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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质家具质量验收标准规范三篇

时间:2022-05-12 11:10:03 来源:网友投稿

规范,有名词、动词、代词等词性。意指符合逻辑,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及时,达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如: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等。或是指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如:规范管理、规范操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铁质家具质量验收标准规范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铁质家具质量验收标准规范3篇

铁质家具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篇1

车间桥式起重机验收标准

1使用范围:

试用于电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的施工。

1.2安装的混凝土行车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混凝土外观无裂纹、无露筋、无蜂窝等缺陷;

1.2.2混凝土已达到设计强度并有验收报告;

1.2.3梁面、轨面标高与设计图纸的允许偏差为10mm。

1.3行车轨道夹板、紧固螺母、垫圈应齐全,紧固应牢固。轨道接头的焊接符合设计要求,限位装置应牢固、可靠。行车梁、垫铁、轨道压板、轨道之间的接触应密实无松动。

轨道相关尺寸的允许偏差见下表(mm)

1.4桥式起重机装卸搬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4.1吊装时,应按制造厂家要求的起吊点起吊;制造厂家无要求时,起吊至少应捆扎两处,捆扎处应有衬垫物。

1.4.2对于箱型结构,捆扎点应在走轮或梁梁身处,不得在走台或机械零件部位。

1.4.3对于桁架结构,捆扎点应在竖杆的节点处。

1.4.4搬运时应采用拖板或平板车放平垫实,不得直接在地面上架辊滚动。

1.5桥式起重机组合安装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1.5.1所有部件外观检查,确认各部分应无漏焊、无裂纹、螺栓无松动;

1.5.2钢丝绳应无断股,规格型号与图纸相符;

1.5.3缓冲器、限位器开关应安装牢固;

1.5.4吊钩在最上方时,滚筒应能容纳全部钢丝绳,吊钩在最下方时,滚筒上至少应保留两圈钢丝绳;

1.5.5桥式起重机组合安装的相关尺寸允许偏差见下表

续表

注:L为测量位置的车轮弦长。

1.6桥式起重机吊装前,对机械部套应进行下列检查并符合规定:

1.6.1各传动装置于减速机齿轮的检查,应按本部分4.8节的规定进行。

1.6.2走轮悬空,用手旋转各传动机构,走轮和各传动构件应旋转灵活,无卡涩。

1.6.3齿轮箱应无渗漏,手孔盖及垫料等应严密。

1.6.4各部分铆钉、螺钉应齐全、紧固。

1.6.5各滚筒、吊钩滑轮和车轮等部件经外观检查应无伤痕、无裂纹。

1.6.6相连接的各传动轴应无弯曲,晃度允许值为1mm。

1.6.7各轴应传动灵活,吊钩、滑轮及传动轴的轴承应清洁,注油装置齐全。畅通;添加的润滑剂应符合制造厂要求,间隙应符合9.2.12条规定。

1.6.8传动齿轮、联轴器等外露的传动部件应装设保护罩。

1.6.9小车车轮跨度的允许偏差为3mm。

1.7桥式起重机的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支撑起重机的桥架厂房为单排柱子时,在未安装屋架使厂房形成整体框架以前,不得起吊,特殊情况下须提出措施,并经审核批准。

1.7.2起吊机具应经负荷试验合格。

1.8桥式起重机吊装后应检查下列各项并符合规定:

1.8.1行走机构的检查应以主动轮外侧面为基准。

1.8.2大车各车轮端面应与轨道平行,偏斜度p应小于l/1000,且两个主动轮或从动轮的偏斜方向应相反。

1.8.3装在同一平衡梁上的两个车轮同位差应小于1mm;同一端梁下距离最远车轮间的同位差应小于3mm。

1.8.4大车轮在轨道上对轨道的垂直偏斜应小于L/400,车轮上边不得偏向内侧,车轮与轨道应无间隙。

1.8.5大车轮缘与轨道侧面应有足够间隙,在各种气温条件下轮缘不应卡钢轨。

1.8.6所有固定零件应按图纸要求加装锁紧装置。

1.9桥式起重机制动器检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9.1制动系统各部分动作应灵活,销轴无卡涩。

