置的长期观测采样地和辅助长期观测采样地,均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

5.采样的基本原则

(1)首先采集土壤样品要保证所采样品的随机性。

(2)其次,采集土壤样品要有效地控制采样中的各种误差。

(3)“等量性”是决定样品具有同等代表性的重要条件。

(4)必须针对不同的土壤类型分别取样。

6.土壤样品采集类型(剖面样和混合样)

剖面样

(1)采样频度: 土壤长期观测指标中的剖面土壤性质(如剖面土壤微量元素和矿质元素等),是5~10年采集和测定1次。

(2)采样的层次:农田生态系统中土壤采样的目的是观测耕作和施肥等管理措施对土壤质量(养分状况、pH、微量元素和物理参数)的长期影响,采样常常涉及主要根系区而不准确地区分发生层)。

(3)采样方法:土钻法采集剖面样。

表层混合样

在农田生态系统的长期采样区甚至一个田块,为了得到代表性的土样并减少分析工作量,常常采集多点混合样。其前提条件是采样区(田块)地形地貌一致、利用历史相同、土壤性质比较均一。混合样适合于生物和化学分析的需要。

7.土壤采样点的配置方法

(1)简单随机法

将观测单元(如长期采样地)分成网格,每个网格编上号码,在计算确定采样点数后,在所有的号码中随机抽取规定的样点数的号码,其号码对应的网格号,即为采样点所在的位置。随机数的获得可以利用掷骰子、抽签、查随机数表的方法。

(2)分区随机法

适用条件:在对观测场的长期采样地土壤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长期采样地的地形地貌变化较大、土壤性质有显著的空间变异时。

方法:应按地形条件和土壤条件:(如土壤类型、土壤颜色等)的差异确定分区的界线,进行分区,在每个分区内保证地形和土壤条件均匀性,然后在分区中进行随机布点采样。

(3)系统布点法

方法:把所观测的区域分成大小相等的方格,网格线的交叉点为采样点。在每个采样点的1m直径范围内采集8~10个土壤样品构成混合土样。

(4)非系统布点法

非系统布点法是按W、N和X形的线段布置采样点(图3-6),然后混合组成土壤混合样。

8.土壤采样目的:

(1)研究土壤的基本质量和性质:通常用来测定土壤肥力性质。

采样大多限于耕作层(根密集区)。

(2)编制土壤图:按土壤类型和剖面的发生层次采取。

(3)安全性评价或仲裁的需要:采样点较多。一般只分析特定项目。

9.土壤样品的类型及原则

类型:

(1)根据是否保持土壤的原有结构,分为:扰动型样品、原状土样品

(2)根据采样点数,分为:单点样品、混合样品

原则:代表性、典型性 、对应性 、适时性 、防止污染。

10.土样制备的目的

(1)剔除非土壤成分。

(2)适当磨细,充分混匀,减少称样误差。

(3)全量分析项目,样品需要尽可能磨细,以使分解样品的反应能够完全和彻底。

(4)防止霉变,使样品可以长期保存。

第四章

1.野外观测场地的空间分级和属性分类:

(1)第一级:典型区域:有代表性生态系统典型区域、完整的水循环区域、其他生态系统类型区域。

(2)第二级:观测场;小流域、地理单元、其他典型地段。

(3)第三级:观测采样地:主观测场、辅观测场、其它类型观测样地。

2.质量含水量:指土壤中水分的质量与干土质量的比值。

容积含水量:指土壤总容积中水所占的容积分数,又称容积湿度、土壤水的容积分数。

相对含水量:指土壤含水量占田间持水量的百分数。

土壤水贮量:指一定面积和厚度土壤中含水的绝对数量。

水深:指在一定厚度(h)和一定面积土壤中所含水量相当于同面积水层的厚度。

绝对水体积(容量):指一定面积一定厚度土壤所含水量的体积,量纲为L/m3。

水势:在标准大气压下,从水池中把极少量的纯水从基准面上等温的、可逆的移动到土壤中某一吸水点,使之成为土壤水所必需做的功。

土壤水吸力:指土壤水在承受一定吸力的情况下所处的能态。

土壤水分特征曲线:土壤水的基质势或土壤水吸力是随土壤含水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曲线称为土壤水分特征曲线。

水面蒸发率:水体自由表面的水分子由液态转化为气态逸出水面的过程。水面蒸发可分为汽化和扩散两个过程。单位时间从水面蒸发的水量称水面蒸发率。

3.蒸散测定方法

蒸散的量化方法常见的分类为: 水文学法、微气象学法、植物生理学法、遥感方法以及SPAC综合模拟法、经验公式法等6大类别。

(1)实测法有: 水文学法、风调室法、气孔计法、快速称重法、涡动相关法、热脉冲法、同位素示踪、能量平衡法等。

(2)估算法有: 波文比法、能量平衡-空气动力学综合法、SPAC 法、经验公式法、遥感方法等。

4.环境水质监测目的

(1)对环境水体实施经常性监测,掌握水质现状及发展趋势。

(2)对各类废水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依据。

(3)对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监测。

(4)为环境管理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5)为评价、预测预报及科研提供基础数据和手段。

5.地表水质监测方案

(1)基础资料的收集:水体的水文、气候、地质和地貌资料;水体沿岸城市分布、工业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况、城市给排水情况等;水体沿岸的资源现状和水资源的用途,饮用水源分布和重点水源保护区:水体流域土地功能及近期使用计划等。

历年的水质资料等。

(2)监测断面的设置:有大量废水排入河流的主要居民区、工业区的上游和下游;湖泊、水库、河口的主要入口和出口;饮用水源区、水资源集中的水域、主要风景游览区、水上娱乐及重大水力设施所在地;较大支流汇合口上游和汇合后与干流充分混合处;入海河流的河口处、受潮汐影响的河段和严重水土流失区;国际河流出入国境线的出入口处;尽可能与水文测量断面重合。

