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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道路管护制度10篇

时间:2022-11-18 16: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村庄道路管护制度10篇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古浪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建设项目后续管护制度  我镇2010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已全  部竣工,为了确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庄道路管护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村庄道路管护制度10篇

篇一: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古浪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建设项目后续管护制度

  我镇2010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已全

  部竣工,为了确保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让农民长期受益,克服“重

  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管护”的问题,做到建管结合,落实管护

  主体和相关责任,特建立管护制度。一、管护人员的确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受益

  人口轮流管护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或以每户人口为单位由各村按实际情况而定。

  二、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人员确定后,自即日起就必须按时对所管护地段进行管

  护。如有群众反映没有到位,村支两委及村民议事小组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督促管护人员迅速履行管护责任,对拒绝履行的,应立即更换管护人员。村民议事小组不定期检查管护情况,每半年向村支两委汇报管护的落实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三、管护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及道路用地上从事以下活动:

  1)路面平直无杂草,保持畅通;2)10吨以上货车、履带式机械行驶;3)路面上打场、晾晒谷物,碾压铁皮、炉渣;4)堆放建筑材料,倾倒垃圾、杂物和废土;5)沤粪积肥,挖坑去土,挖沟饮水;6)排放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抛散矿物石料、油污和有毒物质;7)摆摊设点;8)其他有害行为。

  四、创新管护运行机制(1)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损坏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督促行为人及时维修或赔偿,经检查后仍不维修或赔偿的,按照“村规民约”进行相应处罚。(2)落实公益事业项目管护人员,并通过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适当的管护报酬。五、搞好项目建成后管护的宣传工作各项目自然村、组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横幅、宣传材料等形式,对项目设施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的认识和

  管护的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护公共设施、管好公共设施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篇二: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

  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

  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

  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

  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三: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维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部门编制,经xx批准后实施。**市、**区、**区、**县、**县、**县的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县级交通部门编制,经县(市、区)xx批准后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xx区负责组织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养护计划。第九条**市、**区、**县、**县、**县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养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xx负责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村道大、中、小修工作。村庄日常维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市场化。大修、中修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但应急修理项目除外。小修和日常维护可由维护责任单位决定。责任维修单位应当与维修运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严格执行xx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条款,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和质量保修制。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四条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安全标志;使用车辆作业时,应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避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实施。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土地、砂石料场、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由县(市、区)、乡(镇)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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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的,责任养护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布绕行路线。

  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道路管理。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xx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交通部门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xx预算资金和xx省拨付的补贴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预算,报同级xx审查后纳入同级xx年度预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预算由xx区编制,纳入年度xx预算。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补贴标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补贴资金数额和xx专项预算资金、养护里程和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应当统筹安排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xx专项预算资金,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测算支付。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第四章道路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和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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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警示、禁止、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二)从事建筑活动的;(三)摆摊设点、设置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四)脱粒、晾晒谷物、堆放物料和设置其他障碍物;(5)道路引水灌溉挖沟;(六)焚烧秸秆、堆肥、倾倒垃圾和泄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轴重质量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坏农村公路路面的机械不准在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给予赔偿。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其他与公路有关的工程,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xx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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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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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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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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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

  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

  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

  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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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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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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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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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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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三、安全生产制度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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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四、资金使用制度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五、检查制度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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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loCa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

  

  

篇七: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XXX乡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村内道路管护措施

  XX镇XX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顺利建成,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使之永久利用,长期发挥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的基础,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属村寨道路每个村民都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维护的义务。

  第二条为使路面长期保持清洁、文明、安全畅通,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即包清扫、包安全、包畅通。

  第三条公共道路路旁严禁乱停乱放车辆,严禁堆放砖石、木料、粪土、柴草和垃圾,不得阻碍车辆和行人畅通。

  第四条严禁村民将污水、粪水排入道路上,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废水自觉、自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养殖户赶猪、牛、羊、马经过村寨道路时,对其在路上排放的粪便,要求主人自觉清扫处理。

  第六条严禁20吨以上的重车在村寨道路上穿行,一般重车在村寨道路上应安全减速行驶。

  第七条严厉打击破坏村社道路的行为,对车辆、重物导致的损坏道路者,责任人应及时按质、按量进行修补。

  第八条组织义务监督员及宣传员,广泛宣传,自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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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广大村民以爱护公共设施为荣,破坏公物为耻的思想。对损坏路面设施不修复的给予500元以上的处罚并责令其修复。

  第九条在工程未验收前,任何大小机动车辆不能从该路面通过,违者给予2O0—500元的罚款,并必须修复好损坏的路面。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村两委及村民小组长拟定,于2012年12月25日在XX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议通过,进行公示,由村两委、村民小组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定由村两委负责监督执行,并纳入村规民约。

  XX村民委员会XXX村民小组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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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农村公路管护体制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科学管理、规范养护、严格监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一个机构精干、职责明确、制度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机构,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按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具体承担市区县、乡道管理养护,各乡镇(林场)具体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区政府、各乡镇(林场)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门机构。

  (二)定岗定员,充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力量。

  区政府、各乡镇(林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实行定岗定员,合理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各乡镇(林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分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配置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三)明确责任,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作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在各乡镇(林场)的领导下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的义务,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各乡镇(林场)赔偿,占用、挖掘、穿越村道的,应经各乡镇(林场)的同意。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乡镇(林场)的要求,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

  (四)加强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区农路办、各乡镇(林场)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区农路办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考核,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农村公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区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乡镇(林场)目标考核范围,每年与各乡镇(林场)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书。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区农路办、各乡镇(林场)要深刻领会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三个服务”的理念,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交通事业和谐发展的高度认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区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建设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定期深入各乡镇(林场)调研,督查改革工作开展情况,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四)加强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业务水平。

  

  

篇九: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nàme)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guǎnlǐ),保障农村公路平安(píngān)畅通,促进(cùjìn)农村经济社会开展(kāizhǎ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那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平安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方案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jiāotōng)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行(shīxíng);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xínɡzhènɡqūyù)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施行(shīxíng)。乡道的养护(yǎnghù)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施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施行。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展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平安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施行。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进步抗灾害才能和事故应急救援才能。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道路。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yǎnghù)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zījīn)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tónɡjí)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方案(fāngàn)完成情况(qíngkuàng)计量支付。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制止以下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燃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背前款规定,给别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当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工程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前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平安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当修复费用。

  

篇十:村庄道路管护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乡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

  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从事建筑作业活动;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

  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

  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

  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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