1.9.2制动轮和制动瓦上的制动带在制动时应贴合良好。

1.9.3制动瓦张开时制动轮两侧间隙应均等。

1.9.4短冲程制动器、制动带与制动轮见得单侧间隙应符合下表规定。

1.9.5长冲程制动器、制动带与制动轮间的单侧间隙,宜为0.7mm~0.8mm,且两侧均匀。

1.10起重机组安装时,构件焊接应符合重要结构焊接的规定;焊条应经检验合格。

1.11起重机钢丝绳的检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钢丝绳应有断裂强度的证明文件,如无证件,应切下一段1500mm长的钢丝绳作单丝抗拉强度试验,以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抗拉强度;

1.11.2钢丝绳的品种、规格和强度应符合制造厂家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时应更换或降负荷试用;

1.11.3穿钢丝绳必须保证钢丝绳在滚筒终端紧固、可靠。

1.12桥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应进行负荷试验,实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12.1机械、电气、安全等设施安装齐全,正式或临时电源安全可靠,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合格,试运行动作正常,各种操作装置动作方向已标明,操作方向与运行方向经核对无误,继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1.12.2起落大钩的各档调节控制装置应能灵敏、准确控制;

1.12.3起重机的过卷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及轨道阻进器的连锁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并经试验确认灵敏、可靠,限制位置应作出标记;

1.12.4屋顶、屋架上悬挂的锁具、行车梁上的杂物和插筋等应清理干净,轨道上无油脂等润滑物质;

1.12.5起重机司机已取证;

1.12.6桥式起重机名牌已安装;

1.12.7各制动器内的油脂适合环境温度的要求;

1.12.8盘动各机构的制动轮,旋转应无卡涩,制动器灵敏、可靠;

1.12.9负荷试验用的荷重物重量应准确,并不得使用正式设备做荷重物;

1.12.10做好试验时所需的测量准备工作。

1.13桥式起重机的试运转应包括试运转前的检查、空负荷试运转、静负荷试验和动负荷试运转。在上一步骤未合格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试运转。

1.14桥式起重机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操纵机构的操作方向应与起重机的各机构运转方向相符。

1.14.2依次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其运转应正常,大车和小车运行时不应卡轨;个制动器能准确及时有效动作,各限位开关及安全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1.14.3电源采用临时电缆时,放缆和收缆的速度应与相应的机构速度相协调并满足工作极限位置的要求。

1.14.4起重机防碰撞装置、缓冲器等装置应可靠。

1.14.5除本条第4款可做1~2次试验外,其余各项试验不应少于5次,且每次动作准确无误。

1.14.6测量主梁的实际上拱度应大于0.7s/1000mm。

1.15桥式起重机静负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1有多个提升机构的起重机,应先对各提升机构分别进行静负荷试验;设计允许联合起吊的,应分别试验后再做提升机构联合起吊的静负荷试验,其提升重量应符合设备制造厂家的要求。

1.15.2静负荷试验应按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

1、先开动提升机构,进行空负荷升降操作,使小车在全程上往返运行,空载试运转应不少于3次,且无异常。

2、小车停在桥式起重机的跨中,分别加负荷做起升试运转,直至加到额定负荷后,使小车在桥架全程上往返运行数次,各部正常,卸去负荷后桥架结构应无异常。

3、小车停在桥式起重机的跨中,缓慢提升1.25倍额定起重的负荷,离地面高度为100mm~200mm时,悬吊停留时间不应少于10min,起重机应无失稳现象;然后卸去负荷,将小车移至跨端或支腿处,检查起重机桥架金属结构应无裂纹、无焊缝开裂、无油漆脱落及其他影响安全的损坏或松动等异常。

4、第三项试验不得超过3次,试验后,应无永久变形。

5、检查起重机的静刚度时,应将小车开至桥架跨中处,起升额定起重量的负荷,离地面约200mm,待起重机及负荷静止后测量桥架的上拱值,此值与空负荷桥架的上拱值之差即为起重机的静刚度。起重机的静刚度应符合设备制造厂的要求,制造厂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表:(单位mm)

注:1. A1 ~A8为起重机的工作级别;

2.起重机的静刚度应在主梁跨度中部s/10的范围内测量;

3.s为起重机跨度,mm.

1.16桥式起重机动负荷试验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16.1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应分别进行.联合试运转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

1.16.2各机构动负荷试运转应全程进行,起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倍;累计启动及运行时间,电动的起重机不应少于1h,手动的起重机不应少于10min.