(3)采样点的设置

断面上垂线的布置

垂线上采样点的布设

(4)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的确定

较大水系干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样不少于6次,采样时间为丰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样两次。

流经城市工业区、污染较重的河流、游览水域、饮用水源地: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为每月一次或视具体情况选定。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样一次。

(5)采样及监测技术的选择

设有专门监测站的湖、库:每月采样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他湖泊、水库全年采样9次,枯、丰水期各1次。有废水排入、污染较重的湖、库,应酌情增加采样次数。背景断面每年采样1次。

(6)结果表达、质量保证及实施计划

6.水样的类型

(1)瞬时水样:在某一地点从水体中随机采集的分散水样。

(2)混合水样:在同一采样点于不同时间所采集的瞬时水样的混合水样。

(3)综合水样:不同采样点同时采集的各个瞬时水样混合后所等到的水样。

7.水样的运输和保存

(1)水样的运输:密封、防振、冷藏、防冻。

(2)水样的保存:常用容器: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聚四氟乙烯。水样贮放时间:清洁水样 72h、轻污染水样 48h、严重污染水样 12h。保存水样方法:冷藏或冷冻:抑制微生物活动;加入化学试剂:加入生物抑制剂,调节pH值,加入氧化剂或还原剂。

第五章

1.小气候观测指标:降水、太阳辐射、温度(大气、地温)、风、湿度气压、蒸发、灾害性天气、霜日和无霜期。

2.地面气象观测的定义和内容

定义:利用气象仪器和目力,对靠近地面的大气层的气象要素值,以及对自由大气中的一些现象进行观测。

内容:

(1)气温、气压、空气湿度、

(2)风向风速、

(3)云、能见度、天气现象、

(4)降水、蒸发、日照、

(5)雪深、地温、冻土、电线结冻等。

3.观测场环境要求

(1)气象台站的地址应选在能代表其周围大部分地区天气、气候特点的地方,并且尽量避免小范围和局部环境的影响,同时应当选在当地最多风向的上风方,不要选在山谷、洼地、陡坡、绝壁上。

(2)观测场要求四周平坦空旷并能代表周围的地形,观测场附近不应有任何物体。孤立、不高的个别障碍物离观测场的距离,至少要在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上;宽大、密集、成片的障碍物,距离要在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观测场周围十米范围内不能种植高杆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3)气象台站的房屋一般应建在观测场的北面。

(4)一个气象台站建成之后,要长期稳定,不要轻易搬家,因为轻易搬家不仅会影响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影响使用,还会造成很大浪费。

4.观测场的要求

(1)大小: 25 X 25 平方米

16 东西向)X 20(南北向),平方米高山、海岛站不受此限。

(2)场地应平整,保持有均匀草坪,草高不能超过20厘米。场内不准种植作物。

(3)场内铺设0.3~0.5米宽的小路(不用沥青),只准在小路上行走。周围设1.2米的稀疏护栏,保持空气流通。

(4)要保持场内整洁,剪下的草要及时运出。

(5)有积雪时,小路上的积雪可清除,场地积雪不清理。

5.观测仪器的布置

保持距离,互不影响;

北高南低,东西成行;

靠近小路,便于观测。

具体要求:

1.高的仪器安置在北面,低的仪器顺次安置在南面,东西排列成行。

2.仪器之间,南北间距不小于3米,东西间距不小于4米。仪器距围栏不小于3米。

3.观测门最好开在北面,仪器安置在紧靠东西向小路的南面,值班人员应从北面接近仪器。

6.地面气象观测观测时间

测分为定时观测和不定时观测两类。

定时观测是气象台站的基本观测,主要目的是为天气预报提供依据,积累资料,了解一个地方的气候变化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

气象工作者经过统计发现,每天选择适当时间观测4次与观测24次(1次/每小时)的日平均值非常接近。

因此国家气象局规定,“国家基本气象站”每天必须进行2点、8点、14点、20点这4个时次定时观测,昼夜要守班;“国家一般气象站”每天只进行8点、14点、20点3次观测,夜间不必守班。

7.地面气象观测观测程序

(1)一般在正点前30分钟左右巡视观测场及所用仪器,尤其注意湿球温度表球部的湿润状态和冬季溶冰等准备工作

(2)45-60分钟观测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空气的温度和湿度、降水、风、气压等

(3)低温、雪深、雪压、冻土、蒸发可安排在40分至正点后10分钟之间观测

8.大气污染监测目的

(1)判断大气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大气质量标准;

(2)判断污染源造成的污染影响,确定控制和防治对策,评价防治措施的效果;

(3)收集大气本底及其趋势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为保护人类健康,制定和修正大气质量标准;

(4)研究大气扩散数学模式,为新污染源对大气质量的影响进行预断评价;提供规划部门作为决策时的参考。并为大气污染的预测、预报提供依据。

9.大气污染监测点数和密度的确定

(1)按人口密度确定

设立监测点保证监测能如实地反映公众在污染物中暴露的情况。

(2)按污染物确定

考虑到各种污染物之间的差异,有些污染物的化学性质是惰性的,有的则是高度活性的;有的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有些则经过化学反应在大气中形成。

10.大气样品的采集方法

(1)直接采样法:注射器采样、塑料袋采样、采气管采样、真空瓶采样。

(2)富集浓缩采样法:溶液吸收法、填充柱阻留法、滤料阻留法、低温冷凝法、自然积集法

11.采样仪器由收集器(大气吸收管(瓶)、填充柱、滤料采样夹)、流量计(孔口流量计、转子流量计和限流孔)和采样动力组成。

第六章

1.水土保持监测的目的

(1)为深入认识土壤侵蚀规律奠定基础

(2)为土壤侵蚀预报模型提供数据支撑

(3)是坡面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的有效手段

(4)为区域水土保持的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5)可定量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6)为其他监测成果的校正提供可靠的数据

2.地面监测的基本特点与基本要求

基本特点:

(1)复杂性:地面观测内容多、范围广,涉及水土流失的影响因子、区域分异、治理措施及其效果、生态环境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因而观测内容复杂多样,地域广阔。

(2)长期性:土壤侵蚀属随机现象,加之人为影响,在一年内和年际间会有很大的变化,从而使水土保持监测具有显著的长期性。

(3)综合性:水土保持地面观测受观测设计的影响,还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尽管试验设计多为单因子试验,但试验条件也在缓慢变化,因而使监测结果具有综合性,需系统分析。

基本要求:

(1)代表性:包括环境条件和试验条件。环境条件指试验观测区的各种自然条件(气候、土壤、地形等)要与所服务的区域相适应。试验条件是指试验小区布设、面积大小、测试方法等试验设计(含调查方法、路线等)要有代表性。

(2)合理性:试验观测结果与试验所规定的任务和要解决的问题相适应。通常不合理的试验观测是由于试验设计和试验条件不合理造成。

(3)精确性:无论何种试验项目的观测数据,都应准确反映客观实际,即试验与实际相适应。

(4)重演性与可比性:任何试验在试验环境和试验条件相同情况下都可以重演,并能获得相同的结果。试验中应有可比因素。

3.地面监测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地面观测方法的有效性来源于它的“真实性”,真实性要求试验环境和试验条件保持原有的自然状态。对于水土流失规律的试验观测,应保持受侵蚀地面自然因素和侵蚀营力的自然性状。保持自然状态,要避免人为干扰的随意性。在必需人造特殊试验小区时,需建好后留有足够的恢复期,才能进入正式观测使用。

(2)重复性原则:重复试验在设置时,要特别注意试验条件的一致性,即影响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要一致,管理过程和措施应相同。水土保持措施试验,要求措施的规格大小、排列及组合一致,种植、管理及收获,处理均相同。

(3)对比原则:成对的试验观测结果直观、差异明显,说服力强,因而在布设试验观测中,无论是因子试验,还是综合试验,均设置相应的对照区作对比。

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篇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

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2019年9月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项目统一编号:SDBXM 37-2018

承担单位: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编制组主要成员:刘旗龙、周 弛、施敏敏、张 沛、王晓岩、任 越、李 倩、吴卫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1 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2018年5月,根据原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标函〔2018〕27号),下达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SDBXM 37-2018。项目承担单位: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2 工作过程

2018年5月,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接到此项标准制修订任务后,立即成立了由我站质量管理中心及地市站专家组成的标准编制组,承担此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2019年5月,编制组完成了资料收集、工作调研,编制目的及编制大纲的编写。

2019年6月,完成了标准初稿的编写工作。

2 本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现状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如下:

2.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

上世纪90年代,环境监测系统开始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经过近20年发展,资质认定已成为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省级、市级及部分区县环境监测机构、社会上第三方监测机构如果要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2017年10月16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要求》,RB/T 214-2017)从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五个方面对质量管理进行了规定和要求,为推动包括环境监测机构在内的各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1.2 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2007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这两个规章制度适应于系统内各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规定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人员能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考核,是质量管理的重要一环。

2.1.3 各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定

目前,我国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外,环境监测行业颁布的涉及质量管理的规范及文件主要有: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5、《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等针对相关环境监测要素或监测类别的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规范,各检测分析方法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章节。

这些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共同组成了我国环境监测行业质量管理体系,为我国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发挥了巨大作用。

2.2 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十年努力,虽然我国环境监测行业质量管理积累了许多经验,但随着近几年行业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化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成立及发展,原有的相关规范及技术文件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主要如下:

2.2.1 质量管理体系实用性不强

目前,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均按照《通用要求》及《补充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但在实践中,质量管理体系与本机构实际工作结合不够,质量体系可操作性不强,部分程序分工没有细化,存在质量管理体系与实际运行不一致的地方,甚至相互脱离的情况,严重影响和弱化了质量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的效能。

2.2.2 质控队伍不健全、质控手段单一

目前,无论体系内还是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质控队伍建设不健全,质控人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监测机构甚至没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有些机构质量管理部门仅仅针对内部质量体系运行维护开展工作,没有对业务工作形成有效的质量管理及质量监督。

质控手段单一,大多监测机构目前质控手段仅仅是发放标准样品,实际工作中的质量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切实起到提高数据质量的目的。

2.2.3 方法验证开展规范性不足

《通用要求》及《补充要求》均对方法验证及方法确认提出了相关要求,大多环境监测机构也能按照《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开展方法验证工作。但经过近几年的资质认定评审和质量管理检查发现,方法验证的规范性、内容的全面性等还存在较大的问题。

2.2.4 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范性有待加强

经过几十年发展,系统内环境监测机构已建立起了一套非常完善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并在实践中对质量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来说,由于《通用要求》及《补充要求》对人员持证上岗仅做了要求性规定,实践指导意义不大,因此需针对第三方的监测机构的实际需求,对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性提出具体要求。

2.2.5 数据追溯性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中虽然有相关记录格式,但大多机构数据追溯证据链完善性有待提高。在实践中发现,监测数据很难追溯到仪器工作站,或仪器工作站数据存储与监测报告关联性不高,部分环境监测机构建立和全流程的数据追溯机制。

2.3 本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2.3.1 环保新形势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被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再者,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环境监测数据不仅用于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分析,还被更多的用于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环境违法刑事案件的庭审依据及污染形势预报预警分析;准确可靠的环境监测数据是政府决策及上述各项工作的支撑和基础性资料,是政府工作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环保工作新的形势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订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意义的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2.3.2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快速增长,迫切需要质量管理方面的指导性规定

近年来,我省第三方监测机构快速发展,目前涉及环境监测领域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就近200家,由于《通用要求》及《补充要求》仅是要求性规定,在操作层面,各个监测机构均根据各自的理解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目前急需一个统一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规范引导环境监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提升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人员培训与持证、设备管理、方法证实、质量管理计划、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薄弱环节和方面更需要进一步明确技术层面的做法和要求。

