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唐家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申请书 述职报告 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机关单位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五篇】

时间:2022-05-14 13:30:03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机关单位档案借阅管理制度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机关单位档案借阅管理制度5篇

第一篇: 机关单位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查阅人员的需要,及时提供查阅工具,协助借阅人

员查找,主动征求借阅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了解利用效果,并及时登记积累。

二、本公司内部人员借阅档案,原则上限于查阅其所在部门与本人工作有关

的档案并需经公司行政部领导同意方可借阅,并办理借阅手续。如需查阅其它部门的档案,须经其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三、档案的借阅一般只限在档案阅览室内,特殊情况需外借,须经公司行政

部领导批准同意。通常情况下档案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时,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并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档者必须确保档案完好无损,不得拆卷、涂改、圈注、眉批、增删、抽页或剪裁,不得擅自随意翻印;使用完毕后即时原样归还;借档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周,“机密”级文件的借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绝密”级文件的借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如确需延期借用,则须办理续借手续;

四、查阅“机密”级档案须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

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查阅“绝密”级档案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会计档案查阅一般只限于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其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五、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公司档案,必须持有介绍信和其身份证(或工作证)

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查阅。

六、各类档案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翻拍,复制。

七、档案借阅人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进入档案库房进行查找和

翻阅。

八、借阅档案应先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退还

档案时须详细检查,交点清楚,办理归还手续。

九、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在查阅时不得吸烟,不得私自拆散、涂改、

转借、复制,违者追究责任,同时向领导汇报,情况严重应根据《档案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十、阅档室要保持清洁卫生,为阅档人员提供一个优雅、肃静的环境。档案

管理人员做到热情接待,主动提供。阅档人员应爱护公物,保护档案。

第二篇: 机关单位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条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第三条 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四条 对本局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维护本局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违反《档案法》和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直至拒绝提供利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才能离开岗位。

  第二章 档案归档制度

  第七条 凡是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备考价值的文书、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的有价值的材料及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八条 归档立卷的文件资料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必须做到问题单一、类型鲜明、年代不混、保管期准确。

  第十条 会计档案归档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按移交目录清点后签字。

  第三章 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库房钥匙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要定时做好库房内温湿度记录,库房温度保持14—240c之间,湿度保持在50—65%之间。

  第十三条 库房内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和存储本局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行修裱、复制和其它技术处理。

  第四章 档案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查阅、借阅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严防丢失或泄密。

  第十七条 查阅档案,原则上在阅档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期收回。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借阅档案人员在借阅期间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擅自复制。

  第十九条 外单位来本局查阅档案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二十条 机密文件只能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和复制。

  第五章 档案利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利用档案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严禁在案卷上圈点、勾划、裁剪等,确保档案的完好, 如需摘抄复制,须经档案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如果需要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 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必须检查案卷有否缺损,如果发现有损坏案卷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把档案占为已有。

  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守档案利用制度的借阅人员,档案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利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档案必须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写明利用目的和效果 。

  第六章 档案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本局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也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九条 综合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系统及有关单位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

  第三十条综合档案室做到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

  第三十一条库房内设密集架,配备空调、消防器材等设备,积极做好“八防”工作,杜绝事故隐患。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档案室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七章 档案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按规定接收进库的档案、资料都必须及时登记入册,以作统计入库数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档案、资料、设备等实物统计台帐,做到记录正确,帐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在各科室档案进档案室前,要对准备移交的档案进行鉴定、审查,对保管期限、密级确定不准的案卷提出升降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本局各科室收集的零散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材料,确保档案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销毁文件必须慎重,对鉴定中剔除的文件要暂存一段时间,确实没有必要保存时,才予销毁。

