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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2年)

时间:2022-07-02 14:25:3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毕节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2年),供大家参考。

毕节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2年)

 

 毕节市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巩固生态环境质量,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9〕3号)、《中共毕节市委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9〕3号)文件精神,并参照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毕节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

 各级 党委(党工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切实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通过强化研究部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资金投入和考核问责,统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具体责任。

 3.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4.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空间规划、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治理、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积极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6.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督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7.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8.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

 设。

 9.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履责情况和污染防治攻坚等重大工作推动落实情况。

 (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2.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稳定,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每年向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3.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拟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制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4.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产业生态化

 和生态产业化,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生产工艺技术退出。加快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供给侧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5.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园区和环境敏感区环境管理,维护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环境和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推动重点污染源和主要行业污染治理,实行全面排查、滚动治理。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6.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城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建设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改善城乡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平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7.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

 合防治。

 8.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筹开展生态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石漠化、贫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9.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10.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组织所属相关部门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加强企业排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环境准入,推进环评许可、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许可“三合一”改革。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11.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3.推进“放管服”改革,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环境

 信用评价,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创新治理模式,完善推进第三方环保治理措施,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14.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持续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生态环境部门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推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

 15.建立健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机构的议事协调功能,研究解决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16.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发生突出环境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4.组织本行政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黒臭水体排查整治、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织落实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5.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生活污水垃圾处置、饮用水源地管理等纳入村规民约规定。

 二、党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工作责任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

 市委办公室

 1.推动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4.配合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

 5.按要求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主体责任情况。

 (三)

 市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拨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 市纪委 市监委、 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

 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力度培养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人才。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

 市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五)

 市委政法委

 1.会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部门,统筹协调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协调处理涉生态环境案件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

 3.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中的困难问题。

 (六)

 市委政策研究室

 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原则、重大政策、重大战略和规划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七)

 市委编办

 1.按照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2.科学核定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承担相关生态保护职能机构责任及人员编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三、市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 (一)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负责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地方法规,拟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开展备案审查。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2.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工作。

 (二)

 市人大环资委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地方法

 规进行评估。

 3.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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