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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绩效奖惩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时间:2022-05-04 16: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护士绩效奖惩制度实施细则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护士绩效奖惩制度实施细则3篇

第一篇: 护士绩效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篇一: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营销中心的工作,提高营销中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奖勤罚

懒,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奖励内容包括:会议表扬,颁发奖励证书,职业培训,奖金,带薪休假、旅游等。 惩处内容包括:会议批评,处分决定存档,下调工资待遇,经济处罚、解职、解雇等。

第三条 本细则包括奖惩体系、奖励细则、惩戒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营销中心所有从事销售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奖惩体系

第五条 奖励分为

1、 嘉奖; 2、 记功; 3、 记大功。

第六条 惩戒分为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解职; 5、 解雇 。 第七条 奖惩计算与考核

1、 全年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2、 全年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3、全年累计嘉奖达20次以上者,年终予以300元的奖金奖励; 全年累计记功达2次以上者,年终予以500元的奖金奖励;

全年累计记大功达1次以上,且全年无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年终予以(记功次数×1000元)的奖金奖励;

全年累计记大功达3次以上者,除奖金奖励外,公司将酬情给予职业培训、年假、旅游等奖励。

4、全年累计警告达20次以上者,年终处以300元的经济处罚; 全年累计记过达2次以上者,年终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全年累计记大过达1次以上者,年终处以(记过次数×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全年累计记大过达3次以上者,将处以停职反省、解职、直至解雇。

第三章奖励细则

第八条 按时完成值日任务,符合值日标准,在值日期间物品摆放有序,责任区内地面无污渍、无杂

物,卫生无死角者。给予嘉奖一次。考核期三个月。

第九条 爱护办公用品、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对分配给自己使用的办

公设备经常维护、保养,在使用中没有出现过明显故障者。给予嘉奖一次。考核期一年。

第十条 对日常行政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司采纳的,给予

嘉奖一次。考核期每次。

对业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司采纳后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予以记大功一次。

考核期每次。

第十一条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能很好的完成公司交付的各项

工作的。给予嘉奖一次。考核期三个月。

第十二条 工作态度积极,乐观向上,并能带动他人在公司形成良好工作氛围的;主动协助同事完成

工作任务的。给予记功一次。考核期一年。

第十三条 每天均能按工作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当日工作任务的,给予嘉奖一次。考核期一个月。第十四条 1)季度内能完成本季度既定的销售目标的,给予嘉奖一次。考核期三个月。(按实际回款

额计算。)

2)季度内超额完成本季度既定的销售目标,超额达20%以上者,给予记功一次。考核期三个月。(按实际回款额计算。)

第十五条 1)完成本年度既定的销售目标的,给予记功一次。考核期一年。(按实际回款额计算。)

2)超额完成本年度销售目标,超额达50%以上者,给予记大功一次。考核期一年。(按实际回款额计算。)

第十六条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挽回巨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

大功一次。考核期每次。

第四章 惩戒细则

第十七条 值日期间没有按要求的时间、标准完成值日工作的,予以警告一次。警告五次以上=记过

一次。考核期每次。

第十八条 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造成人为损坏的,予以警告一次;损坏严重但经公司内部人员维修

后可以使用的予以记过一次;损坏严重需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或报废的,予以记大过一次,并需照价赔偿。考核期一个月。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内长时间聊私人QQ、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玩网络游戏、看小说、看视频等,

从而影响正常工作的,以上情况发现任意一项,即给予当场警告一次,累计警告达三次以上者,给予停止网络使用权一周的处罚,并予以记过一次。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条 不能按每天的工作计划完成当天工作任务的,无故不按时提交工作报告的,消极怠工的,

予以警告一次;累计警告达三次以上=记过一次。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一条 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为逃避处罚而欺瞒公司,编造虚假客户信息的,一经查实,

予以记过一次,并扣发当月50%基本工资。累计达三次以上者,予以解雇。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二条 工作态度消极,在公司中散布消极、不良情绪,影

响公司的整体工作氛围的,挑拨员工

与公司关系的,予以警告一次;累计警告达三次以上=记过一次。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三条 做出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语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但未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损失

的,予以记过一次;

造成不良影响,且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损失,但损失最终挽回的,予以记大过一次; 造成不良影响,并给公司带来无法挽回的实际经济损失的,予以解雇。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客户资料重要信息不全的,予以警告一次,累计警告三次

=记过一次。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上级领导,言语顶撞上级的,予以记过一次;拒不接受上级的工作安排的,予以

