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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两山转化创新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8 12:4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市两山转化创新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XX市两山转化创新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X XX 市两山转化创新发展产业基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 XX 市两山转化创新发展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以下简称“基金”),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

 基金作为市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 6 亿元,资金为市财政预算安排,按投资进度逐步到位。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公司、市金融投资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各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市财政、发改、金融、经商、科技、文广旅体、 林业、农业农村、XX 产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七条

 授权 XX 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融投资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专门组建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八条

 基金公司委托市金融投资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基金聚焦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组建相关政府主题基金。主题基金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引导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提出组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基金与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 XX。

 第十条

 定向基金是指由基金、上级政府投资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市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基金和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 40%,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 20%,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基金、上级政府投资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与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 3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20%。

 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基金出资比例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基金可对少量全市性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 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三条

 基金参股的项目,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市金融投资公司应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引导目标实现。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上级和 XX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主题基金设立、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重大项目直投等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

 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负责投资项目初审和立项,组织投决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基金财务监管,组织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开展投资项目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条 市金融投资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负责协助市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基金管委会会议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基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

 金运作情况。

 第五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投资决策会议、办公室会议。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 1到 2 次,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主要审议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协调和决策基金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审议批准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成员参加,主要审议某一领域的基金工作事项,如投资或退出方案及相关实施计划。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或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会议。审议确定投资或退出方案及相关实施计划。

 投决会会议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者授权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三天将上会项目资料发送至参会的投决会成员。

 投决会由不少于 7 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固定成员为基金管委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办主任、基金管委会办公

 室主任、发改委主任、市金融办主任,具体名单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拟定后,上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审定。对于招商引资、前沿新兴战略产业项目,原则上需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专家意见。

 投决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以记名形式投票表决,拟投资项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项目投决会议程、整理投决会的项目评审意见,并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形成《投决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其他副主任主持,主要审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审核投资项目立项,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及其他相关事项,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六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乡村振兴等产业,并根据市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八条

 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

 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 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 3 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 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三十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投项目等投资方案,要结合政策目标明确投资进度;对受托管理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方案提出部门明确具体条件,会同市金融投资公司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七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决会评审、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三十二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面向社会征集投资意向,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投资方案。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市行业主管部门等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交由市金融投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市金融投资公司形成投资建议书,

 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市金融投资公司提出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原则上提交投资决策会议进行审议决策,亦可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 XX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投资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投资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 6 个月,仍未签署投资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市金融投资公司应在 1 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管委会办公室向基金管委会报备。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 第三十七条

 为激励市金融投资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可从基金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市金融投资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三十八条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

 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

 第九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九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市金融投资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四十条

 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第四十一条

 采取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市金融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投资协议签署后超过 6 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

 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 1 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 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主题基金政策导向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7 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最多可延长至 2 年。

 第十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认真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建立对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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