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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怎么查询【六篇】

时间:2022-05-13 16:3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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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怎么查询6篇

第1篇: 档案编号怎么查询

个人社保编号为8位数字,参保窗口开具的《养老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卡》、《劳动保障手册》的首页、网上个人社保缴费情况中“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明细”都有个人社保编号。

社保编号有个人和单位的区分。单位编号是工作单位建立的社保登记编号,用来为员工缴纳社保,并且根据此社保编号可以进行一些查询、申报和统计等工作。个人编号是个人缴费或单位为其缴费的登录号,也是以后享受待遇的依据。

如何查询个人社保编号:

1、电话查询

可拨打12333进行查询,同时可以进行包括社保编号查询、社保缴费查询、缴费年数等情况的语音查询。

2、网上查询

登录所在城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这个网站,不仅能找回你的社保编号,还能进行社保明细的查询,了解最新社保情况,知悉交费、欠费情况。

3、上门查询

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社保卡,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查询,工作人员会告诉你。

第2篇: 档案编号怎么查询

社保查询:社保编号是几位?如何查询

  社保查询:社保编号是几位?如何查询
    问:社保编号是几位数?
  专家答:社保编号有个人和单位的区分。单位社保编号是工作单位建立的社保登记编号,用来为员工缴纳社保,并且根据此社保编号可以进行一些查询、申报和统计等工作。个人社保编号是个人缴费或单位为其缴费的登录号,也是以后享受待遇的依据。
  目前,很多城市统一以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参保号,所以,个人社保编号几位数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社保查询】社保编号如何查询?
  1、电话查询:可拨打12333进行查询,同时可以进行包括社保编号查询、社保缴费查询、缴费年数等情况的语音查询。
  2、网上查询:登录所在城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这个网站,不仅能找回你的社保编号,还能进行社保明细的查询,了解最新社保情况,知悉交费、欠费情况。
  3、上门查询: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社保卡,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查询,工作人员会告诉你。

第3篇: 档案编号怎么查询

篇一:公证版借款合同(带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xx借字第号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_ 借款人(债务人): __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保证人: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保证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借款人应按下列帐户作为还款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出借人、借款人均须服从保证人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后履约的跟踪管理,并在保证人的见证下交付借款、办理还款结清、解除抵押等手续。办理结清时,借款人需携带各期的还款凭证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出借人须持身份证、银行对账单以及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否则保证人有权不予办理。

二、担 保 条 款

(一)保 证

第六条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保证人ⅰ自愿提供其经债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有关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等正本委托保证人ⅱ保管。

第八条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ⅱ在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ⅰ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保证人ⅰ和保证人ⅱ就保证责任份额约定为:保证人ⅰ承担全部份额的保证责任。(二)抵 押

第九条 抵押人自愿提供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文件在借款全部结清之前由抵押权人或保证人ⅱ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质 押

第十一条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 交付和登记

13.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3.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质物的处分

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7.4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17.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3)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4)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4.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4.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 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7.5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4.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三、权 利 义 务

第十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15.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的款项来源合法。

15.2. 在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ⅱ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5.3.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15.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接到保证人ⅱ书面风险提示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借款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或未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而且预示着以后各期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认为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15.5.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履行担保义务。

15.6.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出借人有义务在借款结清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ⅱ办理结清、注销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15.7.出借人配合保证人ⅱ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6.1. 借款人应根据出借人、保证人ⅱ两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借款人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及保证人ⅱ。如果借款人欲转让其投资经营的公司股权、变更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均须征得保证人ⅱ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16.2.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和其他风险投资,不得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16.3. 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应根据保证人ⅱ的要求如实向保证人ⅱ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保证人ⅱ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16.4.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交付借款本息。

16.5. 合同各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由借款人支付所需费用。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之前,借款人须向保证人ⅱ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与履约保证金。

16.6. 借款人须服从保证人ⅱ的借后管理与风险监控,如违反借款合同及其签订的其他相关合同的约定,应向出借人、保证人ⅱ支付相关罚息、催收管理费、差旅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16.7.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合法使用借款,其他各方均不得进行干涉。

第十七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对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17.2. 未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书面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等行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17.3. 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事件)或行为通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17.4.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并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篇二: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合同编号:年 字第 号

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信 用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甲方):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2号

法定代表人:谭 正 棋

开 户 银 行 :农业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

帐 号 :31-010201040011183

电 话 :63611559

传 真 :63611559

邮 编 :400015

借款人(乙方) :

住所(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开 户 银 行 :

帐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反担保人(丙方):