记大过一次。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六条 擅自挪用公款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雇。并依法对其进行诉讼,追回公款。考核期每

次。

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未经公司允许,亲自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业务活动的,或私自与

竞争厂家产生业务往来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雇。考核期每次。

第二十八条 外出办理公司业务时,无故未办理公司业务的,一经查实,予以记过一次。考核期每

次。

第二十九条 未能完成本季度既定工作任务的,予以警告一次;

未能完成本季度既定工作任务,且完成不足70%的,记过一次。(按实际回款额计算)

考核期三个月。

第三十条 未能完成本年度既定工作任务的,予以警告一次,并下调第二年基本工资10%;

未能完成本年度既定工作任务,且完成不足70%的,予以记过一次,并下调第二年基本工

资30%。(按实际回款额计算)考核期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经理室监督实施,所有奖励与惩戒均需报总经理批准后方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对奖惩情况进行汇总,并召开营销中心全体会议予以公布。对于记大功的人员,

公司行政部将发放由公司加盖公章,由总经理签名的文件,并放入其个人档案。除警告处分外,所有奖惩结果都将以文字形式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作为公司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

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注:相关考核表附后。

2010年11月1日

二零一年月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表(一)

二零一年月值 日 情 况 考 核 表(二)

制表日期: 年月日

篇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有生产,就存在安全,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根据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劳动安全纪律部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100元,帽壳已坏、帽带不扣、前后反带、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含三次),将停薪停工且在工地现场学习一周,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不穿安全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3、酒后人员严禁进入3M工厂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500元并立即解除雇佣关系,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

法律责任。

4、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100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5、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100元,处罚后仍不改正者,除名处理。

6、厂区内严禁吸烟(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处吸烟),如被发现罚款500元后除名处理。

7、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眼镜进行施工,必要时根据车间要求佩带口罩和耳塞等PPE,如有违规每次罚款100元。

8、不把施工胸卡正确佩带在明显易见位置或忘带胸卡者罚款50元。

9、

二、临时用电部分:

1、施工现场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如发现不设横杆,不用绝缘架空、线路一把抓,罚款50元。

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款100元。

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雨措施,一处每次罚款100元;

4、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不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处罚款

100元;

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6、临时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和要求,动力、照明线路通过金属脚手架无绝缘隔离保护,线路拖地,老化破皮,漏电等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7、严禁使用损坏或裸露的插头和插座,违规罚款100元。

三、机械设备部分:

1、手持切割电动工具操作时不带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操作木工电锯、平刨带手套者,每一人次罚款50元。

3、操作木工电锯不用防护挡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护指键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罚款50元。

4、严禁使用无安全罩的磨光机和切割机,违规罚款50元。

四、动火作业部分:

1、在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先检查动火证是否开具,无证动火者罚款300元。

2、在动火作业时,在火种中心3米内必须配备灭火器,违规罚款100元。

3、在动火作业的下方及周围,必要时采取防火布或者铁皮等阻燃物覆盖保护,违规者罚款100元,造成后果由动火者自负,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4、动火时要先查看周围环境,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保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火,违规动火人员罚款100元。

5、在动火现场,绝对禁止油漆和油性涂料及溶剂的作业,如有发现,油漆工和动火作业工各罚500元。

6、氧气乙炔管道及压力标抗回火器要完好无损,氧气乙炔瓶不得倒地,要安全固定在其他不易倾倒的物体上,并且间距不低于6m,违规者罚款100元。

五、高空临边作业部分:

1、二米以下基槽临边和一米以上悬挑建筑物临边不设防护支护,不设围挡,安全员和主管各罚款300元每次。

2、临边作业严禁使用软绳或胶带作为围护支撑,如发现安全员和主管各罚款300员每次;

3、施工过程中出现洞口应立即遮盖,当事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4、临时脚手架超过一米以上必须有围护栏杆,人员操作超过2米(含2米)必须佩带安全带并且扣好安全带(安全带严禁低挂高用),如有违规每次罚款100元。

5、在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专人看护并且扶着梯子,如果单独爬梯操作施工,违规罚款100元。

6、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严禁使用箱子及油桶等物体代替脚手架增高,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7、在高空作业时,如有高空坠落危险,必须在下方地面和设备

做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区域严禁进入的围护警告,违规罚款100元。

安全奖惩总则:

1— 施工人员每人每月如无安全罚款记录,月底由安全员发放安全奖100元。

2---安全员和项目经理在项目部每月无可记录违例,由公司发放安全奖500元。如有可记录违例,罚款500元。

希望各位员工相互关心,相互督促,认真履行本公司安全奖罚制度,请千万记住:安全第一,你的家人需要你~

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1-3-17开始执行

篇三: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1.3 在实行奖惩制度过程中,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时,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

为主的原则。对违纪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奖励

2.1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2.1.1 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2.1.2 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2.1.3 在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

2.1.4 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生命和集体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的;

2.1.5 在抵制不正之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2.1.6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2.1.7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2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劳动模范、通令嘉奖、先进工作(生产)者、晋级、记大功、记功等荣誉称号。

2.3 奖励程序:

2.3.1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给予通令嘉奖的,由总经理会同工会提名,征求职代会和党委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2 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由班组民主推荐,部门领导审核,经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

2.3.3 职工奖励性晋级,由总经理提名,征求职代会意见和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决定;

2.3.4 评选标兵及记大功、记功等,经公司工会提出建议,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由总经理批准;

2.3.5 中层以上干部获先进以上荣誉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名,听取职工代表组长意见后,由党委和总经理决定;

2.4 对于受到上述奖励的职工,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事迹载入档案,作为转正、定级、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3 惩罚

3.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或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1.1 违反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如一个月内迟到、早退2次以上;一个年度内迟到、早退4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3.1.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1.3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3.1.4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

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1.5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3.1.6 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

3.1.7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2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指开除公司籍)。

3.3 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情节比较严重,符合开除条件的,同时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也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3.4 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关押执行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被判处徒刑,在缓刑、管制或拘役期间,犯有上述3.1条规定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5 员工在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犯有上述3.1条规定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缩短察看期限半年至一年,提前恢复司籍。

3.6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停工(停职)检查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6.1 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停工(停职)检查。停工(停职)检查是帮助员工认识错误的一种方法,停工(停职)期一次不超过五天;

3.6.2 由于违纪经过教育或受到行政处分,又坚持不改的,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合同;

3.6.3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经批评教育无效,总经理有权给予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3.7 经济处罚:

3.7.1 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的应当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对于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处分的,应当扣除3--6个月绩效工资;

3.7.2 触犯本条例3.1.3、3.1.4、3.1.5之一行为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可从工资中扣除,也可一次交清;

3.7.3 对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改发生活费。

3.7.4 对于受到停工(停职)检查处理的,检查期间按无锡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

3.7.5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不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同时给予降级(或降薪)处理;

3.7.6 对于受到降级(或降薪)处分的,一般降技能工资一级。

3.8 惩处审批程序:

3.8.1 给予留用察看以下(不含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受处分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呈批报告,经有关部门核定,报劳资部门审查,征求公司工会意见,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2 给予留用察看、除名的,须经总经理提名,听取职代会意见和党委意见,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3 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总经理提出建议,听取党委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

3.8.4 责令停工(停职)检查的,由所在部门向劳资部门提出,经总经理批准。

3.8.5 职代会对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违纪处分(或处理)有建议权,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党委意见后,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6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公开处分(或处理)的,由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7 员工处分(或处理)应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进行。操作过程中要结合所犯错误性质、认识态度、一贯表现慎重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3.8.8 书面呈批报告包括下述内容:a.班组级讨论意见;b.部门建议行政处分意见;c.部门民管组意见;d.有关部门关于错误事实

的核实意见;e.劳资部门审查结论;f.职代会代表组长会议或工会委员会讨论意见;g.总经理决定。

3.8.9 员工处分审批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3.8.10 受到处分或被除名者,由劳资部门会同员工所在部门书面通知本人。处分(或处理)记入本人挡案。处分(或处理)可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3.8.11 受到处分不服者,可在公布处分之日起十天内(除名、开除的在十五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3.9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正式恢复公司(转载自:>

第二篇: 护士绩效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奖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和公司 2010 年制定的各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提高全员职工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

识,用制度规范和约束他们的操作行为,彻底杜绝“三违”

现象,避免各类事故发生,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创建本质

安全型矿井,促进我矿安全、健康地发展,特编制本公司

奖惩制度。



第六章 机电运输



第 187 条、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

下供电,违者罚机电负责人 200 元,分管电器技术人员 200

元。

第 188 条、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型必

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对使用单位每台件

罚 100 元,罚责任者 100 元。

第 189 条、井下防爆设备入井,在入井前应由防爆检


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未检查入井,罚责任人 300 元/台件。

第 190 条、设备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使用单位要明确设备维护保养人,主要设备要

