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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老年人赡养照料责任书【完整版】

时间:2022-07-02 09:36:1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留守老年人赡养照料责任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留守老年人赡养照料责任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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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七星关区 xx 镇 留守老人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赡养照料及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责

 任

 书

  村(居)民委员会

 老人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

 代表人签字:

  签字:

  2

  签订时间:2017 年 2 月

 留守老年人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

 赡养照料老人及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责 任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子女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处于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 由于以家庭养老的老年人的子女在外工作,家庭养老的老年人的留守现象越显突出。为了保证留守老人的生活保障有着落,生活照料有依靠,有效解决留守老年人精神孤独,心理寂寞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村(居)委员会研究,决定制作本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留守老人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对老人的赡养抚养照料义务,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公益。

 一、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外出时,尽量让老人随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到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现行居住地居住,保证老人与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和生活。

 二、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在外出前,必须落实老人生活费、照料人员或护理人员,可以在老人子女中明确一名有照料老人能力的子女负责照料老人,也可以在自己亲戚或

  3 邻居中委托一名有照料能力的人员负责照料老人或委托养老机构对老人进行照料照顾,保证老人生产生活有保障,生活护理有照顾,心理慰藉有陪护。

 三、老人在外出期间,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必须为老人衣、食、住、行、医等方面提供供养、照料、护理、陪护等。

 1.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对老人在生活供养水平方面不得低于家庭成员平均基本生活水平,并且按时足额供给老人,保证老人生活上不受饿并与自己生活水平相当。

 2.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要及时提供给老人生活用品物资保障,保证老人不受寒且不脏不破,老人生活用品消费水平要与自身基本生活用品消费水平相当,结合自身条件,根据老人身体及生活需要,及时为老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如拐杖、轮椅、助听器等。

 3.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必须为老人提供安全良好的居住环境,不得强迫老人居住或迁居到房屋破旧,条件低劣,环境恶劣的地方居住,保证老人居住环境与自己居所环境相当。老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4.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人所有。

  4 5.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在老人患病期间,要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在老人治疗期间,老人需要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负担治疗费用的,老人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要尽其所能保证老人有足够的治疗费用进行治疗。

 6.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或患病期间的老人,要明确有照料能力的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对老人日常生活进行照料和护理。在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中无法明确人员对老人日常生活进行照料和护理的,必须委托有照料能力的人员或养老机构进行照料和护理。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委托人员照料老人的,要与受委托人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给付受委托人相关照料费用及老人生活必需品,保证老人的正常开支。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养老的,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要保证按时足额缴纳老人在养老机构的一切费用,保证老人的正常开支。

 7.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得要求老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不得将需要抚养的子女交给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抚养和看管。

 8.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要定期不定期到老人居住地看望老人,外出省内的其他地区、市、县的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保证对老人进行一季度至少一次看望陪护,在外出省外的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保证对老人进行一年至少

  5 一次看望陪护,陪老人交心谈心,对老人问寒问暖,为老人生产生活提供保障,环境卫生进行打扫,生活用品进行采购等,让老人感觉到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对老人的孝敬,让老人感受到温暖,亲切,保证老人不孤独,不寂寞。

 四、老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得干涉老人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1. 老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人的财产权益。

 2. 老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得干涉老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3. 老人有依法继承其父母、配偶、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4. 老人的名誉、身体及生命安全受法律保护。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得打骂老人,侮辱老人,虐待老人,影响老人名誉受损,危害老人身体及生命安全等。

  四、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有义务对老人合法权益维护和保护,老人户藉所在村(居)委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老人(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有权监督子女(法定赡

  6 养义务人)落实老人赡养扶养照料情况及维护合法权益情况。

 1. 老人户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老人(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有权监督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对老人的赡养情况或委托情况及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维护老人合法权益情况。

 2.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委托人员或养老机构扶养、照料、护理老人的,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有义务监督所委托的人员或养老机构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及老人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3. 老人户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老人(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有权监督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委托的人员或养老机构对老人的扶养、照料及护理情况和老人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4. 对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赡养扶养照料义务,老人户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老人(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有权督促其履行法定赡养扶养照料义务,情况严重的,根据老人自愿或诉求,有权交由相关单位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5.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委托的人员或养老机构不按相关协议履行照料义务的,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有权要求受委托的人员或养老机构按协议履行义务,如受委托的人员或养老机构仍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虐待老人的,子女

  7 (法定赡养义务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委托的人员或养老机构不履行法定赡养扶养照料义务或虐待老人的,且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履行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老人户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老人(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有权督促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履行维护老人合法权益义务。

 7. 受委托的人员或养老机构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且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履行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老人户藉所在村(居)委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老人(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有权督促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向有关机关报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不报案的,老人户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老人(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在单位可以报案。根据老人意愿,如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不提起诉讼的,老人户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老人(法定赡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有权代老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子女(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对老人履行法定维权义务的行为,根据老人自愿或诉求,有权交由相关单位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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