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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百年历程及反思

时间:2022-06-26 20:0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百年历程及反思,供大家参考。

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百年历程及反思

 

 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百年历程及反思 ——The Process of One Hundred Years and Reflection About China"s Vocation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作

 者:

 陈久奎

 作者简介:

 陈久奎(1964-),男,四川苍溪人,重庆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重庆 401331

 原发信息:

 《现代教育管理》(沈阳)2014 年第 201410 期 第 63-69 页

 内容提要:

 中国职业教育立法在百年历程中进行过数次的制度构建。清末实业教育立法为民国职业教育立法奠定基础,在效法他国模式、学习其先进经验的进程中进行本土化的实践与探索,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成熟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单纯照搬苏联模式,全盘否定旧中国的立法体系,加上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和干扰,职业教育的发展及其法制建设大起大落。直到改革开放后,中国职业教育立法才逐步走上正轨,并取得重大成就。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百年历程,每一个时期都有其自身鲜明特点,需要我们认真归纳、总结和反思其中成败得失,为推动中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尽绵薄之力。

 The Process of One Hundred Years and Reflection About China"s Vocation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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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

 实业教育/职业教育立法/法制建设/百年历程/成败启示

 industrial education/vocational education

 legislation/legal construction/process of one hundred years/the enlightenment of success or failure

 期刊名称:

 《职业技术教育》 复印期号:

 2015 年 04 期

 中图分类号:G71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4)10-0063-07

  近年来,学界对高等教育甚至义务教育法制发展历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但鲜有对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历程进行深入系统研究,一般选取的时间跨度较短,缺乏职业教育立法变迁史的整体性研究与建设性反思。因此,探究中国职业教育立法变迁百年史的意义主要不是追忆过去,而是在于当下,特别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即将迎来修订的前夕,其理论和现实意义尤为特殊和重大。

  一、民国时期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开端与发展

  (一)民国初期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的建立与发展(1912-1927 年)

  民国初建,整个社会弥漫着“实业救国”、“教育强国”的思潮,教育被政府视为“立国之命脉,强国之枢机”[1],资产阶级革命派为消除教育制度的封建残留,与旧时代划清界限,重新厘定教育改革宗旨,开始着手对清末遗留下来的教育制度进行变革创新。1912-1913 年民国政府颁布一系列教育法令、章程,史称“壬子·癸丑”学制,开启了对职业教育法制近现代化的探索。1912 年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教育宗旨令》、《学校系统令》、《专门学校令》和《公私立专门学校章程》以及法政、工业、

 药学、商船、外国语、商业、农业等 8 项专门学校规程;1913 年又颁布《实业学校令》和《实业学校章程》,构成了这一时期中国职业教育立法体系。该学制将实业学校分甲乙两种,并从高等教育阶段收缩,改变了以往实业教育分初、中、高等三个层次的规定,将清末高等实业学堂改为专门学校。还创设了女子职业学校制度,办学主体多样化,省、县、乡镇以及农、工、商会都可以开设实业学校;经费来源也多样化,性质上可分为官立、公立或私立。

  由于“壬子·癸丑”学制在实践中逐渐产生了诸多问题,进而引发多方批评。从 1915 年开始讨论酝酿的《学校系统改革案》,于 1922 年由北洋政府大总统徐世昌公布施行,史称“壬戌学制”或“1922 年新学制”,它克服了此前学制单纯套用外国模式的缺点,注重结合当时具体国情,“对旧制的检讨和对外国模式的借鉴都是比较理性化的”[2]。“壬戌学制”明确了制定学制的七项标准,赋予职业学校办学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职业教育在形式上采取综合制,将其主体部分归入中等教育范畴,把职业教育融入普通教育之中,建立两者沟通的桥梁;在称谓上以职业教育取代了实业教育,职业学校取代了实业学堂,确立了职业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标志着职业教育制度的形成。但此次教育立法改革没有出台单独、专门的职业教育法律文件。

  (二)南京政府时期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的调整与完善(1927-1949 年)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 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顿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即“壬辰学制”,在学制上基本沿用了

 1922 年的“壬戌学制”,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作了一些修订和变通,显现出职教与普教分离的意图和倾向,但该学制并未正式施行。1929 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专科学校规程》,对《专门学校令》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重新界定了专科学校的性质和功能,还将专门学校名称改为“专科学校”,在培养目标上从“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转变为“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突出了专门学校人才培养的职业性、技术性特点,按专业将专科学校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类型,随着 1935 年《修正专科学校规程》的施行,逐步形成了独立的高等专科职业技术教育制度。

  20 世纪 30 年代开始,民国政府十分注重以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立法迎来了新的高潮。1931 年,国民政府出台了《确定教育目标与改革教育制度案》等文件,明确废止了综合中学制,职业教育又回复到“壬寅”学制以来自成旁系的状态;限制普通中学的设立,鼓励多办职业学校、补习学校,不收费学费,注重专门技能训练。1932 年正式颁布的《职业学校法》,是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真正意义上职业教育法律。次年又出台《职业学校规程》等法规,确保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职业教育、职业补习教育、职业指导三种形式单独立法,确立了职业教育三者并列的格局,这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3]。至此,形成了以《职业学校法》为核心,以其他一系列的政令法规为补充的自成一体、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1937 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为了适应战时的需要和战后的重建,国民政

 府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大量的政令法规,对职业教育立法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民国职业教育立法日臻成熟。