实行包机制,负责人挂好设备标志牌及完好牌,保证设备

完好。

2、设备表面要洁净,不得有积尘、浮煤、水泥浆、滴

水等,设备外壳应上漆防腐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不能出

现严重锈蚀,否则按失爆处理。

3、设备防爆标志要凸显,但设备标志牌、设备编号、

煤安标志铭牌不得涂漆。

4、备用机电设备放置位置要得当,喇叭口要封堵,设

备性能要完好。上下井防爆设备喇叭口由使用单位负责封

堵。

5、备用由容易碰到的和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转动

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栅栏等防护设施。

以上每一处达不到要求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50-300

元。

第 191 条、非专职电器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

罚操作者 100 元。

第 192 条、因缺少润滑造成设备报废时,视具体情况

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科长、维修工、司机、油质管理

员罚款 300-500 元。

第 193 条、工作面放炮前必须保护各种设备及电缆,

因放炮损坏的设备和电缆,由掘进队、组承担,并视情况

罚队长 500 元-1000 元。

第 194 条、井下防爆设施、小型电气设备不得打开运

行,违者罚使用单位负责人、违章责任人各 3000 元。

第 195 条、电气设备三大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各种安全保护必须按规定填写进行试验,无试验记

录、漏试或记录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发

现保护被解除或短接罚电工组长及负责人 100-300 元。出

现设备接地而不及时处理,导致漏电、继电器损坏的每次

罚责任人 100-200 元。

2、三台及以上设备和机电必须设局部接地极;有辅助

接地极的,两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 5m 且分设在设备

不同方向,接地桩的设置、埋设、连接、检查测试等按统

一意规定办理,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 50-100 元。

3、接地系统严禁串联接地,接地极埋设不合格,接地

电阻不合格,接地连线压接不紧的,一处不合格,罚责任

人 50 元。

第 196 条、井下接地(包括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

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

50 元。

第 197 条、地面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电线上,应

装设由选择性的单向保护接地装置,违者罚单位 200 元、

责任人 100 元。

第 198 条、过流保护和电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罚责

任人 100 元。

第 199 条、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违者

罚 100-300 元。

第 200 条、井下各作业点必须配齐工作通讯电话,并

保证完好畅通,否则罚机电单位负责人 50 元。安装后使用

单位损坏,罚使用单位 200 元,并负责追究损坏人,对责

任者罚款 100 元。

第 201 条、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

装置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随意甩掉电器保护,罚使

用单位 500 元,责任人 300 元。

第 202 条、造成明火操作的接头,电气设备失爆的责

任人,是工人的开除留用,是干部的给予撤职。

第 203 条、对井下破坏电气,机械设备及设施者,罚

款 500-1000 元,并开除。

第 204 条、井上下所有设备的检修,维修制度不完善,

各项记录和技术档案不齐全,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 100 元。

第 205 条、所有生产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

定机。要有设备完好牌、标志牌,否则每台设备罚款 100

元。

第 206 条、高压操作无工作票(操作票)。无人监护或

监护不力,不穿绝缘防护用品罚责任者 100-200 元。

第 207 条、操作高压开关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

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违者罚款 50 元,造成事故

另追究责任。

第 208 条、不执行停电规定的罚款 500 元,非授权人

签发停电工作票或执行非授权人签发的工作票,每人罚款

200 元,造成事故意另追究责任。

第 209 条、井下动力、信号、照明必须用阻燃电缆,

发现一处不符合以上规定罚机电科 1000 元,责任者 200 元。

第 210 条、矿用橡胶套电缆不得超电压使用,每发现

一处,罚责任者 500 元。

第 211 条、电缆穿墙时应用套管保护,并用黄泥封堵,

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 100 元。

第 212 条、电缆敷设必须按规定设置电缆标识牌,电

缆悬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者一次罚款 100

元。

第 213 条、电缆的敷设不得盘卷或 8 字形盘放,应避

免交叉,对主要大巷,采区的运输巷必须用电缆挂钩悬挂

整齐。凡用铁丝吊挂的一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214 条、电缆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挤压、落地及埋

砸。每发现一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 元并按期不处

理者加倍罚款。

第 215 条、井下配电点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必须上台上架;五小电器必须上牌板;开关大

盖把手不得损坏;设备接线柱或熔断器不得过热损坏。开

关整定值要与负荷相匹配,并使用合格熔丝,熔丝不得已

铜丝代替。以上每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

2、配电点用红白相间的栅栏围住,并悬挂“禁止入内”

