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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完整文档)

时间:2023-02-27 09:20:05 来源:网友投稿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其他正文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供大家参考。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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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21.03.08?

  【分

  类】其他

  正文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伪装单身恋爱骗身骗心

  构成人格侵权应予赔偿

  案情简介

  张小姐与王先生通过朋友聚会相识,王先生得知张小姐系单身,因感情不顺遂而耽误成为“剩女”,家里希望她尽快恋爱结婚,遂隐瞒了自己已婚并育有两子的事实,对张小姐展开猛烈的追求攻势,承诺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张小姐在王先生的甜言蜜语、赌咒发誓下渐渐敞开心扉,答应与王先生恋爱。发现怀孕后,张小姐满怀喜悦地与王先生商议结婚生子事宜,期待步入婚姻殿堂。但王先生却以自己恐婚、尚未做好准备等理由不断哄骗张小姐堕胎,遭到张小姐强烈反对后,不得已坦白了自己已婚已育的实情,并提出分手。张小姐精神遭受欺骗的打击、身体遭受流产手术的伤害,此番身心重创导致其罹患重度焦虑症,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生活

  和工作,多次前往医院诊治。张小姐在病情稳定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王先生向张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女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性权利而提起的人格权纠纷之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每个人均享有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人格安全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这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性权利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崇尚自由、民主、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女性应当拥有独立自主的性处分自由。本案中张小姐以结婚为目的与王先生交往,王先生利用了张小姐“恨嫁”的急切心理,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张小姐在得知真相后只能无奈选择结束妊娠,该经历对张小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该行为也构成了对张小姐性权利的侵害。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对王先生伪装单身谈恋爱骗身骗心的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谴责和惩处。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张小姐并非毫无过错,双方既然是在朋友组织的聚会上相识,为何在交往前后未向朋友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即便渴望进入婚姻,女性也应当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珍惜感情,保护自己,不轻易交付身心,做好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无法挽回的伤害。通过该案例也希望让其他女性提高警惕,杜绝只听信甜言蜜语的恋爱脑,仔细甄别,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

  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朱加嘉

  案例二

  离婚房产分割

  照顾妇儿权益

  案情简介

  赵某(女)与苏某(男)婚后育有一女。近年来,因苏某自行在网上贷款欠下债务,双方产生矛盾,同时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危机,赵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第二次起诉时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赵某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解除婚姻关系;女儿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认定抚养权归赵某,由苏某支付抚养费;共有房屋归并给赵某所有,关于归并款金额,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考虑到苏某每月收入未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酌定赵某与苏某按照6:4的比例分割房产;苏某自行在网络平台借款欠下债务,因赵某对借款既不知情也未使用,认定该借款系苏某个人债务,由苏某个人偿还。

  典型意义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住房作为特殊的财产,需格外慎重。现实中,妇女的经济能力由于生理特点及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与男子尚有一定差距,离婚后在直接抚育子女的情况下,重新获得住房的困难比男子大。为了能让离婚妇女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法院调解或判决时,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照顾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本案中,法院将房屋判归女方,对于归并款金额,考虑到即使男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明显“过错”,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女方将每月收入

  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男方自身为网贷所困,对家庭开支贡献有限,故酌定女方按房款的四成支付归并款。该判决充分考虑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负担了抚育子女等较多家庭义务,在分割房产时对女方倾斜,不仅最大限度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孩子的利益。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胡益新

  案例三

  单位降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女职工维权获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10月进入某摄影部工作,2017年11月生育一女。李某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2018年2月,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14103.04元。同年3月,摄影部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贴11804元。摄影部于2018年9月作出《旷工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定摄影部支付少发的生育津贴8000元。仲裁委终结仲裁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其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

  14103.04元,而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支付11804元。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足。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与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一审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吴寒阳、张仁龙、曹娟妹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张亚静、顾妍、陶志诚

  案例四

  发现前夫婚内出轨

  有权主张精神赔偿

  案情简介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杨女士内心深受打击。原来丈夫早就出轨还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给杨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遂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更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杨女士离婚后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该出

  轨行为严重伤害了杨女士的个人感情,也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杨女士依法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一审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储哲君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薛崴、毛云彪、华敏洁

  案例五

  母亲遗弃亲儿

  公权力指定监护人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周某在通江大道火车站附近生下宝宝,随即将宝宝裸身遗弃于路边并离开现场。2019年6月,周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某父母双亡,也不清楚宝宝的生父情况。宝宝暂由福利院临时照料。2020年7月,区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书,支持区妇联提起诉讼,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区民政局担任宝宝的监护人。诉讼中,区民政局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将宝宝送交所属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法院认为,周某遗弃亲生儿子,且在寒冷午夜将刚出生的婴儿裸身丢弃于路边,致婴儿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

  周某父母双亡,周某也不清楚宝宝的生父情况,目前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宝宝的监护人,而区民政局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区民政局为宝宝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首先,从民事、刑事双重角度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弃养问题是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法治秩序的逐渐成形,无论立法者还是社会公众,对于弃养的看法也在发生改变,家庭不是法外之地,仅仅依赖家庭内部的调适与治理远远不够,公权力的介入必不可少。由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自然形成的监护人资格,是公权力介入家庭弃养问题、法律约束自然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此外,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法院当在审判工作中秉持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不仅要从刑事角度,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还要从民事角度,依法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

  其次,形成保护儿童的联动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需要政府及各部门的协作联动,才能取得切实效果。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学校、医院、社工组织等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形成联动,分工协作,对缺乏父母监护、缺少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习、心理辅导等方面作出妥善安置,使其安全健康成长。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共青团、妇联、民政部门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监护人资格。本案系该辖区内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第一案,由区妇联提起诉讼,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成为将法律规定落实到现实的司法案例,为同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借鉴与参照。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周溧

