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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四篇】

时间:2022-05-10 09: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4篇

【篇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水行政执法的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水利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实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以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为目标的水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明确执法责任范围、任务、权限

和各项工作目标,并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每个水行政执法人员,并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提高水行政执法效率。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由省水利厅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执法责任

一、对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水事行政执法

检查,对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市水利局行政首长负责,确定一名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组织实施。行政

首长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水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水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勤政、廉政教育;

三、制定内部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调动各部门和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四、把水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机关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五、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和水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六、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设立水利行政执法的检查、调查、审核,各负其职,密切配合。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决定;

三、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

四、及时细致地提取和收集有关物证、书证,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

五、对有可能灭失的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六、报告调查案件的结果;

七、提出处理案件的初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水行政执法证。水行政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具体执行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水行政执法文书,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执法。案件处理完毕

后,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为保证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市水利局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工作制度。

一、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与资格管理制度。

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机关具体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调查取证、案件审批以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

三、水行政执法工作统计制度和备案制度。做好水行

政处罚、收费和执法人员管理等项目统计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禁止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人员的经费、奖金

挂钩,禁止任何机关和个人私分、挪用、截留罚没财物。

五、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计划,将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宣传工作重点,使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六、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水利行政执法责任制,经市水利局考核为优秀者,由市水利局给予奖励。

执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限期改正,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应当予以调离水行政执法岗位或者通报批评、违纪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水利局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督促水行政执法人员公开水行政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 接受有关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来信来访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的,由上级或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纠正。

  第四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责罚相当;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认定途经:

  (一)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三)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第六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分担:

  (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

  (四)承办人办案正确,而单位主管领导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五)承办人徇私枉法,未按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追究责任时,要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赔偿的,给予国家赔偿后,依法予以追偿。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十二)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赔偿的,给予国家赔偿后,依法予以追偿。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委托执法但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十)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赔偿的,给予国家赔偿后,依法予以追偿。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延长或缩短收费时限、增加或减少收费频次的;

  (二)依据无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的收费文件收费的;

  (三)收取国务院、国务院有权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的;

  (四)拒绝执行国务院、国务院有权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减免政策的;

  (五)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商业保险、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将属于应由行政管理相对人自主选择的咨询、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的;

  (七)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学会、协会,并收费的;

  (八)不履行职责、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九)无收费许可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十)转让、转借或涂改收费许可证的;

  (十一)收费时不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票据的;

  (十二)经营性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非经营性收费票据的;

  (十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直接收费的;

  (十四)收费资金不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十五)擅自接受其他收费单位委托收费的;

  (十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纠正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

  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行政处分;

  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停止执行职务,可由所在单位给以经济处分;

  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

  (二)使用或毁坏暂扣的车船、私分规费或罚没收入、殴打当事人,后果严重的;

  (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错案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明显减轻的;

  (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撤销、纠正、变更违法行为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当事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处理失当,但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

  第十四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办理。

  在办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情况;

  (三)询问受害人、知情人,了解核实情况;

  (四)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1、为使我局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程序化,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局长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稽查室负责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和立案案件的具体办理;棉花检验室和办公室协助稽查室开展日常执法工作。局内设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3、各岗位工作职责:

3.1局长工作职责。

3.1.1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1.2贯彻执行国家、某某有关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

3.1.3负责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3.1.4组织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3.1.5组织本局权限内的案件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担任本局案审委主任委员。

3.1.6经常听取副局长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全局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1.7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在规定范围内的执法文书,对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

3.1.8按行政机关委托的权限,组织办理委托行政执法案件。

3.1.9有计划的组织全体员工的政治学习,分批、分期进行业务培训。

3.1.10督促全体员工遵纪守法,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保证纤维检验工作科学、公正,以维护专业纤维检验的权威性。

3.1.11统筹合理运用各项经费,自学遵守各项财经法纪,严格开支审查,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3.1.12主持和召开全局员工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讨论提出工作意见及各阶段工作总结。

3.1.13定期或不定期向局领导汇报纤检工作,对重大的纤维质量发展趋势,及时向主管局和有关部门通报,疏通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同某某纤检局及各某地(地)纤检机构的联系,交流监督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本局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纤维质量管理水平。

3.2副局长工作职责。

3.2.1协助局长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

3.2.2协助局长领导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3.2.3协助局长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3.2.4协助局长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3.2.5协助局长组织安排局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担任局案审委副主任委员。

3.2.6经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3.2.7在局长的授权下审批、签署有关执法文书。共212