  第三十八条 凡需销毁的文件,要编造清册,写出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理由,经本局领导审查后才能销毁,销毁文件时由两人监督,并在销毁上注明销毁日期、地点,销毁人要签名、盖章。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本局各部门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证。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是本局的重要档案之一,应由机关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局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会计档案,把归档工作列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当年立卷,由所属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四十三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自行拆封,对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原所属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档案室对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档案所属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局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四十七条 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人员和所属部门共同派人监督,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时严格把关,并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三篇: 机关单位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管理,逐步提高部门档案工作水平,下面本人就为大家带来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机关档案管理制度【1】  为加强乡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形成的需归档的公文、材料。具体包括: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二)本级机关形成的需归档的公文、材料。具体包括:

  1、会议材料以及其他重要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会议决议和纪要等文书材料。

  2、乡人民政府印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及正式文件、盖有政府及办公室印章的各种文件材料。

  3、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收集时注意将请示和批复作为一件保存)。

  4、本机关及其内部职能机构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各科室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公文。

  5、本机关的各种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由财政所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归档,移交乡党政办统一保管)。

  6、本机关党支部、工会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本机关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从外机关带回的与本机关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8、本机关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条约、议定书、协定等有关文件材料。

  9、本机关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

  10、本机关各种印章,本单位法人的印章;单位成立文书、印章启用批准文书、印章防伪标志及说明等。

  11、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12、本机关干部组织人事档案(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立卷归档)。

  二、档案归集

  (一)乡政府办公室党政办负责机要文件和乡政府及其办公室各种文件、电报、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保管、销毁、移交等工作。

  (二)乡政府办公室各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应归档的档案资料移交党政办,不得积存零散档案。

  (三)档案立卷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正文、底稿、字迹、附件、图表是否清晰、完整。严禁用铅笔、彩色笔、纯蓝墨水书写、审批文件、电报。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资料,一律退回重办或补办。

  (四)乡政府及其办公室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按规定交党政办统一处理后进行整理、归档、立卷、保管。

  三、档案查阅

  (一)凡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党政办的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到党政办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二)来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应自觉爱护档案,做到轻拿轻翻,不得损坏。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点、涂改、划线、折叠、抽取及污损。

  (三)档案案卷只供查阅使用,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确需复印案卷有关内容的,应经乡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党政办的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复印。

  四、档案保管

  (一)归档范围内的所有文字、声像、照片、图表等资料一律交乡政府党政办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虫、防盗、防鼠、防尘、防潮等安全设施。

  (三)档案室内禁止吸烟或存放易燃品和食品。

  (四)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坚持经常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

  (五)存放档案室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保管期限,及时移交乡档案局。

  五、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使档案损坏、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机关档案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机关档案工作水平,逐步实现机关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档案是指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各种会议、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的档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档案管理有关原则、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机关的档案工作由主管领导,档案员具体负责,归属党政办公室。其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机关档案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档案员负责本机关各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办公室应视情况酌情加大投入配备设施,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科技手段管理档案,广泛运用计算机检索,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四)机关各办工作形成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建立档案工作网络,确保机关档案的完整和齐全。

  第五条 本机关档案工作职责

  (一)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宗档案;

  (二)对机关日常形成的文件、材料、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服务;

  (四)档案的统计、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永久性的档案。

  第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确定和立卷归档原则按照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七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为: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在次年三月底前归档,其他材料档案按其完成的时间归档。

  第八条 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健全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完整。

  纸质材料档案、声像材料档案等不同载体类型的档案,应分别保管。

  第九条 档案利用的原则:

  (一)档案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随意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

  (二)本机关工作人员借阅、利用档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阅查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三)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转借。各级各类人员查阅、利用档案,对所查阅、借阅的档案要严加爱护,严禁在案卷上圈划、涂抹、折叠,更不得拆卷和撕毁。凡失密、损坏档案者,将按档案法和保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档案借阅用毕后要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如继续借阅,须另行办理继借手续。

  第十条 对借阅较重要的档案,并已利用的,应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每年立卷归档完毕后,进行统计,填写统计报表,按时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根据保管期限的规定,应对本机关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机关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主持下,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已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保存或销毁档案。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应符合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