2.3.3 缺乏较为系统的既涵盖质量管理体系,又对具体监测工作有质控指导意义的规范

目前,各种环境介质如地表水、地下水、污水、环境空气、室内空气、酸沉降、固定污染源排气、土壤、沉积物、噪声、固体废物等监测技术规范中,以及各类监测分析标准方法中,虽然都体现了具体的质量管理要求,但至今尚未体系化,有些规范中的规定还不尽一致。因此,需要一个既涵盖质量管理体系、又对具体的监测工作有质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本技术规范的制订,将对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完善自身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活动,起到积极作用。

3 国内外相关质量管理规定

目前,国内外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有针对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针对具体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规定两大类。

3.1 质量管理体系

目前,国内外关于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规范有下列5个:

(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该通用要求提出了实验室完成特定测试或校准的技术能力要求,是实验室通过认可所遵循的准则。实验室得到权威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意味着其从事特定类型检测、测量和校准活动的技术能力达到规定的水平,确保了实验室有能力出具准确的、可溯源的和可再现的数据。

(2)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该标准主要涉生产、服务(包括化学分析)等领域的质量管理,强调通过控制测量过程而将不确定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3)OECD GLP 优良实验室规范:该规范主要涉及实验室研究某些受控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和组织过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家和组织制定的农药污染安全评价试验GLP。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该标准是我国监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是从事检验检测行业必须遵循的标准。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该规范是我国针对环境监测行业颁布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性规定。

3.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1)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2007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从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2)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标准规范的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主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等。

(3)2011年,原环境保护部颁布了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该技术导则从基本要求到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均做了规定。

4 本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4.1 本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如下:

(1)定位于指导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

(2)本技术规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内容参照《通用要求》及《补充要求》,同时结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践中总结的成熟经验编写;第二部分按照环境监测要素及流程,编写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3)注意与现行《通用要求》、《补充要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及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相衔接。

(4)属于指导性规范,具有普遍适应性、易于推广使用。

4.2 本标准制订的基本路线

经过标准编制组大量资料调研、多次专家讨论及审议,本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见图1。

图1 本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图

5 本标准制订的研究报告

5.1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基本要求: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结合我省环境监测机构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通用要求》及《补充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及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方法,共分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技术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质量管理体系5个章节。

(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环境监测工作流程和要求,分别对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等环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具体实施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共分为采样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2个章节。

5.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活动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系统内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质量管理。

本标准所规定的环境监测活动不包括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

5.3 规范性引用文件

RB/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241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3785.1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5173 电声学 声校准器

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52 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5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18 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HJ 70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TB/T 3050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

DB 11/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告)

5.4 术语和定义

在本章节中,规定了5个术语和定义,其中:

生态环境监测: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和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编制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引自《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9年)。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引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指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引自《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指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引自《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指为了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活动及措施。引自《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5.5 基本要求

为规范陕西省区域内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的质量管理,本标准在《通用要求》及《补充要求》基础上,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实际情况及特点,对《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具体内容作了细化,并就如何满足《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法,除特别需要强调的内容外,《评审准则》中的要求在本技术规范中不再重复。

5.5.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1)《通用要求》4.1.1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范根据环境监测机构特点,明确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营业执照中应有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表述。

(2)《通用要求》4.1.2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本规范具体指出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以组织结构图的形式表达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及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为了保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活动的有效实施,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

(3)《通用要求》4.1.3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本规定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如何向社会公布其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给出了具体方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的承诺;并特别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遵守国家法律,特别是积极主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公正性声明中应包含“本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4)《通用要求》4.1.4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本规范提出了影响公正性和诚信性的风险之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潜在影响监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的风险应采取回避制度等措施,消除其风险;对《通用要求》中“检验检测机构防止录用或使用在两个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业的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中具体执行给了方式方法。

(5)《通用要求》4.1.5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本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给出了具体方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置保密电脑用以存储其所获得各种秘密,专业电脑应由专人管理。强调所有数据在未经客户同意前有替客户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就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贯及学习

5.5.2 监测技术人员

(1)《通用要求》4.2.1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的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收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本规范明确了在生态环境监测采样、现场测试、必需至少由两名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人员在场,以保证人员行为公正。对遵守管理体系的“监测辅助人员”范围进行了规定:监测辅助人员包括设备设施安装、维护、设备现场检定/校准人员等均需遵守管理体系中相关要求,并履行其职责。

(2)《通用要求》4.2.2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本规范就如何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进行了指导:管理层可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组成;必要时,可将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为管理层。

(3)《通用要求》4.2.3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制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补充要求》第七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本规范强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应满足资质认定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历、职称、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年限的要求。

(4)《通用要求》4.2.4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补充要求》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本规范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点,对授权签字人提出了更具体要求和具备的权利:“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熟练掌握各行业水、气、土等环境要素污染物浓度基本范围,各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常规污染物标准限值,能有效识别出所签发报告中数据相关性是否合理,对异常数据或相关性不合理的数据有权拒绝签字”。

(5)《通用要求》4.2.5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监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补充要求》第十条(二)规定:“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本规范针对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职责分工,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确认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法:对于从事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人员的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基础理论考核应覆盖所从事的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以及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等;此外,还需根据承担的具体项目和方法,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盲样测试、实样分析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能力考核,有些选择盲样测试考核。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任职要求,根据理论考核、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结果,结合学历、工作经历和培训情况,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能力确认后颁发上岗证(上岗证格式及内容见附录B);对内审员、质量监督员、大型设备操作员人员、报告签发人员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通过印发文件形式进行任命/授权。强调了“当任命/授权或持证上岗领域发生变化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重新进行能力确认并重新任命/授权或颁发上岗证。”识别了开展质量监督的人员范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督员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承担新开展项目监测人员、转岗人员、承担重点监测任务技术人员等开展质量监督。同时对系统内和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能力确认方式进行了规定。