1.16.3实验中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机行走平稳,无特殊震动、无卡涩、无冲击;

2、车轮无卡轨现象和异声;

3、各轴承温度正常;

4、各变形部分、转动部分声音正常,机构传动灵活、可靠;

5、大小钩制动器灵活、可靠,各制动器、制动带温度宜为50~60℃,不应过高;

6、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运行情况正常,限位开关、安全保护、连锁保护装置动作准确、可靠。

1.17桥式起重机安装前、安装过程中、投入使用前应按照TSGQ7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和TSGQ000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的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告知并接受监察。

铁质家具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篇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8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新型设备的接地规定,接地干线涂色标志采用IEC标准同国标一致,对接地装置施工防腐问题、焊接质量要求作了修订,对土壤腐蚀性分级定量和化学降阻剂使用上作了规定。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7条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气装置的接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2条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
  三、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五、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
  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七、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第2.1.3条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第二节 接地装置的选择
  第2.2.1条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一、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二、金属井管。
  三、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四、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
  第2.2.2条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下列接地体接地:
  一、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二、生产用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属结构。
  三、配线的钢管。
  第2.2.3条 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但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大中型发电厂、100kV及以上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或适当加大截面。
  钢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表2.2.3 
   
    第2.2.5条 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6条 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采用的降阻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三、严格按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工艺施工。
  第2.2.7条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三节 接地装置的敷设
  第2.3.1条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药。
  第2.3.2条 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设计规定时不宜小于5m。
  第2.3.3条 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条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2.3.5条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第2.3.6条 接地体敷设完后的土沟其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得有较强的腐蚀性;在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
  第2.3.7条 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检查。
  二、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三、支持件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1.5m;垂直部分宜为1.5~3m;转弯部分宜为0.3~0.5m。
  四、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与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情况。
  五、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15mm。
  六、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
  第2.3.8条 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每个导体的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接触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标志。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
  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志。
  第2.3.9条 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
  第2.3.10条 进行检修时,在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等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应引入接地干线,并应设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线板和螺栓。
  第2.3.11条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第2.3.12条 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第2.3.13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第2.3.14条 全封闭组合电器的外壳应按制造厂规定接地;法兰片间应采用跨接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
  第2.3.15条 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2.3.16条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与接地干线连接。
  第2.3.17条 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开的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
    第四节 接地体(线)的连接
  第2.4.1条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处理。
  第2.4.2条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铁质家具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篇3

《电气标准规范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动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

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

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一、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三、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

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三、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2.5倍。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一、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额定功率大于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

一、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二、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限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间。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按下式确定:

三、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一、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当低压断路器兼作电动机控制电器时,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三、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断相保护热继电器,亦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一、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或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起动而需要切除的次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不允许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0.5~1.5s。

二、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9~20s。

三、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必要时,可采用低电压继电器和时间继电器。

当采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四、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

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一、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三、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

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三、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2.5倍。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一、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额定功率大于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

一、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二、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限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间。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按下式确定:

三、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一、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当低压断路器兼作电动机控制电器时,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三、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断相保护热继电器,亦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一、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或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起动而需要切除的次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不允许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0.5~1.5s。

二、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9~20s。

三、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必要时,可采用低电压继电器和时间继电器。

当采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四、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第五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

一、每台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电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1、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2、由同一配电箱(屏)供电且允许无选择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二、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宜共用一套隔离电器。符合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可兼作隔离电器。移动式和手握式设备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

三、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无关人员误操作。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当工艺需要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二、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起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控制开关。起动次数少的电动机可采用低压断路器兼作控制电器。当符合控制和保护要求时,3kW及以下的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式负荷开关(铁壳开关)。

三、控制电器应能接通和断开电动机的堵转电流,其使用类别和操作频率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和机械的工作制。

四、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载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一、电动机主回路导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工作时,导线载流量宜有适当的裕量。

当电动机为短时工作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导线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额定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二、电动机主回路的导线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导线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三、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导线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导线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2、起动后电刷短接,当机械的起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50%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当机械的起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50%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

第六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

一、主回路短路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时;

二、控制回路接线简单、线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机械防护时;

三、控制回路断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一、当TN或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起动或不能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二、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

三、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 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 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 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 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 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表2.2.2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第2.2.3条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 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4条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第2.2.5条 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二、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第2.2.6条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第2.2.7条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 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第2.2.8条 采用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铜材时,不应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小于16mm2;采用多芯电缆的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小于4mm2。

