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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16 1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全文完整)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以我校教职工名义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柔性引进人才及维修、施工、餐饮、保卫、保洁、物业人员等其他在校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系的构建,统筹各职能部门,形成师德建设合力。负责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学校关于师德建设与监督的决定事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以及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人事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各部门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学校关于师

  德师风建设与监督的议定事项与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协做好对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复核工作。

 第二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寻衅滋事,谩骂、威胁学校领导或教职工; 5.破坏民族团结,歧视少数民族师生。

 6.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9.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教育教学方面 1.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

  的兼职兼薪行为。

 2.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3.篡改学生或考生成绩,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4.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并产生不良影响。

 5.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三)学术道德方面 1.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2.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5.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6.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7.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8.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3.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5.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6.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管理工作和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招标评标、基建工程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4.不当占有学生应得津贴。

 5.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1.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或擅自以学校名义行事,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2.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各部门或个人均可向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举报提出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师德失范行为发生之日起 3 年之内。

 第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办公室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四)超出举报时限的; (五)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学院发现线索或收到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向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办公室报告,办公室通过相关部门和各部门师德师风建设与监

  督工作小组了解情况后,将会同纪检办公室或学术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涉嫌违反师德规范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处理措施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聘人员予以解聘或辞退。

 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报告,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领导责任,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办公室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对各部门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部门应当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紧密结合。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处理或处分教师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各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情况考察,建立和完善考察机制。

 本办法由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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