(6)《通用要求》4.2.6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本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如何开展人员培训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授课老师、培训人员等信息,并对培训所需资金及其他资源予以保障和安排;实施培训计划后应通过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质量监督等方式对培训有效性进行评价”。

(7)《通用要求》4.2.7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记录包含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本规范提出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档案建立的具体方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档案管理应做到一人一档。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劳动合同、教育培训、能力确认、授权、发表论文、监督记录等证明。技术人员档案应至少一年更新一次”。

5.5.3 场所环境

(1)《通用要求》4.3.1中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中4.12.1规定:“用于监测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补充要求》第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验分析场所”。本规范强调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有满足本机构所有监测项目所需的工作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多场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对固定场所进行功能区划分,配备现场仪器间、样品交接间、样品前处理间、样品分析间、天平室、仪器间、试剂间、剧毒/易制毒试剂储存间、标准物质储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数据处理间等监测工作所需的场所;对临时的、可移动场所进行有效标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将从事环境监测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主要对功能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

(2)《通用要求》4.3.2中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针对此要求,本规范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排风、防尘、避光、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设施。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监测时,应提出相应的环境控制要求,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以满足环境条件要求”。并对监测机构常用功能区条件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监测工作所用各功能区及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监测需满足的环境条件。

(3)《通用要求》4.3.3中规定,“检验监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本规范列出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至少应监控的区域,以及监控内容,并强调如环境条件不利于监测活动开展时,应停止监测活动,并经过有效处置后恢复监测活动。

(4)《通用要求》4.3.4中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环境监测样品含量较低,排除样品干扰是非常必要的。本规范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首先要识别出存在交叉污染的项目,然后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干扰,并对需要进行有效隔离的区域进行了明确。

(5)《通用要求》4.3.4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补充要求》第十一条规定:“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本规范具体识别出了安全隐患的具体类别,并对需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了有效梳理。具体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对实验室内务及安全提出要求并定期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有害生物、辐射、高温、高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监测场所应配备急救箱、灭火器、紧急喷淋设施、烟雾报警器等与监测范围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报警设施,实验区域应张贴实验室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有毒作业,应配备救生衣、安全帽、安全绳、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在交通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监测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装备。

(6)《通用要求》4.3.4中规定:“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本规范主要针对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处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活动产生的废酸、废碱、有毒有害废物应妥善处理。应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应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应与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并建立实验室废物处置台账,对处理废物的种类、处理量、处理单位、处理日期等进行记录”。

(7)《通用要求》4.3.4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使用和进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本规范强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将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所进行有效隔离,并对进入检验检测场所的区域予以控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各检验检测功能区进行明确标识,标识应包括实验室名称、门牌号、安全卫生责任人等;大型仪器实验室、剧毒试剂间和计算机中心机房等特殊区域,同时还应有警示标识,以便于进入检验检测场所的人员的识别及保证其安全”。

5.5.4 设备设施

(1)《通用要求》4.4.1中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补充要求》中第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的要求”。本规范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设备包括抽样、样品前处理、测试、数据处理与分析的仪器、工具等;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信息和通讯,监测采样车、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设施的性能应满足检验检测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备设施数量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预期最大工作量的要求”。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有效归类,并要求设备设施的数量应满足可预期最大工作量的要求。

(2)《通用要求》4.4.2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补充要求》第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本规范强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管理程序应对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护和停用等进行规定,以防设备设施的污染和功能退化、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

(3)《通用要求》4.4.3中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针对校准结果包含的修正信息或标准物质包含的参考值,检验检测而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本规范主要强调了设备的验收过程及方法,同时对检定和校准年度计划等进行了强调。具体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购置的仪器设备应经调试、验收合格,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经检定/校准、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设备设施验收应由供货方、设备设施管理员及使用人员共同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设备设施检定/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检定/校准。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

(4)《通用要求》4.4.3规定:“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本规范对设备的状态标识进行了细化,将检定/校准设备和辅助设备状态标识进行了归类,给了设备状态标识的范例;对通用的设备状态标识颜色进行了明确。具体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有设备使用标签标明设备基本信息和状态。对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设备粘贴检定/校准合格证;对辅助设备包括冷藏设备、恒温振荡器、超声仪等粘贴辅助设备合格证(合格证格式见附录C)。实验室所用危险气体包括乙炔、笑气等危险气体压力表也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粘贴状态标识”。

“通常情况下,设备经检定/校准合格且满足检验检测方法要求应粘贴绿色标识,检定/校准结果不合格,但仍能满足检验检测方法要求的粘贴黄色标识,不满足方法要求的粘贴红色标识”。

(5)《通用要求》4.4.3规定:“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设备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本规范对仪器设备维护进行了规定,并对编制仪器维护规程进行了指导和规定,包括维护目的、维护依据、维护条件、维护周期等。

(6)本规范增加了对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并强调需要编制仪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仪器开机前要求,接通电源开机后要求,仪器设备状态检查及自校操作要求等。

(7)《通用要求》4.4.3规定:“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程序”。本规范明确了需要期间核查的仪器类别并需要制定核查计划及有效实施。需期间核查的仪器主要有:状态不稳定、使用频率高、使用条件恶劣的、因操作人员失误等的仪器设备。本规范对如何开展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进行了细化。

(8)《通用要求》4.4.4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本规范解释了对设备进行唯一性标识的原因,明确了应以文件形式对操作大型仪器的人员进行授权,并对操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具体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加以唯一性标识,以便有效识别及追溯机构内部型号相同设备的使用。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大型仪器应由专人管理并使用,应以文件的形式对操作大型仪器的人员进行授权并保留授权的所有记录。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或设备操作规程等内容,防止操作不当造成人员和设备事故。操作人员在使用时应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如果设备脱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使用,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9)明确仪器管理档案应做到“一机一档”,规定了仪器设备档案应包含的内容,至少应包含购置合同、使用说明书、仪器存放地点、历年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检定及校准确认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维护/校准规程、期间核查计划、历年仪器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期间核查记录等信息。

