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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04 10:5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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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完整文档)

 

  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 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 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0 年 12月 23 日作出(2020)浙 0421 民初 2076 号民事判决,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任某租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 70542 元。判决生效后房某未自觉履行,任某申请强制执行。

 (2020)浙 0421 民初 2076 号案件受理后,法院应任某的申请于 2020 年 7 月 7 日查封了王某、房某名下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 2278 号 X 号楼 X 单元 X 室房产。执行立案后,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

 王某知悉涉案房产被本院查封,以双方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

 其所有为由, 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于 2021 年 8 月24 日作出(2021)浙 0421 执异 18 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其遂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案涉房产于 2018 年11月 15日登记至王某、房某名下,房产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设定抵押,最高额抵押限额 20 万元,抵押物估价 40 万元,期限五年。现有银行贷款 20 万元未偿还,利息由王某的银行卡每月归还。王某、房某当庭陈述该房屋购买时价格为 45 万元,其中 25 万元以现金支付,20 万元以抵押贷款支付。9 2019 年 年 4 4 月 月 4 24 日,王某与房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在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 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由房某抚养,位于王某原籍的路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 8 2278 号房产归王某所有,房贷由房某承担。据王某自述,目前涉案房屋由其与母亲共同居住。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法院在诉讼中对登记于王某、房某名下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

 本案原告王某就涉案房屋是否享

 有可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应予具体考察。其一,离婚协议早。

 于债务发生时间。王某和房某于2019年4月24日登记离婚,两天后任某与房某于 4 月 26 日签订《租房房屋协议》,并且房某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170000 元及保证金 10000 元。其后,因 2020 年 4 月 26 日起的第二年租金支付发生纠纷继而任某提起诉讼。房某就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后,从款项使用经过来看,离婚与房屋租赁仅间隔两天,但房某当时并未将其手头的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而是支付租金,显然不存在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情形。

 其次,本案债权为尚欠租金及损失共计 2 70542 元,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因房产无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 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若继续执行,很可能对当事人居住生存等造成影响,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再次,离婚协议约定由房某归还贷款,现涉案房屋因尚有抵押贷款未偿还而未办理过户,目前无证据证实王某知道房某涉讼而怠于自筹资金还款,不宜认定为未过户系其自身原因。此外,王某、房某系异地婚恋,根据双方当庭陈述,系因房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离婚,故双方约定位于王某原籍所在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合法、合情、合理,王某就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原告王某关于排除执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但因王某未及时办理过户而引 发本案诉讼,法院酌定其由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号 | (2021)浙 0421 民初 39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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