第2.2.9条 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 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PE线最小截面 表2.2.9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S≤16 S

16<S≤35 16

S>35 S/2

注:与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最接近的标准截面导体。

第2.2.10条 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第2.2.11条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第2.2.12条 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注:TN-C系统--在TN系统中,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配电设备的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一般场所内的配电设备的布置。

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的规定。

第3.1.2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3.1.3条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 适用和经济等原则,

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第3.1.4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第3.1.5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第3.1.6条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第3.1.7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 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3.1.8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第3.1.9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表3. 1. 9的规定执行或适当缩小;

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第二节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第3.2.1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 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注:①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②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

第3.2.2条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第3.2.3条 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 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3.2.4条 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 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第3.2.5条 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 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第3.2.6条 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 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4X级。

第3.2.7条 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

二、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注:阻挡物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

第3.2.8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 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万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二、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第3.2.9条 在正常的人工操作时手中需执有导电物件的场所, 计算伸臂范围时应计入这些物件的尺寸。

第3.2.10条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第3.2.11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

第三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3.3.1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第3.3.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3.3.3条 配电室的顶棚、 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第3.3.4条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3.3.5条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

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第3.3.6条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第3.3.7条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 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第四章 配电线路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范

第4.1.1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第4.1.2条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第4.1.3条 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 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4)的规定。

第二节 短路保护

第4.2.1条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 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第4.2.2条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三、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不同绝缘的K值 表4.2.2

第4.2.3条 当保护电器为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 )的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第4.2.4条 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 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一、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二、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

三、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第三节 过负载保护

第4.3.1条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 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第4.3.2条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一、本规范第4.2.4条一、二、三款所规定的配电线路, 已由电源侧的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二、不可能过负载的线路。

第4.3.3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 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第4.3.4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4.3.4-1)

I2≤1.45Iz(4.3.4-2)

式中 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 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人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当采用符合 《低压断路器》(JBI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 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 )的比值不应大于1。

第4.3.5条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第4.3.6条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 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 )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二、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三、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第四节 接地故障保护

(Ⅰ)一般规定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Ⅱ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注:Ⅰ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R≤50/Ia (4.4.5)

式中: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 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Ⅱ)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6条 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o(4.4.6)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7条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第4.4.8条 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认为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

一、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1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5s的Id/In最小比值 表4.4.8-1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2~63 80~200 250~500

Id / In 4.5 5 6 7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6~32 40~63 80~200

Id / In 8 9 10 11

第4.4.9条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4.4.7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的第4.4.7条第一款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0.4s;

二、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一段PE线的阻抗不大于Ul/UoZs ,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UL: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第4.4.10条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 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 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Ⅲ)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 (4.4.11)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注: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2条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Ⅳ)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3条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4.4.13)

式中RA-外露可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A), 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注:I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4条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第4.4.15条 IT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I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第4.4.16条 IT系统不宜引出N线。

(Ⅴ)接地故障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4. 4. 17条 PB或PEN 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第4.4.18条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第4.4.19条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一、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要求;

二、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12条的要求。

第4.4.20条 IT系统中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I△no, 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第4.4.21条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第4.4.22条 多级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

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4.5.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 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臣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第4.5.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 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 但不必断开N线。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PB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4.5.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 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臣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第4.5.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 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 但不必断开N线。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PB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第五章 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1.1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第5.1.2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第二节 绝缘导线布线

第5.2.1条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 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二、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表5.2.l

布线方式 最小距离(m)

导线水平敷设 屋内 2.5

屋外 2.7

导线垂直敷设 屋内 1.8

屋外 2.7

第5.2.2条 瓷(塑料)夹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宜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5.2.3条 采用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 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第5.2.4条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 绝缘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屋内、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最小间距表5.2.4

支撑点间距(L) 导线最小间距(m)

屋内布线 屋外布线

L≤1.5m 50 100

1.5m<L≤3m 75 100

3m<L≤6m 100 150

6m<L≤10m 150 200

第5.2.5条 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 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

第5.2.6条 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表5.2.6

布线方式 最小间距(mm)

水平敷设时的垂直间距

在阳台、平台上和跨越建筑物顶 2500

在窗户上 200

在窗户下 800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的水平间距 600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的间距(挑檐下除外) 35