(10)《通用要求》4.4.6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本规范对标准物质的管理、使用、存储做了规定,明确了标准样品期间核查的方式。

5.5.5 质量管理体系

(1)管理体系的建立、文件化及宣贯

根据《通用要求》第4.5.1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补充要求》第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4.2.1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体系应覆盖环境监测活动所涉及的全部场所。”

根据以上规定,本规范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的建立、文件化和宣贯做了细化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通用要求》的要求,建立完整的、与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出具的数据将直接或间接为陕西省环境管理服务,因此强调要求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能够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机构及其人员均应不受任何压力和影响,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性。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建立的管理体系应以文件化形式表达出来。管理体系文件应涵盖《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所有要素,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一般来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由四层构成,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根据HJ 630-2011中4.2.2,这四层文件分别为:

“管理(质量)手册是管理(质量)体系运行的纲领性文件,阐明质量方针和目标,描述全部质量活动的要素,规定质量活动人员的责任、权限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管理(质量)手册的使用、修改和控制的规定等。”

“程序文件是规定质量活动和要求的文件,是管理(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应明确控制目的、使用范围、职责分配、活动过程规定和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作业指导书是针对特定岗位工作或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遵循的方法。”

“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质量记录是质量体系活动所产生的记录;技术记录是各项监测活动中产生的记录。”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管理体系文件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法规性文件,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基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有活动均应符合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因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宣贯,确保机构中的每个成员了解、理解、贯彻、执行管理体系文件,保证管理体系文件的有效实施。

实践中发现不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受控文件的认识较为模糊,因此本规范对于应受控的文件进行了具体的描述:所有与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源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均应受控。

在体系文件实施过程中,会发现需要改进之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文件中规定修订体系文件的周期,及时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确保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在实践中发现,当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初次建立管理体系时,体系文件的宣贯工作通常进行得较好,但当对体系文件进行了修订时,随后的宣贯工作常常被忽视。基于此,本规范进一步规定:当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全员宣贯。

(2)文件控制

根据《通用要求》第4.5.3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标识、批准、发布、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补充要求》第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4.3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和保持构成其体系的所有文件(包括内部、外部的承载在任何载体上的文件)的程序,保证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标志、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活动受控,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根据以上规定,本规范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文件控制做了细化规定。

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等。

文件控制的范围: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文件和外来文件;法律法规、国际、区域、国家标准、行业、地方、 客户提供的方法。

文件控制的目的:防止误用无效和(或)作废文件;

文件控制的方法:文件的批准发布,应有识别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状态和分发控制清单;所有作业场所能得到文件授权版本(有关版本);定期评审,适时修订文件;及时从使用场所撤出无效作废文件;出于法律、历史、知识等需保留的文件作好标记;文件变更应有原审批部门进行;控制手写修改;电子文件的控制。

文件控制重点做好以下8个方面:①所有纳入体系的文件在发布给人员使用前,经授权人员审核并批准,确保文件是充分的、适宜的; 编制和识别体系文件现行修改状态和分发情况的控制清单或等效文件控制程序须便于查阅,机构容易忽视这个问题,往往没有体系文件的修改状态和发放控制清单,要引起重视; 确保机构的作业现场可以得到适用文件的最新版本;④定期审核文件,必要时修订,并再次批准,确保持续适用;⑤及时撤出无效或作废的文件,保证不误用,合订本的文件如果部分作废,其他标准仍然有效,则作废的标准上需要标识作废;⑥如法律、历史、知识需要,有必要保留作废文件,则需适当标识防误用;⑦文件要有唯一性标识,标识包括发布日期,修订标识,共几页第几页,文件结束的标记,发布机构,标识的方法有多种,可以使数字,颜色,标记,符号,受控章等,需要选择用简易有效,适合自己的方法;⑧外来文件的标识准则没有具体要求,一般外来文件本身有标识,如外来文件的标准号,如果机构有多份相同的标准可采用分发号加以标识和控制。

(3)分包

根据《通用要求》第4.5.5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

《补充要求》第十五条规定:“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分包要求:①承担分包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 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行为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明分包情况; 要求承担分包的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予以使用和保存;④机构应在分包协议中约定,承担分包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再次分包;⑤除非是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机构应对分包结果负责。

分包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关键人员暂缺、设备设施故障、环境状况变化等原因,暂时不满足检验检测条件而进行的分包。分包应分包给获得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机构,该机构可出具包含另一机构分包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没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实施分包应分包给获得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机构。机构可将分包部分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将另一机构的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若经客户许可,机构可将分包给另一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在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4)记录

根据《通用要求》第4.5.11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补充要求》第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

如何有效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繁杂的记录,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有的记录真实、有效?应做好以下方面:

①明确记录控制的职责和权限

所有管理体系运行所涉及的部门都必须保留自己的工作情况和体系运行当中的记录和必要的追溯性、证明性记录。指定一个部门收集、归档和保存相关质量和技术记录,负责建立和管理人员技术档案和设备技术档案和各类记录表格的审核和发放等,一般为管理部门。各检定部门按规定要求填写、整理本部门使用的记录。形成以管理部门为主,检定部门为辅的记录控制和管理。

记录管理的明细

记录的识别---所有记录均按管理体系各个不同的活动和规范考核分类的目录纳入其具体的对应项目,并且编入体系文件。

记录的收集---记录由管理体系各活动参与人根据预先制定的表格具体记录,然后定期汇总至管理部门。

记录的编号与检索

各环境监测机构可自行制定编号规则,并在《文件控制程序》中予以明确规定。

④记录的存取及储存

记录的目录可以活页形式编入体系文件,具体记录暂时保存在质量活动的各个部门,年底由管理部门装订成册保存。其目录同时存入计算机。查取时,可通过计算机检索目录,先查到部门,再根据分类和日期查找。也可通过体系文件目录来查找。