牌,配电点应悬挂标准的供电系统图。配电点变压器及开

关上不得存放衣物及其它物品。以上每项达不到要求罚责

任单位 100-500 元。

3、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设备、五小

电器的喇叭口残缺或少压板视为失爆;设备、五小电器接

线室内无杂物、粉尘、接线无毛刺;螺纹隔爆结构紧固后

最小拧入孔数不低于 0.5 扣丝;防爆面用螺栓上紧后,拧

入螺孔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透孔防爆面用螺栓上紧

后,螺栓露丝 1-3 丝;防爆面定期进行检查,涂抹凡士林;

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单位 500 元。

第 216 条、井下各单位使用煤电综保,必须在每班使

用前对其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做好记录,违者每次罚款

100 元。

第 217 条、刮板输送机的液力耦合器必须有合格的易

容合金塞并注难燃液,一处不符合规定罚使用单位 200 元、

责任人 100 元。

第 218 条、乘坐皮带代步违章者,是工人的开处留用,

是干部的给予撤职。不走行人过桥耳跨皮带罚款 100 元,

用皮带运料违者罚款 100 元。

第 219 条、车辆撞坏设备、水管、电缆、风筒等,罚

责任人 100 元。

第 220 条、巷道及皮带机头机尾堆煤、浮煤、浮矸要

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 500 元。

第 221 条、在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经常需要人员行走

的地方必须设过人桥,否则罚主管负责人 100 元。

第 222 条、皮带底托辊被水、煤泥掩埋耳未及时清理,

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23 条、作业场所发现异常,不及时断电撤人的责

任者,是工人的开除留用,是干部的给予撤职。

第 224 条、所有皮带机必须装设防滑、堆煤和防跑偏

保护,应装设温度、烟雾和超温洒水保护,缺一项罚款 100

元,每一项不合格罚款 50 元。

第 225 条、井下主要皮带巷照明要充分,每少一盏灯

或有一盏灯不亮而不及时更换罚款 30 元。

第 226 条、无信号或信号不清开皮带的,罚款 100 元。

第 227 条、主要运输机还必须装设皮带张紧力下设和

纵撕保护,以及机头、机尾的防护栏,缺一项罚款 100 元。

第 228 条、井下使用的刮板运输机,有下列情况罚款

100 元:

(1)无信号或信号不清开溜子;

(2)链子刮板缺螺丝,刮板出槽;

(3)溜子电机被浮煤埋住;

(4)溜子运行时无人看管或司机睡觉。

第 229 条、副井提升运输时,严格执行“车行人不行”

制度,违者罚款 500 元。

第 230 条、所有矿车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

长度不得小于 100mm。缺碰头每个罚款 100 元。

第 231 条、所有矿车必须装设不能自行脱落的闭锁装

置,否则每处罚款 100 元。对于有坡度停用矿车而未加设

阻车装置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32 条、安全监察员、瓦检员脱岗,对隐患不盯住

处理,是工人的开除留用。皮带头行人(车)必须装设护

网,因人为拆卸而未及时安装或人为损坏罚责任单位 100

元。

第 233 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气体超限的责任者,是

工人的开除留用,是干部给予撤职。

第 234 条、破坏巷道支护特别是偷拆巷道互帮锚栓垫

片及其它安全设施者,是工人的开除留用。

第 235 条、井下斜巷运输时必须按规程提空车或重车,

不准空拉钩头,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

究责任。

第 236 条、上下把钩工上岗前,必须检查安全设施、

防跑车设施、连接装置等。违者一次罚款 100 元,造成事

故另追究责任。

第 237 条、绞车司机,各种小绞车、无级绳绞车操作

员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发现一次罚 200 元。

第 238 条、各种材料乱堆乱放。不分型号堆放、单体

不编号、进出电缆交错乱挂、电缆落地被车压、横跨巷道

的高度不符合设计,潜水泵电缆多余部分不盘挂,每发现

一项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39 条、入井矿灯不完好或红灯,每台矿灯罚管理

单位 100 元,责任人 50 元。

第 240 条、擅自在井下拆开矿灯,按失爆处理,罚款

1000 元。

第 241 条、特殊工种及维修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

作或未持证上岗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42 条、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专题调查,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对机电科长罚

200 元、机电副总工程师 300 元、机电副经理 500 元。

(一)高瓦斯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机 10min 及以上,其它矿井主要

通风机停机 20min 及以上,但不足 30min;

