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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时间:2022-07-16 14: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 1 - 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学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管理条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控制与审批、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

 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

 - 2 - 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由学院及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总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开支制度。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履行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党委(校长)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校工会**(或常务副**)、审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教师代表(1 名)为组成人员的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范围、程序依照咸师院党字[2012]1 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3 - 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和会计工作,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决策与规划,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资金运筹均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学院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资金由财务处集中核算。学院对经济相对独立单位实行“财务处单独建账,资金集中管理与核算”办法,严禁任何部门与单位私设银行账户、私建会计账薄和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八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在财务处下设立办公室、预算管理科、会计核算科和资金结算中心四个二级职能科室,分别执行档案票据管理,对外联络、对内组织协调、预算和工资管理,会计核算与决算,学费收缴与资金结算等职能。财务处内部实行科室、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学院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建立信息化和网络化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系统。

 第十条学院把财会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学院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

 - 4 - 专业水平。建立与学院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

 第十一条学院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支出预算分为正常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财务预算由院级财务预算和院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预算组成。

 学院实行严格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院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经费预算坚持厉行节约、挖掘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事业计划任务,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合理、留有余地、不搞赤字”的总原则,编制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支持学院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

 - 5 - 设投资。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可能,可编制 3-5 年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学院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程序。学院财务处会同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学院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草案,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学院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要求,编制正式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预算的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正常经费预算。专项(项目)经费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十八条预算的编制时间。每年第四季度,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性质和工作计划,按照财务处统一规定的格式,分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向财务处上报本部门下年用款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各单位、各部门用款计划,编制院级财务预算草案。当年招生计划和上级的经费

 - 6 - 拨款指标下达后,财务处一般应在每年 12 月份编制出下年的正式预算预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下达各单位、各部门经费预算指标(上级部门预算试点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学院预算经审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确因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发展计划有较大变化,对财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财务处可根据当年实际收支情况在报经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批准的前提下,对其作适当的预算外调整,并按规定程序与要求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或批准。

 (一)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需要增加支出的预算审批程序和权限:

 (1)增加预算外支出单项金额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增加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后,财务处审核签字,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交财务处执行。

 (2)增加预算外支出单项金额在 2 万元—10 万元(含10 万元)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增加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签字后,送交财务处执行。

 (3)增加预算外支出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100 万元(含

 - 7 - 100 万元)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增加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核签字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送财务处执行。

 (4)增加预算外项目支出单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增加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核签字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最后经院党委会会议审定同意后,送财务处执行。

 (二)已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但其支出用途改变需要调整支出项目与用途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1)调整支出用途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调整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部门主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同意,送财务处执行。

 (2)调整支出用途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调整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部门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同意,向院长办公会通报后,送财务处执行。

 (3)调整支出用途单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预算支出,申请人使用“调整支出预算指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

 - 8 - 导审核签字,经财务处审核签字,再报部门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向院党委会通报后,送财务处执行。

 在增加支出预算的同时,在确保收入有来源的前提下,相应的调整收入预算。

 (三)对于实行以“收入控制支出”的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和附属中学等经费相对独立部门,在财务处确定收入已入账的情况下,在保证上缴学院财务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增加本部门支出经费预算指标时,需要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增加经费支出预算指标审批表》,经财务处审查后,报请部门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增加预算指标,由财务处和申请部门负责实施。

 (四)学校建立预算支出大额通报制度:单笔支出金额50 万元(含 50 万元)--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由资金使用部门向校长办公会通报付款情况;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支出,由资金使用部门将付款情况向校党委会通报,送财务处执行。

 年度校内预算调整时间间隔不得低于 3 个月。

 (五)后勤集团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审批权暂按《咸阳师范学院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咸师院发[2011]7 号)执行。

 第二十条决算的编制。学校预算年度结束后,应认真

 - 9 - 总结、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包括包干经费和专项经费。其中包干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包括科学事业经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等。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

 - 10 - 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支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收入。

 任何单位不得改变或变通收入的性质,确保各项收入正常入库和正确核算。

 - 11 - 第二十三条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院内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经过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实行院内各项收费在校内进行公示制度;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或校内统一收据,院内各项收费票据应当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各部门使用非法票据进行非法收费;院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应当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以设立教育基金会等多种方式,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学院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法、合理地组织收入。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办学培训、科学服务、对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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