⑤记录的维护和处理

a)所有的记录分别由各个不同的质量活动的职能部门来填写,由管理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缺陷或不足,及时通知具体填写部门改进并作为内部审核的依据。

b)记录的填写应符合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填写的内容要清楚、详细、完整、字迹清楚,并且应随质量活动的发生而进行,禁止后补。记录的填写出现错误需要更改时,应在错误处划双横线以示去除,同时将正确的内容写在上面的空白处,并加盖更正人印章,禁止在错误处涂改;记录应有记录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c)当年记录保存在具体记录部门,第二年上交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归档,确保每本记录均有唯一的名称和编号,规定出保存期,超过期限的,酌情处理或销毁。保存应确保安全和不丢失,在内审时应检查质量记录的可信度,并督促可信度差的部门及时改正。

d)存入计算机的记录,只有管理部门根据授权指令可以修改,并通过密码进入。其他职能部门只能通过共享进行阅读,不能存取和修改。程序员定期对存储记录进行光盘刻录备份。

e)所有记录应做好保密,管理体系任何环节均不得把记录失密。本所内部人员查阅记录须经过批准后登记方可查阅;外部人员须要查阅,应在注意为其他客户信息保密的前提下,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登记方可查阅。

(5)监测方法

根据《通用要求》第4.5.14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

《补充要求》第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根据以上规定,本规范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文件控制做了细化规定。

对于标准方法要进行方法验证,可以参考下表进行。

对于非标方法要进行方法确认,重点做好:1)确定分析要求:调查客户要解决的问题,考察进行分析的原因,找出客户通过分析工作希望达到的目的,判断方法的哪些性能参数与工作有关,哪些目标值是必需的;2)设计一组实验;3)进行实验;4)使用数据评估适用性;5)做出确认说明,是对方法适用性的正面肯定;6)还可在方法研究的范围内进行更为广泛的确认,用以说明方法对各种基体类型、被分析物、浓度水平、精密度和准确度等的适用性。

(6)数据保护

根据《通用要求》第4.5.16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补充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本规范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做了细化规定。

(7)监测采样

根据《通用要求》第4.5.17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如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补充要求》第十九条规定:“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

根据以上规定,本规范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现场监测采样控制做了细化规定。

(8)样品管理

根据《通用要求》第4.5.18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

《补充要求》第二十条规定:“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

根据以上规定,本规范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样品管理做了细化规定。

(9)质量控制

根据《通用要求》第4.5.19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监控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结果质量。”

《补充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环境监测工作通常包含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一系列环节,只有每个环节都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环境监测结果才能做到准确可靠。因此本规范特别强调: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检验检测业务量;②检验检测结果的用途;③检验检测方法本身的稳定性与复杂性;④对技术人员经验的依赖程度;参加外部比对(包含能力验 证)的频次与结果;⑤人员的能力和经验、人员数量及变动情况;⑥新采用的方法或变更的方法;⑦必须关注所有不满意的检验检测结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控制管理的有效性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其原理和理论是否正确、完整,有无缺陷,操作上是否可行,方法上能否有所改进和补充,组织过程是否完善,并用于下一年度质控工作的改进。

(10)结果说明

为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清晰、明确、客观,《通用要求》规定除4.5.20a-n共14款外,还应包括4.5.21a-e5款内容。

对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的相关要求与《通用要求》4.2相结合,增加了熟悉环境监测相关知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11)档案管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据其工作任务类型、重要性规定档案保存期限:①监测/检测原始记录、导出数据、监测/检测报告的副本等技术记录至少应保存6年(即一个资质认定周期);②对于纠正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质量记录,考虑其作为原始记录、报告的可靠性证据,也应保存6年;③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对原始记录和结果报告的保存期限规定超过6年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满足这些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保存内容应包括:①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②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③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管理还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对监测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3号)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HJ 8.2)等规范文件。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可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和《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要素

管理体系中的其他要素,如合同评审、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服务客户、投诉的处理、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纠正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不确定度的评定、报告与档案管理等,《通用要求》已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范不再赘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执行即可。

5.6 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

5.6.1 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6.1.1 空气和废气监测

(1)为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采样,便于各环境监测机构执行,将涉及空气和废气采样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汇总。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691-2014《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T 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664-201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618-2011《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采样部分,均对空气和废气采样进行了规定。

(2)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等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前应对工况条件、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确认,要保证采样平台、工作电源、现场使用化学试剂、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监测条件的充分准备。

(3)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等技术规范要求:仪器设备相关配件应齐全,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校准,并在监测前后进行现场校准,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满足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均对监测断面及点位布设、采样频次及时间的确定进行了规定,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及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对监测人员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

(6)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分类对颗粒物、废气污染物等监测项目的采样方法、参数的确定、样品采集、运输与交接、样品保存及结果计算进行了规定。

(7)空气和废气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

5.6.1.2 水和废水

(1)为规范水和废水采样,便于各环境监测机构执行,将涉及水和废水采样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汇总。

GB/T 14581-1993《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52 -1999《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493-2009《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2009《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2009《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采样部分,均对水和废水监测采样进行了规定。

(2)HJ 373中对废水监测时的工况核查提出了要求,应记录企业生产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记录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监测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还须被监测的企业人员一同签字确认。

(3)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373、HJ 493、HJ 494等技术规范分别对监测项目的采样设备、样品容器及材质、容器洗涤要求进行了规定:微生物采样的容器应预先经灭菌处理;地表水、地下水的采样设备与样品容器应当与废水的采样设备和样品容器分开使用和存放,避免样品玷污、交叉干扰或水质发生化学反应而影响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监测机构应定期对样品容器的清洁度进行抽检,其空白值不能超过待测项目的方法要求。

(4)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373、HJ 494、HJ 495、DB11/ 1195等技术规范分别对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周期、采样频次的要求进行了规定;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废水样品采集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类别(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进行了规定。

(5)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及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373、HJ 493、HJ 494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对监测人员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