第四篇: 机关单位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文书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机关档案工作水平,逐步实现机关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档案是指在各种会议、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的档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档案管理有关原则、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机关的档案工作由主管领导,档案员具体负责,其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机关档案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档案员负责本机关各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办公室应视情况酌情加大投入配备设施,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科技手段管理档案,广泛运用计算机检索,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四)机关各办工作形成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建立档案工作网络,确保机关档案的完整和齐全。

    第五条  本机关档案工作职责

    (一)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宗档案;

    (二)对机关日常形成的文件、材料、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服务;

    (四)档案的统计、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永久性的档案。

第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确定和立卷归档原则按照上级档案

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七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为: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在次年三月底前归档,其他材料档案按其完成的时间归档。

    第八条  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健全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完整。

    纸质材料档案、声像材料档案等不同载体类型的档案,应分别保管。

    第九条  档案利用的原则:

    (一)档案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随意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

    (二)本机关工作人员借阅、利用档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阅查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三)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转借。各级各类人员查阅、利用档案,对所查阅、借阅的档案要严加爱护,严禁在案卷上圈划、涂抹、折叠,更不得拆卷和撕毁。凡失密、损坏档案者,将按档案法和保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档案借阅用毕后要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如继续借阅,须另行办理继借手续。

    第十条  对借阅较重要的档案,并已利用的,应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每年立卷归档完毕后,进行统计,填写统计报表,按时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根据保管期限的规定,应对本机关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机关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主持下,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已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保存或销毁档案。

 

 

第五篇: 机关单位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条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第三条 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四条 对本局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维护本局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违反《档案法》和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直至拒绝提供利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才能离开岗位。

第二章 档案归档制度

第七条 凡是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备考价值的文书、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的有价值的材料及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八条 归档立卷的文件资料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必须做到问题单一、类型鲜明、年代不混、保管期准确。

第十条 会计档案归档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按移交目录清点后签字。

第三章 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库房钥匙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要定时做好库房内温湿度记录,库房温度保持14—240c之间,湿度保持在50—65%之间。

第十三条 库房内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和存储本局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行修裱、复制和其它技术处理。

第四章 档案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查阅、借阅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严防丢失或泄密。

第十七条 查阅档案,原则上在阅档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期收回。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借阅档案人员在借阅期间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擅自复制。

第十九条 外单位来本局查阅档案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二十条 机密文件只能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和复制。

第五章 档案利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利用档案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严禁在案卷上圈点、勾划、裁剪等,确保档案的完好, 如需摘抄复制,须经档案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如果需要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 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必须检查案卷有否缺损,如果发现有损坏案卷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把档案占为已有。

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守档案利用制度的借阅人员,档案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利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档案必须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写明利用目的和效果 。

第六章 档案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本局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也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九条 综合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系统及有关单位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

第三十条综合档案室做到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

第三十一条库房内设密集架,配备空调、消防器材等设备,积极做好“八防”工作,杜绝事故隐患。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档案室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七章 档案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按规定接收进库的档案、资料都必须及时登记入册,以作统计入库数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档案、资料、设备等实物统计台帐,做到记录正确,帐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在各科室档案进档案室前,要对准备移交的档案进行鉴定、审查,对保管期限、密级确定不准的案卷提出升降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本局各科室收集的零散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材料,确保档案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销毁文件必须慎重,对鉴定中剔除的文件要暂存一段时间,确实没有必要保存时,才予销毁。

第三十八条 凡需销毁的文件,要编造清册,写出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理由,经本局领导审查后才能销毁,销毁文件时由两人监督,并在销毁上注明销毁日期、地点,销毁人要签名、盖章。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本局各部门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证。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是本局的重要档案之一,应由机关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局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会计档案,把归档工作列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当年立卷,由所属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四十三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自行拆封,对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原所属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档案室对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档案所属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局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四十七条 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人员和所属部门共同派人监督,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时严格把关,并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推荐访问:借阅 管理制度 机关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