3.2.8协助局长组织办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案件。

3.3稽查室工作职责。

3.3.1在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领导下主持全局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局长和副局长负责。

3.3.2负责组织办理本局立案案件。

3.3.3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本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

3.3.4对办理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执行处理决定。对本局其他执法人员局做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指导和监督。

3.3.5在规定范围内签署执法文书。对需要提交案审委讨论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负责向案审委及时汇报案情。

3.3.6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听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

3.3.7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复议、诉讼案件的具体组织工作。

3.3.8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的信息统计工作。

3.3.9组织本局办理案件的立案归档以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

3.3.10负责消费者产(商)品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3.4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3.4.1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根据本局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4.2在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3.4.3办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局办理案件及执法行为负责。

3.4.4对符合现场处罚规定的案件实施现场处罚。

3.4.5负责制作执法文书且使用文书规范。整理归档已办完的案卷,做到齐全整齐。

3.5档案员岗位职责。

稽查室设一名档案员,在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3.5.1负责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办案人交来的案卷,统一编号归档存档。

3.5.2对内容不齐、不规范的卷宗有权责成案件承办人汇齐。

3.5.3负责科室资料、刊物的收集、整理及保存。

3.5.4加强信息交流,对执法人员局办案件情况及时汇总、统计。

3.5.5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3.5.6负责资料、档案的保管、安全、保密工作,不丢失、不遗漏。

3.6抽样人员岗位职责。

3.6.1负责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抽样。

3.6.2负责质量抽样单的填写。

3.6.3负责对局抽样品的包装、封存、运输的费用和办理入库的工作。

3.6.4对不符合标准的批量及随机抽样规定的有权拒绝抽样。

3.6.5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3.6.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共212

党员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回顾一年来的经历,有收获也有不足。思想上有了一定的进步,学习上也比较刻苦努力,现将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作一个总结性的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组织纪律性强
 
  加强理论学习,首先是从思想上重视。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主要包括继续深入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配合支部的组织生活计划,切实地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今年我顺利转正,成为一名中共正式党员,这给了我无限的信心的同时也有更多的压力。时刻提醒着我注意,什么是一个党员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更促进了我的进步。首先,我深刻而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在生活中循序渐进地改善,一个人改正错误和缺点的过程我想不会再一朝一夕。所以我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尤其,在组织生活会上,同志们再次提出了我的不足之处,这使我感到自己还有很多路要走还有很多是要学,当然自己的努力是少不了的。我有信心明年总结的时候可以完全改正一些不足和缺点。因为我是一名党员了,就应该拿出吃苦耐劳的精神,如果连自己的缺点都不能克服还谈什么先锋模范作用。这一年里,我积极响应学校组织的多次党员活动,配合当前的理论前沿,为自己补充新鲜血液。
 
  当然,加强理论学习仍将是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的一项主要的内容。不断加强学习,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学习刻苦,积极参加各种活动
 
  作为新世纪的高等学府的学子,我很骄傲,当然压力也从来没有离开过。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并不是很重,但是老师的宽松对我来说就像是无形的压力。突然感觉自己好像有好多东西需要学习,所以我不敢放松学习,希望在有限的学生生涯中更多地学到点东西,为将来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作准备。所以,我从来不旷课,课上也是认真听讲,当然学习之余也应该劳逸结合。
 
  在今年学校的运动会上,我报名参加了舞蹈队的表演,从这次活动中,不但认识了不少同学,也给了我一个锻炼自己交际能力的场所,增加了自己的群众基础。自己从这次活动中收获不少,就是从这次活动中,我知道了,只要有决心,没有做不到的事。
 
  三、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进入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相对来说环境比较宽松,我刚开始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直接的表现就是早上起床经常不叠被了。在一次学习马祖光院士的活动中,我受到了深深的震撼,一位院士有着如此节俭的生活,对一件事可以几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完成,多么伟大的人格啊!这使我反省自己,连起码的生活礼仪都不注意,在关键时刻也许想注意都难了。从那一天起,我就再也没有不叠被,感觉自己从那时起,就有了生活原则,有了自我监督机制,每天都会想想今天还有什么没有干好,或是还有什么原定计划没有完成。我深刻地感到,一个好习惯一生受益。注意将工作、学习、娱乐、休息有机的结合起来,将8小时以外的时间合理的利用起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篇3】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长武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我单位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问责,是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至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规范和公开依法行政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问责