住所(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开 户 银 行:

帐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___ 年 字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称《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事项,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保证人,为其与 (以下称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年 字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且由甲方与贷款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年 字 号《保证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

现丙方自愿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方与贷款行三方所签署的上述合同项下载明的各项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已充分了解且全部同意《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并自愿为乙方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二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反担保金额包括:

(一)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向贷款行偿还借款万元的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实现债权费用;

(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三)甲方行使追偿权的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届满后2年。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保证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本金、利息、其它各项费用(包括担保费和违约金及相应的罚息)。

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提出的书面索偿通知时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五条 丙方的其他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每月月底或按甲方电话通知,向甲方提供反映丙方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配合甲方对乙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丙方履行乙方所承担的《委托保证合同》义务。

(四)丙方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借款人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丙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其它投资主体合资合作等涉及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

2、丙方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申请歇业、清算等行为;

3、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信用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篇三:公证版借款合同(带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xx借字第号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_ 借款人(债务人): __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保证人: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保证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借款人应按下列帐户作为还款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出借人、借款人均须服从保证人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后履约的跟踪管理,并在保证人的见证下交付借款、办理还款结清、解除抵押等手续。办理结清时,借款人需携带各期的还款凭证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出借人须持身份证、银行对账单以及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否则保证人有权不予办理。

二、担 保 条 款

(一)保 证

第六条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保证人ⅰ自愿提供其经债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有关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等正本委托保证人ⅱ保管。

第八条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ⅱ在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ⅰ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保证人ⅰ和保证人ⅱ就保证责任份额约定为:保证人ⅰ承担全部份额的保证责任。(二)抵 押

第九条 抵押人自愿提供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文件在借款全部结清之前由抵押权人或保证人ⅱ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应在保证人ⅱ见证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质 押

第十一条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 交付和登记

13.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3.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质物的处分

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7.4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17.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3)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4)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4.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4.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 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7.5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4.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三、权 利 义 务

第十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15.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的款项来源合法。

15.2. 在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ⅱ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5.3.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15.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接到保证人ⅱ书面风险提示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借款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或未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而且预示着以后各期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认为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15.5.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ⅱ作为第一代偿人履行担保义务。

15.6.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出借人有义务在借款结清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借款人、保证人ⅰ、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ⅱ办理结清、注销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15.7.出借人配合保证人ⅱ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6.1. 借款人应根据出借人、保证人ⅱ两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借款人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及保证人ⅱ。如果借款人欲转让其投资经营的公司股权、变更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均须征得保证人ⅱ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16.2.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和其他风险投资,不得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16.3. 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应根据保证人ⅱ的要求如实向保证人ⅱ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保证人ⅱ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16.4.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交付借款本息。

16.5. 合同各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由借款人支付所需费用。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之前,借款人须向保证人ⅱ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与履约保证金。

16.6. 借款人须服从保证人ⅱ的借后管理与风险监控,如违反借款合同及其签订的其他相关合同的约定,应向出借人、保证人ⅱ支付相关罚息、催收管理费、差旅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16.7.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合法使用借款,其他各方均不得进行干涉。

第十七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对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17.3. 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事件)或行为通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17.4.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清偿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并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ⅱ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第4篇: 档案编号怎么查询

为查询自动编号

SalRicciardi

【期刊名称】《个人电脑》

【年(卷),期】1998(000)001

【摘要】帮帮忙!我坚信肯定有简便的方法能完成该操作,但我却找不到。我使用Microsoft Access的Windows95版运行分发数据库。当有人请求服务时,他们被登入分发表。当分发时,我使用查询将请求归人每天独立的路由中。然后这些查询以.TXT文件的形式导人Alpha paging软件进行操作。每条路由上的各站点需要以数字标明;例

【总页数】2页(190-191)

【关键词】查询;自动编号;TXT文件;Windows95;请求;路由;站点;分发;操作;使用

【作者】SalRicciardi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TP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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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档案编号怎么查询

个人财务编号查询

1、登陆扬州大学财务处的网站>

第6篇: 档案编号怎么查询

档案编号规则

(1995年6月12日国家档案局批准,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档号的结构、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档案馆(室)编制档号。
2、术语
2.1 档号