  (三)民国时期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特点

  第一,职业教育立法宗旨从强调“救国”到关注“民生”。中国职业教育从诞生那天起跟“救亡图存”紧紧相连,清末洋务运动兴办的实业学堂就是追求“实业救国”。民国时期仍然内外交困,职业教育往往被赋予更多的政治功能和使命,以追求国家和民族利益至上。然而,教育救国的思想尽管比较盛行,但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在教育宗旨和职业教育立法目的上从最初“军国民教育”、“爱国、尚武”转向“谋个性发展”、“培养青年生活知识与生产技能”,以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初步回归了职业教育的本质。

  第二,职业教育立法主体多元,行政立法突出。民国时期时局动荡,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先后有临时国会(参议院)、国会、政治会议、参政院和立法院等,不同程度地行使了国家教育立法权。根据史料,中国近代职业教育法制史上,真正属于“法律层次”的职业教育立法仅有一部,即1932 年《中华民国职业教育法》,由立法院通过后报国民政府颁布施行。另外,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也曾起到过准立法机构的作用。然而,行政立法却十分活跃,数量庞大的职业教育政令法规都是由教育部制定颁布,教育部实际上成为职业教育立法最重要的机构。

  第三,职业教育立法程序民主化,社会参与程度高。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从首任教育总长蔡元培开始,就开创了开门立法、民

 主立法的新局面,不仅将法规草案公布于众,广泛征求意见,还通过召开全国临时教育会议来商讨议决,这是在中国教育法制史上第一次采用现代合议制的民主方式创制的法律——“壬子·癸丑”学制。而酝酿七年之久的“壬戌学制”和 1932 年的《中华民国职业教育法》的制颁,民主立法精神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社会教育团体积极参与和推动,民主合议制成为教育立法的稳定形式,形成了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立法路径。

  第四,职业教育立法随时局波动,但数量颇丰。民国短短 37 年,制定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并随着时代发展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有活跃期亦有沉寂期,并在 20 世纪 30 年代后迎来了职业教育立法持续的高潮。在民国初期即 1912-1927 年期间,除颁布两个学制外,北京国民政府及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约 23 件。[4]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 年间共出台职业教育立法 25 件[5],1997-1949年间共颁制 33 件[6]。宏观指导和微观规范相结合,全面完备、细致入微,这充分体现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立法的重视和自觉。

  第五,职业教育立法借鉴西方,注重吸收创新。职业教育对中国而言是舶来品,在西学东渐、实业救国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制度的影响和渗透。民国初年的“壬子·癸丑”学制延续清末继续效仿日本,到“壬戌学制”后主要借鉴美国经验,“辑美追欧,旧帮新造”成为潮流。民国中后期职业教育立法转向效仿欧美,但绝非“完全照抄”[7],从职教与普教的反复关系中可见一斑,注重结合中国国情进

 行借鉴、吸收、摸索和创新,经历了中国化、本土化的洗礼和调适,形成了独特的职业教育法制模式。

  二、新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革新与重建

  (一)新中国成立至“文革”期间:中国职业教育立法的革新与停滞(1949-1976 年)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需要大量建设人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领域,新政权对旧中国的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进行接管和改造。1950 年教育部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个高职教育法规——《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同年教育部颁布了《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专科学院在学制中的地位。在“以俄为师”运动的驱使下,中国职业教育体系按照苏联模式进行了重构。1953年以后,中国的职业技术学校主要分为中专和技校两种,并且与高等教育分离,把职业教育主要定位于中等专业教育,专科学校被不断裁减和分化。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比较重视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据笔者不完全统计,1949-1966 年间政务院和各部门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约 50 部左右,初步形成了以中等技术教育立法为主体、以专科学校教育和工农业余(半工半农)教育立法为补充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但是随着 1966 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法律虚无主义”的泛起,国家法制工作几近停滞,建国后制定的法律法规丧失了权威性和约束力,职业教育

 被指是“资产阶级制度和修正主义教育路线的产物”而遭到批判和取缔,十年“文革”浩劫使得中国职业教育及其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和致命冲击,陷入停顿状态。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初开始中等职业教育才得以逐步恢复,但职业教育法制几乎被摧残殆尽,已荡然无存。

  (二)“文革”结束至《职业教育法》颁布: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的重生与恢复(1976-1996 年)

  “文革”结束,中国教育事业迎来改革发展的春天。随着拨乱反正工作的深入,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法制建设逐步恢复。邓小平认为,教育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并强调要运用法律来保障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在邓小平教育教育法制思想的引领和指导下,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出台了一批政策法律。1979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恢复和规范技工学校办学。1980 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提出要将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突破了国家垄断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局面,同时国家开始创设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和短期职业大学。

  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成为中国职业教育新纪元开始的标志。《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同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体系”。1986 年在全国第一次职

 业教育工作会上明确提出:“高等职业学校、一部分广播电视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应该划入高等职业教育。”从此,“高等职业教育”正式开始在官方文件中使用[8]。同年底国务院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明确将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归入普通高等学校的范畴。1991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以及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新的方向。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为制定《职业教育法》奠定了坚实基础。1996 年新中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诞生,至此,新中国职业教育发展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

  (三)《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的完善与跨越(1996-2014 年)

  《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中央和地方对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表现出积极的姿态。1996 年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部门规章。199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1999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发布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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