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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2-07-02 10:5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XX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XX 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建立完善全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XX 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 4 条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乡(镇)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和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章县人民政府职责

 第 5 条建立健全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第 6 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年度考核。

 第 7 条建立健全我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统筹指导、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 8 条夯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失职导致辖区内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第 9 条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演练。

 第 10 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养护资金,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章部门(单位)职责 第 11 条县公安交警大队职责 (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二)依法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建议,及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会同交通运输、教育、发改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公交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监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六)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住建、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12 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依法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隐患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运输企

 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三)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业主)、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四)依法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督促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五)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六)遇有冰雪雾霾等不能保证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及时发布路况信息,通知客运企业视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公路业主单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管控措施;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13 条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据有关规定牵头组织涉及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14 条县教体局职责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及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有关规定,开展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 (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自有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督促学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校门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15 条县住建局职责 (一)及时排查、整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多发点段以及交通拥堵路段、路口,采取工程防护措施等; (二)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县城市道路的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道路,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四)负责城市新建道路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警示设施的设置;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16 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做好人行道占道经营治理,确保人行道安全畅通; (二)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17 条县司法局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服务;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18 条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依法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 (二)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通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驾驶人管理情况以及违法、事故等方面信息;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19 条县文旅局职责 (一)督促旅游企业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车辆,对导游、游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会同有关单位对旅游景区内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

 整改情况; (二)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20 条县卫生健康局职责 (一)组织协调县内医疗救治机构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县内医疗救治机构,开通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二)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21 条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检验标准; (二)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严把机动车安全检测关; (三)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及其配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产品以及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22 条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隐患整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23 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一)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道路地质灾害巡查排查、调查评估,协助做好道路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监测和避险撤离; (二)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24 条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监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二)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25 条县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发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预报,并及时推送至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 (二)针对恶劣天气事故多发路段,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气象前端感知预警提升方案,提高影响交通安全恶劣气象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26 条县内保险机构职责 (一)保险机构应提高机动车投保率,配合做好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27 条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服从组织领导和调度指挥,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乡(镇)工作职责 第 28 条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立完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管理机构。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行政村(居)支书(主任)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各乡(镇)要定期研判、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管理措施,有计划的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三)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农村交通劝导员、交通志愿者队伍,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 (五)依法整治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经营、打场晒粮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六)对发生在区域内或者涉及本乡镇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29 条严格落实赶集天“跟场管理”制度。在农村赶集日,会同相关单位,对辖区赶集点进行交通秩序管理,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的安全与畅通。

 第 30 条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宣传计划,利用农村“大喇叭”等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本辖区、本村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第 31 条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辖区道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结合有关单位进行会商和治理。对还未治理或治理成效不明显的特别危险路段,要制定临时管控措施。

 第 32 条协助县公安交警大队积极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章附则 第 33 条本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 34 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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