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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义务赠与方可否撤销赠与合同问答,菁华1篇【完整版】

时间:2023-01-28 13:3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不履行义务赠与方可否撤销赠与合同问答1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履行义务赠与方可否撤销赠与合同问答,菁华1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不履行义务赠与方可否撤销赠与合同问答,菁华1篇【完整版】

不履行义务赠与方可否撤销赠与合同问答1

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

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

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

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

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

规定的法定条件: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

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

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根本无法履行。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

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

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

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与此相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是,在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中,

某些企业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或以认捐书的形式认捐后,又以企业经营状况不好

为由,拒绝兑现认捐的款物。

对此,有关企业是否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该企业在认捐之后其经济

状况才发生显著恶化,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否则

应当继续履行其赠与义务。而对于那些本无经济能力捐赠,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

纯粹为了商业目的宣传自身形象,认捐后又称企业经济状况不好不能履行赠与义

务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适用"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给受赠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给受赠方带来的损失。

在起草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条款时,曾就赠与人的经

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是否可以请求受赠人适

当返还赠与的财产,进行过研究讨论。对此问题,在立法上也不尽相同,如德国

规定,赠与人因考虑其所负的其他义务,如不损害与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法律

规定负担的抚养义务,即无能力履行约定者,得拒绝履行以赠与方式给予的约定。

还规定,以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后不能维持与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对其亲属、

配偶不能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受赠

人请求返还赠与物。可见德国既允许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赋

予赠与人在履行赠与义务后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物的权利。而我国台湾则规定,

赠与人于赠与约定的一,其经济状况显有变更,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之影响

或妨碍其抚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可以看出其规定并无请求返还

赠与物之内容。

合同法草案曾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

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或者请求适当返还赠与的财产。对这一规定,

有的部门、单位的同志认为,不宜作出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规定。理

由是:

财产赠出后,时过境迁,如赠与的财产已消耗,再行返还已属困难。

尤其是出于救灾、扶贫、助学等公益目的的捐赠,如果款物已用于捐赠项目,比

如救灾物资已经分发,助学的款物已盖成"希望小学",再行返还已不现实。

如果返还赠与物,将导致受赠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对受赠人

也是不公*的。

财产赠出后再请求返还,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合同法采纳了

上述意见,删去了"赠与人可以适当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