第5.2.7条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第5.2.8条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第5.2.9条 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 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二、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第5.2.10条 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第5.2.11条 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2.12条 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第5.2.13条 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第5.2.14条 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m:

二、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三、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四、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第5.2.15条 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第5.2.16条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一、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第5.2.17条 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第三节 钢索布线

第5.3.1条 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在屋内时为2.5m;屋外时为2.7m。

第5.3.2条 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屋内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瓷夹、塑料夹、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二、屋外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鼓形绝缘于或针式绝缘子固定;采用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第5.3.3条 钢索布线所采用的铁线和钢绞线的截面,应根据跨距、 荷重和机械强度选择,其最小截面不宜小于10mm2。钢索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钢索除两端拉紧外,跨距大的应在中间增加支持点;中间的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2m。

第5.3.4条 在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最大间距符合表5.3.4的规定。

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支持点的最大间距 表5.3.4

布线类别 支撑点间距(m) 支撑点距灯头盒(mm)

金属管 1500 200

塑料管 1000 150

二、吊装接线盒和管道的扁钢卡子宽度不应小于20mm;吊装接线盒的卡子不应少于2个。

第5.3.5条 钢索上吊装护套线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铝卡子直敷在钢索上,其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 卡子距接线盒不应大于100mm。

二、采用橡胶和塑料护套绝缘线时,接线盒应采用塑料制品。

第5.3.6条 钢索上来用瓷瓶吊装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5m。线间距离,屋内不应小于50mm; 屋外不应小于100mm。

二、扁钢吊架终端应加拉线 其直径不应小于3mm。

第四节 裸导体布线

第5.4.1条 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第5.4.2条 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

第5.4.3条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 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面。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第5.4.4条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 表5.4.4

固定点间距(L) 最小净距(mm)

L≤2m 50

2m<L≤4m 100

4m<L≤6m 150

6m<L 200

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第5.4.5条 起重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起到行车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3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行车上方或课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护。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行年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第五节 封闭式母线布线

第5.5.1条 封闭式母线宜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的屋内场所。

第5.5.2条 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2m;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气竖井等电气专用房间时,其至地 面的最小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第六节 电缆布线

(Ⅰ)一般规定

第5.6.1条 选择电缆路径时,应按下列要求:

一、应使电缆不易受到机械、振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各种损伤;

二、便于维护;

三、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四、电缆路径较短。

第5.6.2条 对于露天敷设的电缆, 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必要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第5.6.3条 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竖井内明敷时, 不应采用黄麻或其它易延燃的外保护层。

第5.6.4条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 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内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第5.6.5条 电缆不宜在有热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力电缆, 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5.6.6条 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 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措施。

第5.6.7条 电缆的长度,宜在进户处、接头、 电缆头处或地沟及隧道中留有一定余量。

(Ⅱ)电缆在室内敷设

第5.6.8条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 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

第5.6.9条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 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第5.6.10条 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 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6.11条 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第5.6.12条 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时,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管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5.6.13条 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第5.6.14条 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第5.6.15条 电缆明敷时,其电缆固定部位应符合表5.6.1的规定。

电缆的固定部位 表5.6.15

敷设方式 构架型式

电缆支架 电缆桥架

垂直敷设 电缆的首端和尾端 电缆的上端

电缆与每个支架的接触处 每隔1.5~2m处

水平敷设 电缆的道端和尾端 电缆的道端和尾端

电缆与每个支架的接触处 电缆转弯处

电缆其它部位每隔5~10m处

第5.6.16条 电缆桥架内每根电缆每隔50m处,电缆的首端、 尾端及主要转弯处应设标记,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Ⅲ)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第5.6.17条 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6.17的规定。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m)表5.6.17

名称 电缆隧道 电缆沟

沟深0.6m及以下 沟深0.6m以上

通道宽度 两侧设支架 1.0 0.3 0.5

一侧设支架 0.9 0.3 0.45

支架层间垂直距离 电力线路 0.2 0.15 0.15

控制线路 0.12 0.1 0.1

第5.6.18条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5.6.19条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在同一支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

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第5.6.20条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500mm。

第5.6.21条 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6.21的规定。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m)表5.6.21

敷设方式 塑料护套、铝包、铅包、钢带铠装 钢丝

铠装

电力电缆 控制电缆

水平敷设 1.0 0.8 3.0

垂直敷设 1.5 1.0 6.0

第5.6.22条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第5.6.23条 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第5.6.24条 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第5.6.25条 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 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

