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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离职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2-05-13 16:50:03 来源:网友投稿

从哲学高度看,劳动是主体、客体和意义的内涵集成体。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主要是指生产物质资料的过程,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可分为脑力劳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离职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离职4篇

第一篇: 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离职

高双律师:怀孕员工被解聘如何索赔?

本期介绍: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经常见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某些员工怀孕了,用人单位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怀孕员工应该如何索赔?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劳动法专家——高双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劳动法的专访,以下欢迎高双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解答“公司无故解聘,未签劳动合同的怀孕员工如何索赔”等相关问题。

案例:陈女士和大多数在京的北漂一族一样,2012年来到北京,租着一间面积不大的房子,拿着为数不多的工资,勉强着也能维持生计。然而2013年6月10日,陈女士怀孕后,却屡屡遭到单位的刁难,2013年9月2日,单位提出和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她连基本的生计都没法维持了。

陈女士2012年6月15日入职单位,但到2013年9月单位都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规定给她缴纳社会保险,现在陈女士怀孕了,单位却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3年9月6日,陈女士一气之下,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一、确认双方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9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恢复工作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支付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四、支付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8月2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访谈嘉宾:

高双律师,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任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双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连续2年获得北京市通州区优秀律师的称号,并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高双律师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高双律师秉承着,敬业、高效、诚信的原则办理所接受的所有案件,赢得了客户的称赞。

咨询热线:133-1102-1539 (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高双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高双律师,本案中陈女士2012年6月15日入职后,单位就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但她直到2013年9月6日才仲裁申请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时隔这么久,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高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有一定差别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2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82条第2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2倍工资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2、法律快车网: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2倍工资适用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高双律师:

2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2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2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3、法律快车网:

陈女士在单位工作已经超过一年,单位还未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陈女士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高双律师:

陈女士可以获得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女士可以要求单位与之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2倍工资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如果陈女士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该经济补偿。

4、法律快车网:

单位在陈女士怀孕后无故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上针对女职工怀孕期间有没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高双律师: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出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都专门针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

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陈女士怀孕期间,单位不能单方无故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陈女士单方要求解除的除外。

5、法律快车网:

单位在陈女士怀孕期间单方面无故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陈女士有哪些救济措施?

高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陈女士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陈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则可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法律快车网: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高双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高双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单方无故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解除的除外。还有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又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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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离职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年 x月 x 日 民族:x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南村室 邮编:XXXXXXX 电话:

工作单位:xxxx 邮编:x 电话:x

被申请人名称:xx

住所地: 邮编: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的双被工资275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合计2283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08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为1369。

申请人于20XX年8月1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9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一个月为1200元。两班倒,一天9个小时,一个月3天休息,双休日正常上班。直至第二个月9月25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8月份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76.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10日;9月1日至9月25日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31.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4日;法定假期中秋节1日;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9月份的双倍工资2750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 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 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8月1日至9月25日的加班工资2750元。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申请人应补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1369。

此 致

XX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 xx月 xx日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诉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XX市XX区

通讯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XX区

通讯方式:

被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XX区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08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9年2月致2009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XXX应聘到XX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09年3月XX被XX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09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XX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0年6月8日被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10年5月3日经XX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XX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 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 940元(2008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 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 /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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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离职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张某,女,汉族,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A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9 年3 月4日入职A公司,任职人事专员,每月工资为***元。申请人入职A公司后,公司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25日,A公司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依法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申请。

此致

深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仲裁申请指南】:

一、劳动仲裁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工商信息单

3、《劳动仲裁申请书

4、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

二、劳动仲裁申请受理机构

向公司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第四篇: 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离职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双方就已经默认拥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再视作无合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也明确,只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需要支付两倍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首月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这样掐指一算,两倍工资最多也只能拿十一个月,不可能一直拿下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当用工第二个月工资发放到手起,劳动者就应当知道,公司给没给两倍工资。时效自此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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