(二)因故障停电,造成全矿井中断供电 10min 及以上;地面生

产单位中断供电 30min 以上至 24h;地面生产车间中断供电 4h 以上

至三天;

(三)主井皮带运输机胶带、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撕裂长度 50m 及

以上;

(四)空压机风管、储气罐爆炸;

(五)井下发生电气设备着火;

第 243 条、 发生一般机电事故或存在重大机电运输安全隐患、

较严重的机电运输安全隐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机电科长罚

200 元、机电副总工程师 300 元、机电副经理 500 元。

(一)主要提升机故障停运 1h 及以上;

(二)矿井盘区停电 2h 及以上;

(三)主要通风机、主要提升机超能力使用;

(四)主井皮带运输机胶带、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撕裂 20m~50m;

(五)主要通风机供电线路上分接负荷;

(六)主排水泵房淹泵;

(七)由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或井

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八)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下山开采的盘区

变电所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九)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或进行摄录象时,未制

定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超出允许区域;

(十)触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5 号)的机电运输隐患。

第 244 条、 触碰《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晋能安

监字〔2016〕20 号)中“安全管理红线”中机电运输方面相关条款,

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处罚标准执行。

第 245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机电科长罚 100 元、机电副

总工程师 200 元、机电副经理 300 元。

(一)各矿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未按有关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操作,在运输、安装、使用过程中导致主要生产设备(或电动机、减

速器等主要部件)损坏,矿井影响采煤工作面一个圆班生产,或地面

厂影响生产 24 小时;

(二)采、掘工作面遇有坚硬岩石时,不按规定放震动炮或采取

其它措施,用设备强行硬割;

(三)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违规作业,造成误停、

误送电;

(四)地面 6kV 及以上变配电所(站)要保证安全运行、安全供

电,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造成人员

或设备事故或造成矿井停电事故;

第 246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机电科长罚 100 元、机电副总

工程师 200 元、机电副经理 300 元。

(一)采煤机没有停运刮板输送机的闭锁或不起作用;因操作失

误造成采煤机滚筒割支架顶梁;

(二)机械、电气设备由人为过失未加防护设施或操作不当,导

致设备损伤、损坏的,采掘工作面设备由人为因素导致外表损伤的;

(三)掘进机前后不使用照明灯、非司机侧无急停闭锁按钮或在

开机前发不出信号;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交班时,不断开电源、

截割头不落地或掘进机截割头不加防护罩;

(四)水冷电动机或减速器不使用水冷却或水路不通;

(五)液力偶合器不使用难燃液、易熔塞、防爆片或使用不合格

的产品;磨擦片式联轴器使用不合格产品;

(六)同一变电所内采掘未分开供电;

(七)在井下进行各种电气测试或电气设备开盖前不测瓦斯;

(八)不同型号、截面的电缆之间连接,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接线

盒直接连接;拆除电气设备时,锯剁电缆;

(九)矿灯不使用双光源、阻燃抗静电电缆、无短路保护、不符

合抗冲击跌落性能或未按规划更换;

(十)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监控设施、通讯器材等

矿用产品,无三证一标的;

(十一) 原有供电系统更换新电缆时仍敷设在主要回风巷内或新

建的主要回风巷道内敷设电缆;

(十二)未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操作规程》,出现发令人指挥失误、

受令人操作失误,造成人员或设备事故;6KV 及以上供电系统保护

设施发生误动、拒动、越级跳闸并对供电安全,正常生产生活造成

较大影响;

第 247 条、触碰《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晋能安监

字〔2016〕20 号)中“安全操作红线”中机电运输方面相关条款,

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处罚标准执行。

第 248 条、在用的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须按规定的周期、内容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理设备卫生,更换已损坏零部件,检查紧固

件、液压系统、冷却管路、保护装置,调整间隙配合等。并分别按

班、日、旬、月要求和内容,详细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因维护保养

不到位造成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按损坏程度、损失大小及对生产的

影响,对机电科长罚 100 元、机电副总工程师 200 元、机电副经理

300 元。

第 249 条、加强机电设备的油脂润滑管理。新购入或经检修后复

用的机电设备,投运前须检查油脂牌号、数量。符合设备用油规定,

方可投运。运行中的机电设备须按规定周期,对油脂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按规定的牌号、数量补充用油。定期对油脂理化性能进行检