(6)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373、HJ 493、HJ 494等技术规范分别对样品采集和保存要求进行了规定,单独采样或现场添加保存剂的项目应在采样记录中明确,并记录保存剂的名称和体积。

(7)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373、HJ 493、HJ 494等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样品运输应有专人负责押运,需冷藏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措施。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防止震动和碰撞,避免玷污、损失和丢失。

(8)GB/T 14581、HJ/T 52、HJ/T 164等技术规范规定对样品标识做了要求。

(9)水和废水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

5.6.1.3 土壤和固体废物

(1)HJ/T 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HJ/T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及相关方法标准对土壤和固体废物采样的布点方法进行了规定。

(2)HJ/T 166、HJ/T 20、HJ/T 298等技术规范对土壤及固体监测的布点方法进行了规定,监测机构应按照此规范要求进行布点,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3)HJ/T 166、HJ/T 20、HJ/T 298等技术规范对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进行了规定,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4)HJ/T 166、HJ/T 20、HJ/T 298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对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进行了规定,采样记录应详实。

5.6.1.4 噪声

(1)为规范噪声监测,便于各环境监测机构执行,将涉及噪声监测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汇总。

GB 9661-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 14228-93《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测量》、GB 14227-2006《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J 640-201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706-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7-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等对噪声监测进行了规定。

(2)GB 9661、GB 12525、GB/T 14228、GB 14227、GB 12348、GB 22337、GB 3096、HJ 640、HJ 706、HJ 707等技术规范及相关方法标准对不同噪声监测目的使用的声级计精密度及测量方式进行了规定,并对检定校准提出了要求,声级计应定期检定,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对声级计进行声学校准。

(3)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及GB 9661、GB 12525、GB/T 14228、GB 14227、GB 12348、GB 22337、GB 3096、HJ 640、HJ 706、HJ 707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对监测人员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

(4)按照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噪声监测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以及工况条件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

(5)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背景噪声测量过程中,应根据被测声源噪声类型不同,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应根据声源工作时段、周期性等因素调整监测时长以满足噪声监测代表性要求。

(6)HJ 706-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对数据处理进行了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时,应按照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噪声测量值修正。

(7)噪声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

5.6.1.5 振动

(1)为规范振动监测,便于各环境监测机构执行,将涉及噪声监测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汇总。

GB 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1-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T 50335-2005《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TB/T 3152-2007《铁路环境振动测量》、HJ 918-2017《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等对噪声监测进行了规定。

(2)GB 10071、GB/T 50335、TB/T 3152、HJ 918等技术规范及方法标准对振动测量仪器精度等级做了规定,并对其检定校准提出了要求。

(3)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及GB 10071、GB/T 50335、TB/T 3152、HJ 918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对监测人员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

(4)GB 10070、GB 10071、GB/T 50335、TB/T 3152、HJ 918等技术规范及方法标准对不同类型振动的测量量、测量位置拾振器的安置、测量条件及测量方法等均作了具体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其要求进行振动监测。

(5)振动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

5.6.2实验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实验分析质量控制包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

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是实验室内部对分析质量进行控制的过程,各实验室应采用各种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并贯穿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以保证测试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能在给定的置信水平下,有把握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实验室内质量控制主要方法有:采用校准曲线核查、空白实验、平行样分析、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分析、加标回收率分析、密码样品分析、质量控制图、留样复测、仪器比对实验、人员比对实验以及方法比对实验等。

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是指由外部有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分析方法和质量控制程序的实验室或专业机构通过发放考核样品等方式,对各实验室报出合格分析结果的综合能力、数据的可比性做出评价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找出实验室内部不易发现的误差,特别是系统误差,及时予以校正。

(1)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对监测过程中实验分析部分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2)根据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实验室分析仪器及设备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并经确认后方可用于样品分析工作。

(3)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HJ/T 373、HJ/T 397均对实验室空白、准确度、精密度进行了规定。

(4)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对实验室参加各种质控考核、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和能力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等进行了规定。

(5)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HJ/T 373-2007、HJ/T 397-2007均对实验室全过程质量控制做了规定。

(6)明确了采取加标回收率测试质控措施的必要性。

(7)HJ/T 91、HJ/T 92、HJ/T 373分别对实验室空白做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8)HJ/T 91、HJ/T 92、HJ/T 373均对校准曲线曲线做了规定。

(9)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均对实验室精密度进行了规定。

(10)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HJ/T 373均对实验室准确度进行了规定。

(11)微生物项目实验室环境要符合相关实验开展的要求,监测过程中的无菌操作、培养基质量控制、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等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均要符合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12)实验室用水应严格执行GB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及相关检测方法标准要求;实验室试剂应满足检测方法标准要求;应购买具有国家授权的标准号的标准样品并按照标准样品的证书要求存放。

(13)根据生态环境部对相关标准使用及执行问题的回复,整理出土壤中苯胺、六价铬及相关分析方法使用范围的规定。

6 知识产权说明

7 采标情况

8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没有重大意见分歧。

9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陕西省地方推荐性标准。

10 其它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虽然在标准的起草过程中,工作小组进行了大量调研及验证工作,尽可能使标准科学合理,但由于工作的局限性,难免有疏忽之处,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1 产业化情况,推广运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11.1 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

针对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如何满足《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的具体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法,从而在实践中指导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本规范颁布后,将会全面统一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质量管理方式方法,并且探索走出一条发挥标准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之路,让标准成为环境与经济的推动力。

11.2 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颁布后,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将会根据本技术规范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效果显著,从而保证了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制订《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可从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方法方面全方位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12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按照《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T 565-2010)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等标准编制,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效标准相协调,无冲突。

13 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

⑴ 本标准作为指导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立质量体系及开展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的依据,一旦实施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加强对该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并加强标准的宣贯与推广工作,定期展开对该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

⑵ 为了贯彻实施本标准,建议开展本标准应用技术的培训工作。

14 废止现行相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篇3

天津市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状况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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