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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一步加强清理规范领导干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工作通知【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04 10:5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加强清理规范领导干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工作通知【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对于进一步加强清理规范领导干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工作通知【精选推荐】

 

  1 中 共 毕 节 市 七 星 关 区 委 组 织 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领导干部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清理领导干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长效机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清理全区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办法》(黔组发〔2014〕2 号)及《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黔组发〔2014〕11 号)等文件精神,对领导干部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在之前清理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兼职(任职)情况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

 二、清理范围及内容

  2 (一)清理范围

 1.担任现职到企业、社团兼职(任职)人员; 2.离(退)休后到企业、社团兼职(任职)人员; 3.辞去公职后到企业、社团兼职(任职)人员。

 (二)清理内容

 1.在企业、社团违规兼职、违规取酬、不按规定转移关系等问题。

 2.非工作需要的安置性、照顾性兼职,未经审批或备案兼职、任职,超数量、超届数或超任职年龄界限兼职,违规取酬、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或不按规定报告取酬和报销情况,利用担任企业、社团职务的便利和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未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等问题。

 3.历次清理工作中存在“对部分领导干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的问题排查不到位,清理工作不全面”、“对领导干部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期间取酬的问题没有深入调查和处理”、“个别领导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执行政策规定不严格”等问题。

 三、工作安排 1.认真开展排查。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准确把握违规企业、社团兼职(任职)的情形,并指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对单位各类人员逐一进行清查,在清查工作中如发现存在领导干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人员,务必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附件 5),

  3 并于10月22日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电子版经协同办公网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经核实无此类现象的,须在空白表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2.对排查发现的违规兼职(任职)问题,要逐一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时限,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务必于 10 月 30 日前完成清退工作,采取督促干部本人辞去兼职(任职)职务、督促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免去兼职(任职)职务的方式,确保“零违规”。

 3.今后领导干部如有企业、社团兼职(任职)的情况,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统计表上报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兼职(任职)。

 四、监督问责 中央、省委和市委已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巡视工作的内容。区委也将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违规兼职(任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区委组织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经常性联合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置问题,切实建立清理规范领导干部企业、社团兼职(任职)的长效机制。

 业务咨询:干部监督科(联系电话:8345428)

 联系地址:区行政办公中心区委 417 办公室。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

  4 2.《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办法》(黔组发〔2014〕2 号)

 3.《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黔组发〔2014〕11 号)

 4.七星关区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组织部

 2018 年 10 月 16 日

  5 附件 1

  6

  7 附件 2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管理办法

 黔组发〔2014〕2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未办理调出、辞职手续的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

 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原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

 兼职(任职)既包括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

  8 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本办法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或备案。

 (一)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9 1、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3、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兼职(任职)手续。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办理兼职(任职)手续; 3、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兼职

  10 (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前备案;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后,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应当一并免除。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批; 3、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

 3、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备案。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批准到企业兼职不得超过 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

  11 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第九条

 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企业任职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职手续。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

  12 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本人应当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的情况需作详细说明,是否取酬和职务消费、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附所兼职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明细材料。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对报告的有关内容严格审核,发现有取酬或其他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3 附件 3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黔组发〔2014〕11 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 1 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14 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委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省委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本省、本地区、本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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