验,对理化性能指标变化超标、杂质增多超标、污染严重的用油要

及时更换。因油脂管理问题造成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按损坏程度、

损失大小及对生产的影响,对机电科长罚 100 元、机电副总工程师

200 元、机电副经理 300 元。

第 250 条、市公司所属矿井主要机电设备大修理须严格履行下

列程序:

(一)实施机电设备大修理时,设备所有单位应提出修理申请,

包括设备名称、型号,预计修理的项目、修理达标要求及工期要求

等;

(二)机电设备大修理须委托持有修理相应设备资质的单位承修。

若必须委托煤机分公司以外单位承修时,则由设备所有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按同煤销安全字[2011]13 号文件要求和流程,外委修理。

(三)承修单位须根据设备修理要求及设备实际情况,确定设备

修理工艺、明确重要外购零部件名称数量及生产厂商、编制修理预

算,并按同煤销安全字[2011]13 号文件执行,未按上述程序执行的,

处以相关责任人 100 至 300 元的罚款。

(四)设备修理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在出厂前仍未解决并带到井

下的,经查证核实,处以修理单位 5000 元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

(五)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市公司机电管理部组织有关

部门认定,属承修单位责任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委托修理的责任单

位处以 5000 元罚款,由委托修理的责任单位参照上述条款负责向承

修单位索赔;

第 251 条、修理后的主要采掘设备(或电动机、减速器等主要部

件)出现修理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可拒绝使用,并要及时向市公司机

电管理部反映,经查证核实后,按上述有关条款对责任单位进行处

罚。各部门发现使用单位在运输、安装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甚至

野蛮操作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市公司机电管理部反映。经查证核

实后,对机电科长罚 100 元、机电副总工程师 200 元、机电副经理

300 元。

第 252 条、每月根据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市公司要求

定期、不定期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上报情况(不按时上报、敷

衍了事、瞒报不报等),对机电副总工程师 100 元、机电副经理 100

元。

第三篇: 护士绩效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CHYZD2017010

文件类别

制度类

版本

A

文件名称

职工奖惩制度管理方案

发布日期

2017年9月13日

职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1.目的:

为奖励先进,惩戒落后,使员工的奖惩有据可依,创建良好工作环境,特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奖惩分类:

1)员工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四类。

2)员工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关系五类。在给予各档次的处罚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

4.奖惩原则:

A 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B 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C 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D 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E 精神奖惩为主,物质奖惩为辅的原则。

5.职责划分:

1)行政部负责所有员工奖励及惩罚事项的审查。

2)生产经理和各部门主管有权对本部门员工提出奖惩申请;

3)所有奖励与处罚的备案、人事记录,并负责汇总报财务部;

4)行政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各级别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工作;

5)财务部负责奖励与罚款的发放与扣款;

6.员工奖励规定:

1)员工日常奖励分下列四类:

a)表扬: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的精神奖励;

b)嘉奖:书面的方式进行的精神奖励,同时给予每次嘉奖奖金为100元;

c)记功:书面的方式进行的精神奖励,同时给予每次记功奖金为200元;

d)大功:书面的方式进行的精神奖励,同时给予每次大功奖金为500元;

e)晋级:上调员工职等职级,相应上调薪酬;

2)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表扬或嘉奖:

a)灾难面前挺身而出,处置适当者;

b)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c)表扬累计达三次者;

d)有正义感,能大胆抵制和及时报告个别员工违纪、不良行为;

e)注重知识更新,利用各种机会参加专业知识及技能进修;

f)主动向同事、下属及新进员工传授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g)积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提合理化建议;

h)在工作中不计较眼前得失,任劳任怨;

3)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功:

a)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b)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c)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d)工作严谨认真,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者;

e)成绩突出,为公司带来丰厚收益者;

f)嘉奖累计达三次者;

4)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a)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b)为公司管理或经营重大决策出谋划策,卓有成效者;

c)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d)检举,制止舞弊、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害者;

e)服务满五年以上,成绩优良,未有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f)圆满完成公司重大项目或重大任务的;

g)记功累计三次者。

5)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晋级:

a)在本职工作中主动、大胆创新,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b)工作能力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多提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

7.员工处罚规定:

员工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五种:

a)警告(每次罚款50元)

b)记过(每次罚款100)

c)记大过(每次罚款200元)

d)降级(降低职等职级,相应降低薪酬)

e)解除劳动关系(除名,严重者追究相应的责任)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f)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g)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偷闲怠眠者;

h)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怠慢职守者;

i)不能积极配合同事或其他部门工作的;

j)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k)对领导口头安排或公司例会会议纪录中安排的工作执行不力或不能按时并完成者;

l)凡工作时间串岗、禁烟区吸烟、吃东西、网上聚堆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

m)未按公司规定着工装工鞋、佩带厂牌者;

n)下班后不关闭所使用电器设施设备、造成浪费的;

o)接受直属主管指令时态度恶劣的;

p)在生产、办公场所吸烟,乱扔烟头;

q)就餐时不排队、大声喧哗,不遵守文明就餐者;

r)代人打饭菜者,提前打饭者;

s)未经行政部许可,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t)参加会议或培训人员迟到超过5分钟者;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u)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或客户投诉,情节轻微者;

v)不按程序办事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

w)办公时间私自外出,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又无“外出办公登记”,超过2小时;

x)态度不好,与客户或顾客吵架,给工作及公司带来不良影响者;

y)不遵守宿舍住宿管理条例者;

zz)工作时间内喝酒及酒后上班者;

aa)狭私报复,故意刁难他人;

bb)违反考勤规则或不遵守出勤规则者;

cc)累计三次以上警告处分者(含三次);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dd)谩骂、恐吓、威胁、侮辱同事或上级以及打架、寻衅滋事者;

ee)违抗命令,公开顶撞上级,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ff)消极怠工,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者;

gg)不按程序办事或办事疏忽,对工作产生严重影响者;

hh)擅自移动、动用公司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以及其它物品;

ii)发表损害企业形象,员工或客户声誉的言论;

jj)发现企业财物受损丢失不管、不问、不报或谎报消息;

kk)故意损坏公司或同事财物;

ll)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经常出现差错;

mm)泄露公司机密或虚报事实,危害公司利益者;

nn)累计三次以上记过处分者(含三次);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处理:

a) 累计二次以上记大过处分者(含两次);

b) 被客户或顾客投诉月累计五次以上,情节严重者;

c) 直接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d) 蓄意压制、诬陷同事和下属员工;

e) 管理思想传统,古板不配合不接受正确新理念,拖公司后腿者;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oo)仿效上级主管人员或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pp)有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的机密文件资料、数据,使公司利益遭到重大损害者;

qq)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回扣或好处费,蒙骗领导,侵占公司财物者;

rr)盗窃企业、员工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ss)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者;

tt)连续旷工或月累计旷工五日以上(含五日)者;

uu)累计二次记大过处分者或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仍有违反公司规定行为者;

vv)出差期间违反法律受到公安机关拘留以上处罚的;

ww)弄虚作假和隐瞒差错,包庇他人过错的;

xx)破坏生产、工作环境,情节恶劣的;

yy)以欺骗手段进入公司就职,包括虚构、伪造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职称、资质资格证书等等;

注:1.员工在受到上述奖惩的同时,公司酌情可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调薪调职;

2.任何部门主管或行政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或抽查时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要求给该员工下“员工违纪处罚单”。认真填写(含员工姓名,违纪事实及所犯条款,本人签名等),所在部门负责人须于三日内签署处理意见,返回行政部,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无私,如有不实之处,员工可以拒签,并向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进行投诉,凡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的管理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凡无理狡辩、虚假投诉的员工将从重处罚;处罚单的累计将影响到员工的升职、调薪等多个方面。

3.各部门认定本部门员工表现或行为符合本规定的,应及时填写“员工奖励申报单”或“员工违纪处罚 单”报行政部。行政部对报表审核无误后报总经理审批后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理,及时公布并录入员工人 事档案记录,将所涉及的奖金或罚款汇总后报财务部执行。

4.奖励或处罚结果将在公司负责人审核完毕后三日内公布,特殊情况一周内公布。

*附则:

a)奖励与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始终贯穿注重思想教育、人人平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b)各部门在办理奖励与处罚的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认真调查核实,特别对被处罚的员工,应开诚布公地进行面谈,明确事实,讲明道理,指明错误,特别注意要允许本人申辩,力争做通本人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c)行政部将员工违纪事项通知其所在部门主管,要求该员工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行政部申诉说明或接受处罚。当事员工放弃申诉的,视为默认。违纪事实清楚而拒不签名的,按规定加倍处罚。员工认为处理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可以通过行政部申请复议,总务处总经理只受理记大过或以上级别处罚申诉。

d)附件:

✧“员工奖励申报单”,“员工违纪处罚单”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TO

各部门

CC

许总

批准

发文

行政部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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