档案馆(室)在整理和管理档案的过程中,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一组代码。档号是存取档案的标记,并具有统计监督作用。
2.2 全宗号
档案馆(室)给定每个全宗的代码。
2.3 案卷目录号
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代码。
2.4 类别号
馆(室)藏档案类别的代码。
2.5 项目号
产品、工程、课题、设备等档案的代字或代号。
2.6 案卷号
案卷排列的顺序号。
2.7 件号
案卷内文件的顺序号。
2.8 页(张)号
案卷内文件每页(张)的顺序号。
2.9 代码
一个或一组有序的、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的数字、字母、汉字及其它符号。
3、档号编制原则
3.1 唯一性原则
档案馆(室)内档案档号应指代单一。不同编号对象应赋予不同代码,一个代码只表示一个编号对象。
3.2 合理性原则
档号结构必须与馆藏的整理分类体系相适应。
3.3 稳定性原则
档号一经确定,一般不应随意改变。
3.4 扩充性原则
档号必须留有适当的递增容量,以便适应不断扩充档案的需要。
3.5 简单性原则
档号力求简短明了,以便减少代码差错,节省存贮空间,提高处理效率。
4、档号的结构
档号结构分为三种:
4.1 第一种结构为:
全宗号——案卷目录号——案卷号——件、页(张)号。
即:×××× ……××× ××× ×××
全宗号 案卷目录号 案卷号件号 页(张)号
4.2 第二种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件、页(张)号
即:×××× ××× ……n ××× ×××
全宗号 类别号 案卷号 件号、页(张)号
4.3 第三种结构为:类别号——项目号——案卷号——件、页(张号)
即:
××××…… n ×××… n ××× ×××
类别号 项目号 案卷号 件号、页(张)号
4.4 档号中左边为上位代码,右边为下位代码,连写时上、下代码之间用“—”(短横)相隔。
    4.5 件号、页(张)号可根据档案保管和使用的需要,选择一项编号。
5、档号的编制方法
5.1 全宗号的编制方法
全宗号用四位代码标识。其中第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识全宗属性,后三位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某一属类全宗的顺序号。
全宗号的格式是: 
× ×××
全宗属类代码 全宗顺序号
5.1.1 全宗属类代码的编制方法
5.1.1.1 在一个档案馆内,全宗属类代码不应重复。
5.1.1.2 全宗属性单一的档案馆可以“0”作属类代码。
例一:某省档案馆藏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档案第13号全宗,标识为:“X013”。
例二:某市档案馆藏旧政权档案第4号全宗,标识为:“J004”。
例三:某县档案馆藏建国后档案第127号全宗,标识为“0127”。 例四:河北省档案馆藏原热河省第123号全宗,可识标为“R123”。例五:四川省档案馆藏已撤销的川东行署003号全宗,可标识为“D003”。
例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明清档案第74号全宗,标识为“0074””
5.1.2 全宗顺序号的编制方法
5.1.2.1 全宗属类的各个全宗按排列次序流水编号。
5.1.2.2 在一个属类内不应有重复的全宗顺序号。
5.2 案卷目录号的编制方法
案卷目录号以三位阿伯数字标识。
5.2.1 案卷目录号应根据全宗内档案整理状况设置,可按不同时间,不同组织机构,不同保管期限,不同专题或不同载体形态设置案卷目录号。
5.2.2 每一案卷目录所含案卷数量一般以三位数为宜。即,案卷目录内案卷数量不足100时,一般不另立案卷目录,亦不另编案卷目录号;案卷数量超过1000时,一般应另立案卷目录,并另编案卷目录号。
5.2.3 在一个全宗内不应有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5.3 类别号的编制方法
5.3.1 类别号由汉字、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的代码标识。
5.3.2 不同级位的类别之间可用间隔符“•”分开。不产生误解时,可省略间隔符。类别号一般不应超过三级。
5.3.3 在一个档案馆(室)内或一个全宗内,不应有重复的类别号。5.4 项目号的编制方法
项目号引用有关管理部门编制的项目代号。
5.5 案卷号的编制方法
5.5.1 案卷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标识。
5.5.2 目录内的案卷按排列次序流水编号,不应有空号。
5.5.3 每一案卷目录内的全部案卷只应编一个流水顺序号。如一个目录出现两个以上(含两个)案卷流水顺序号时应重新编案卷号或分设案卷目录;如一个案卷流水顺序号分登两个以上(含两个)案卷目录时应合并为一个目录号或目录分编相应数目的案卷流水号。
5.6 件号的编制方法
5.6.1 不装订的案卷,卷内文件必须单件装订编号。
5.6.2 件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5.6.3 卷内文件按排列次序流水编号,不应有空号。
5.6.4 件号前必须同时列写案卷号及其以前各号。。     
5.7 页(张)号的编制方法。
5.7.1 页(张)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5.7.2 卷内文件各(页)张按排列次序流水编号。不应有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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