(一)单位对个人明确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未按照要求完成的;
(二)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推诿搪塞,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违法委托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或因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或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或信函等行政文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工作中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其他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对到本部门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刁难、粗暴对待,或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冲突的;

(十四)在依法行政中因不文明执法、粗暴执法,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严重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六)在处置公共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及瞒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十七)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八)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案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或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因不提交或逾期提交证据而造成不利之诉讼后果的;

(十九)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或机关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其它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单位内部诫免谈话;
   (二)单位内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单位内部责令公开道歉;
   (四)上级作出通报批评;
   (五)上级作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八条  问责对象所负的责任根据问责事项造成的后果可分一般责任、严重责任。根据问责事项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问责事项属于承办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承办人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落实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三)问责事项属于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属于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四)问责事项属于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属于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五)问责事项属于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六)问责事项属于集体研究、决定导致的,主要领导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人负领导责任;
   (七)问责事项属于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九条  本单位人员行为涉嫌违纪或犯罪的, 上报县监察局或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篇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

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思考

【摘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十多年来,取得显著成效,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理论研究相对匮乏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本文主要从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对策三个主要方面来讨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从而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任;实施现状;问题;对策前言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使、保障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统一、实现有效监督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助推了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但在实施运行中也产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理性认识和把握这些矛盾问题,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三个环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做好份内的事,对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承担相关损失。从行政执法责任制创建本质分析,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责任”应当是:没有做好应做的事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行政执法责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对应设置责任,严格遵循“无责任无行政”的现代行政法治原则,以责任制约权力。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统称,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岗位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目的的工作监督机制。
围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中心“责任”,可以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分为三个环节,也可以称之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流向的三步曲。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共同构筑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结构体系。
(一)责任分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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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环节就是依法确定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总的职责权限,并将职责权限分解到本行政机关的有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在此基础上层层建立各行政区域和各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具体的说,包括依法确定行政机关外部执法责任和依法确定行政机关内部岗位责任两个方面。
1、确定行政机关外部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步,是依法确定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并将其统一视为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责任。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长足进步,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责权限已经基本纳入了法制轨道。同时,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也相继出台,使行政机关自身的行为规范日益明确并越来越多地纳入法制轨道。按照行使职权即相当于履行职责和政府必须规范自身行为的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应当统一视为必须履行的责任。这便是确定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也是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2、确定行政机关内部岗位责任。按照我国行政机关层级制的特点,行政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和各岗位职能之间具有制定业务流程以及工作顺序的程序与机制,行政机关内部各管理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这就决定了一个对外的行政行为,一般要由行政机关内部多个行政岗位职能运做才能完成。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都可能导致以整个行政机关的名义承担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为确保行政机关的外部执法责任得以正确履行并防止其落空,行政机关对执法责任必须进行分解,并就每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提出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使之逐项落实到具有相应执法职能的机构和和人员,明晰岗位责任。(二)责任评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环节
这一环节就是对行政机关落实制度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引入社会评议等外部监督机制,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每一个行政机关执法情况。这一环节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1、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考核制度。首先,明确全面的考核内容。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所有内容。其次,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能够准确、全面的反映考核内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再次,采取有效的考核方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既要对行政机关总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也要对每个执法岗位每位行政执法人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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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因此要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静态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集体考核相结合。
2、建立行政机关外部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行政系统内部建立的层级监督制度,其动力机制主要依靠行政系统内部较高层级的行政权来监督和制约较低层级的行政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行政机关的评价结果完全取决于上级行政机关,社会评议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只有外部评议产生的压力才能促使行政系统内部产生严格考核和认真整改的动力。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的有机结合,才是公正评价行政执法状况的客观基础。
(三)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这一环节是采取有效措施,将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同其荣辱挂钩,同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挂钩,尤其是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政绩挂钩,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保障。
1、责任追究是强化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责任越来越重,依法行使职权、强化政府责任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落实政府宗旨,应对入世挑战的唯一选择。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落实得好坏,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后果必然体现在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兑现奖惩上,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差的给予批评惩处,直至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2、责任追究是评价领导政绩的重要标准。在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业务工作已经基本纳入法制轨道,转向行政执法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全部或者大部份业务工作都可以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来调整和带动,而行政执法工作本身如果脱离政府的中心工作也将一事无成。因此,行政执法同政府的全面工作必须融为一体,体现在目标上就是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与政府目标结合起来,使行政执法责任制成为评价一个行政机关全面工作及行政首长政绩的一项重要标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现状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各地各部门的探索实践中,获得很大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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