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供大家参考。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遵循“集中管控,分级管理,差异授权,流程标准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按规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公司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并接受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职责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并督促经营层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层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捐赠、重组、经营层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层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股东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股东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层。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七条
公司经营层(以下简称经营层)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会费等;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三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八条
公司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第十条
公司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明确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公司筹集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承诺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股东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股东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股东大会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五章
资产营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税收、保险政策和有关法规运用资金,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合理匹配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在保证各项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第十九条
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库存现金持有量应以3天的日常开支为限,现金支出过程应严格控制,并不定期对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和坐支现象,确保账实相符。收入的一切款项,都必须
当日存入银行;一切开支,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以外,均应按银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银行账户的数量,每天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编制银行存款报表,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任何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出借或借用银行账户,也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银行印鉴、支票须由两人分开保管,网银要双人经办。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规定限额(一般为2000元)以下、300元以上,并且不属于主要设备,不能列入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包括办公用具、办公家具、电器设备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入库、保管、发放,建立严格的审批领用制度,并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一致。
第二十二条
应收保费的管理:对于责任期超过三个月保险费尚未收到,又没有采用分期收款的,应实行强制退保,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公司内部及时进行业务和财务处理.第二十三条
预付赔款是指公司因理赔需要预先支付的款项。预付金额不得超过估损金额的一定比例,待损失核实后再差额结案.预付赔款原则上不应跨年度.确需跨年度时,须在年终决算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其他应收款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职工预借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款项等。其他应收款在发生时,需经两个部门以上的领导批准,并且要定期进行清收,禁止其他单位、个人及公司员工长期占用公司资金.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按月上报其他应收款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费用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承担的摊销期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公司受益,应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纳入公司年度预算,分支机构根据固定资产需要,上报下一年度的各类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总公司根据全公司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各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各机构下一年度的各类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并下达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非经总公司批准,任何机构均不得突破固定资产购置预算额度。
房屋、汽车、电脑、打印机由总公司统一购置,或书面报经总公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按批复要求在当地购置。其它固定资产的购置可在预算额度内控制购买。
公司理赔过程中收回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拍卖等方式变现;不能变现的,或公司确有使用需要的,经总公司批准后可决定留用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同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冲减赔款支出。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公司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总公司
统一作出规定。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公司对外捐赠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等支出。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其他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诉讼中的财产以及理赔中收回的待处理财产和保险业务中取得的抵债物资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公司成本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障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赔代理支出。指公司代理理赔的理赔查勘支出、支付给公估人的公估费等。
理赔查勘支出是指公司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出险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估损鉴定等发生的支出。
(二)手续费支出.指公司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公司应当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
1、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高于保监会规定的比例标准。各级机构须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代理手续费的支付须严格依据代理协议或合同办理,除个人代理人外,向其他代理人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时必须取得合规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业务结算表",并通过银行转账.严禁代理人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坐扣代理手续费;
2、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指采用一定方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各级机构应逐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营业费用.(五)提存坏账准备金:公司按年末应收款项的账龄计算提取,计提标准由公司统一规定。
(六)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标准由公司统一规定。
(七)广告费:指公司通过各种媒体广告宣传的费用,广告费的列支标准由公司统一规定.(八)防预费:指公司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经被保险人同意,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控制使用。因被保险人按保险公司的要求主动采取安全防预措施发生费用,保险公司据此向被保险人支付防预费时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九)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由公司统一规定。
(十)业务管理费。包括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修理费、外事费、公杂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无形资产摊销、企业财产保险费、长期待摊费用、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保险费、上交管理费、同业公会会费、学会会费、董事会费、工会经费、职工工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待业保险费、车船使用费、银行结算费、取暖降温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席位费、开发转让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税金、其他费用等。
1、邮电费:指市内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邮费、线路租用费;
2、印刷费:指印刷有关业务单证、账表、名片等的费用;
3、差旅费:指公司员工报销的因公出差费用;
4、会议费:指公司召开各种会议按规定列支的各项费用;
5、水电费:指公司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增容费开支等;
6、租赁费:公司租赁营业办公用房、车辆、电子设备等所支付的费用;
7、修理费: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修理费用。大额修理费需上报总公司审批,并按受益期分期摊销,不得一次列入成本;
8、外事费: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出国人员费用及接待外宾的费用等;
9、公杂费:指公司购买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项费用;10、咨询费: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税务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1、审计费:指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2、绿化费:指公司内部绿化及植树所发生的零星费用;13、无形资产摊销:指无形资产在其有效受益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进行摊销的数额;
14、企业财产保险费:指公司将自己的财产投保所支付的保险费;
15、长期待摊费用:指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摊销的数额;
16、住房公积金:指按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由公司负担的部分和公司职工的住房补贴;
17、社会统筹保险费:指公司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等;
18、上交管理费:指公司按规定上交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费用;19、同业公会会费:指公司向保险同业公会交纳的费用;
20、学会会费:指公司向保险学会等学术团体交纳的费用;
21、董事会费: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22、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工会使用的费用;
23、职工工资:指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4、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金额的1。5%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开支;
25、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26、劳动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和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等项支出;
27、劳动保护费: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28、待业保险费:指公司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失业保险费;
29、车船使用费:指公司机动车辆所需的油料、养路费、年检费、过路过桥费等;
30、银行结算费:指公司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汇兑、结算邮费、电子费、手续费和向银行购买专用凭证的费用;
31、取暖降温费:指公司按规定支付的取暖费和降温费;32、安全防卫费:指公司为加强安全防卫工作而安装报警器、防护门窗、柜台栏杆,购置消防灭火器和水龙管的费用;
33、诉讼费:指由于保险业务纠纷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起诉、应诉所发生的费用;34、公证费:指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时向公证机关支付的费用;
35、席位费:指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拆借等席位支付的费用;
36、开发转让费:指公司开发、转让专有技术发生的费用;
37、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维护费用,购买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的费用;
38、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
39、税金: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和费用: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和分配给股东的利润;
(三)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公司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根据业务需要,确定一定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规定的专用账户外,公司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公司在经营中会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费用支出实行重点监控.公司业务宣传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公司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保险业务收入包括代理保收入。保险代理费收入:指
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的佣金。
第四十一
公司在代签保险业务合同,向补代理人支付保费以后,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保费保险代理收入的实现.保险合同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
营业收入=代理收入+投资净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它业务支出+资金减值损失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罚款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非常损失等.分公司的营业外支出单笔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均须报总公司批准.其他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营的除保险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代查勘收入、手续费收入、咨询收入、租赁收入等。
其他营业支出是指公司经营的除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咨询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
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第四十七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净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经批准提取总准备金。按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的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
(四)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总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五)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总准备金后的未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四十八条
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二)支付股息;
(三)转作资本(股本)。
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一般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议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
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八章
公司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宣布终止时,应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尚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一条
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五十二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公司清算损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务。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三)应缴未缴国家税金;(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第五十七条
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完毕,清算结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部门。
第九章
财务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实行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内部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监管机关以及其它有关的使用者报送.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公司应当按月、年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公司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利润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支出情况,必须提供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营业费用、投资收益、营业税金等数据。
现金流量表应当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其他附表包括利润分配明细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
需要设置编报.公司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一律折合人民币.第六十二条
公司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财务信息,不得利用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江西大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