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第5.6.26条 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 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第5.6.27条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5.6.28条 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Ⅳ)电缆埋地敷设

第5.6.29条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8根。

第5.6.30条 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 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 在细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第5.6.31条 电缆通过下列各地段应穿管保护,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一、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二、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三、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 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第5.6.32条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6.32的规定。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m)表5,6.32

项目 敷设条件

平行时 交叉时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0.5

电杆 0.6

乔木 1.5

灌木丛 0.5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之间,以及与控制电缆之间 0.1 0.5(0.25)

通讯电缆 0.5(0.1) 0.5(0.25)

热力管沟 2.0 (0.5)

水管、压缩空气管 1.0(0.25) 0.5(0.25)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1.0 0.5(0.25)

铁路 3.0(与轨道) 1.0(与轨底)

道路 1.5(与路边) 1.0(与路面)

排水明沟 1.0(与沟底) 0.5(与沟底)

注:1、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2、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净距;

3、电缆与铁路的最小净距不包括电气化铁路。

第5.6.33条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

电缆引入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第5.6.34条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当采用电缆穿隔热水泥管保护时,其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采用隔热保护层时,其长度应超过热力管沟和电缆两侧各1m。

第5.6.35条 电缆与道路、铁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伸出路基1m。

第5.6.36条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盒下面必须垫混凝土基础板,其长度宜超出接头保护盒两端0.6-0.7m。

第5.6.37条 电缆带坡度敷设时,中间接头应保持水平;多根电缆并列敷设时,中间接头的位置应互相错开,其净距不应小于0. 5m。

第5.6.38条 带坡度或垂直敷设油浸纸绝缘电缆时,其最大允许高差应符合表5.6.38的规定。

敷设电缆最大允许高差表5.6.38

有无铠装 最大允许高差(m)

铅包 铝包

铠装 25 25

无铠装 20 20

注:当油浸纸绝缘电缆敷设的高差超过要求时,可采用不滴流电缆或塑料绝缘电缆。

电缆护套类型 电力电缆 其它多芯电缆

单芯 多芯

金属护套 铅 25 15 15

铝 30 30 30

纹铝套和纹钢套 20 20 20

非金属护套 20 15 无铠装10

有铠装15

注:1、表中未说明者,包括铠装和无铠装电缆;

2、电力电缆中包括油浸纸绝缘电缆(不滴流电缆在内)和橡塑绝缘电缆,其它电缆指控制信号电缆等。

第5. 6. 40条 电缆在拐弯、接头、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方位标志,直线段上应适当增设标桩,标桩露出地面宜为150mm。

(Ⅴ)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第5.6.41条 电缆在排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

第5.6.42条 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但电缆数量不宜超过12根。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2个备用孔。

第5.6.43条 当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时或排管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第5.6.44条 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但穿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穿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第5.6.45条 电缆排管的敷设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并在人孔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二、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时不应小于0.5m:

三、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厚度不小于60mm的混凝土垫层。

第5.6.46条 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陶土管或塑料管。

第5.6.47条 在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改为直埋或电缆沟敷设时,应设电缆人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孔井,人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第5.6.48条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 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第七节 竖井布线

第5.7.1条 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内垂直配电干线的敷设。

第5.7.2条 竖井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顶部最大垂直变位和层间垂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二、导线及金属保护管自重所带来的载重及其固定方式;

三、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方法。

第5.7.3条 竖井内垂直布线采用大容量单芯电缆、大容量母线作干线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载流量要留有一定的裕度;

二、分支容易、安全可靠、安装及维修方便和造价经济。

第5.7.4条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选择竖井位置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应尽可能减少干线电缆的长度;

二、不应和电梯、管道间共用同一竖井;

三、避免邻近烟囱、热力管道及其它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第5.7.5条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同时楼层间应采用防火密封隔离;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口空隙应作密封隔离。

第5.7.6条 竖井内的同一配电干线,宜采用等截面导体, 当需变截面时不宜超过二级,并应符合保护规定。

第5.7.7条 竖井内的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 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气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

第5.7.8条 管路垂直敷设时,为保证管内导线不因自重而折断,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导线固定盒,在盒内用线夹将导线固定。

一、导线截面在50mm2及以下,长度大于30m时;

二、导线截面在50mm2以上,长度大于20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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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7-09-24 20:51 |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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