  案例六

  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儿童

  刑罚之外禁止从业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某某系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2019年7月,贺某某先后3次在培训中心内,利用为徐某某(女,2011年4月生)、孟某(女,2010年12月生)培训英语课程的机会,以帮助补习英语为名,将两人分别单独留在教室内,以玩游戏为由,骗两人蒙上双眼,将自己的生殖器放入两人口中进行猥亵,其中对徐某某猥亵2次,对孟某猥亵1次。

  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人贺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被告人贺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校外培训机构老师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日益增多,家长们为了让孩子发展更全面,乐于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类校外培训和辅导。但是,这类校外培训机构普遍缺乏有效监管,培训老师的资质、能力、品德无法得到保障,校外培训机构老师利用给未成年人上课的机会实施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坚持对未成年人实施最严格的保护,从重打击涉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的犯罪,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从业禁止,全面预防同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刘红英、唐建平、田锦莉

  案例七

  未成年少女被继父强奸

  法院撤销母亲监护权

  案情简介

  被害人丁某(女,2006年生)随母亲孟某与继父李某某共同生活。2010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多次对丁某性侵,孟某在发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丁某遭受李某某长期侵害。2018年9月,丁某的姑姑得知情况后报警,遂案发,李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随后,丁父起诉孟某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检察院亦出庭支持起诉。

  法院认为,孟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丁父承担监护人职责,故对丁父的申请予以支持。目前丁某被姑姑接去,生活学习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继父性侵未成年继女的恶性案件引申出的家庭伦理悲剧。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应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其他监护人。本案中,孟某系丁某的母亲,是丁某的监护人,对丁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丁某跟随母亲改嫁至继父家,比正常家庭的孩子缺少了许多关爱,作为监护人的孟某更应当关心、保护好丁某。但孟某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与保护义务,致使李某某对丁某实施性侵,且孟某在发现和知晓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助长了李某某的侥幸心理与犯罪嚣张气焰,致使丁某长期遭受李某某侵害,身心受到剧烈创伤。孟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考虑到对被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动与检察机关及受害人亲属沟通、协调,促成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指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协助被害人亲属解决被害人的物质保障和后顾之忧,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一片法治的天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陈教智

  案例八

  早产双胞胎新生儿权益保障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淮安籍女士薛某致电12338妇女维权热线,称自己被骗与我市已婚人士华某未婚同居,于2020年1月生下一对双胞胎早产儿,在我市某医院新生儿科抢救。薛某称两人交往期间,华某以赠送安置房、卖房交税、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骗走其40余万元,且这些钱大多数是互联网平台借贷而来。疫情期间,华某因贩卖口罩被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薛某面临着平台还款和支付医药费的巨大压力,希望得到帮助。为缓解薛某的燃眉之急,市、区、街道三级妇联组织上下联动,帮助寻找华某的亲人并多次沟通协调,同时为薛某积极链接民政临时救助、红十字爱心桥、福彩爱基金等帮扶资源,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经过反复的面对面沟通疏导,薛某的情绪逐步稳定。

  与此同时,经医护人员悉心救治和照顾,两名患儿病情好转,达到出院标准。因一名患儿罹患视网膜病变,所在医院无眼科诊疗科目,医院多次联系薛某,嘱薛某至其他医院眼科进一步诊治,并告知延误治疗可能造成双眼失明等严重后果,但薛某以无力支付医药费为由萌生了弃婴的念头。后医院与市妇联联系,希望能协助做通薛某思想工作,避免发生弃婴行为。在各级妇联组织为其提供帮助过程中,薛某也多次流露出无能力应对巨大压力,不得已要弃婴的想法。为有效维护新生儿的合法权益,避免弃婴犯罪行为的发生,市妇联在做好相关帮扶工作情况下,将此情况及时通报给所在地司法机关,希望会同司法机关共同做好薛某的法治教育工作。

  4月下旬,在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薛某向医院出具了医药费欠条,后接孩子出院。

  2020年12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审判决华某犯诈骗罪和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责令华某退赔了受害人薛某部分款项。

  典型意义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共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即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法定义务。本案中,薛某因为被骗婚等原因陷入困境,遂产生了遗弃孩子的想法,市、区、街道三级妇联组织和有关司法机关主动担当作为,会同民政、医院等单位开展了细致的法治教育和精准的关爱帮扶,共同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最终促使薛某放弃了弃婴念头。本案的处置表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需要国家法治的重视保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更需要每一个家庭的身体力行。

  办理部门:无锡市妇联、新吴区妇联

  案例九

  流动女童受家暴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我市发生一起流动儿童受家暴案。受害女童刘某2011年生,山东潍坊人,其母亲孙某与施暴人赵某非婚同居且育有一子,孙某、赵某及2个孩子4月5日起租住在我市梁溪区。因嗜酒、脾气不好等原因,赵某曾多次殴打孙某和刘某,孙某也曾多次报警。4月15日,警方再次接到报警,后将赵某、孙某及2个孩子带至派出所询问,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市妇联。由于被害女童身上多处明显可见陈旧淤伤,有长期遭受家暴迹象,市妇联一方面安排心理咨询师为该女童及其母亲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另一方面向市检察院提出了工作建议。后经江苏省法医中心复审,刘某为重伤Ⅱ级。在审查批捕期间,还发现赵某可能涉嫌重婚罪。但赵某一开始极不配合,始终以“零口供”进行博弈,在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后,最终攻破了赵某的心理防线。在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同时,市妇联、梁溪区妇联牵头联动相关部门,给予孙某及孩子关爱帮扶,同时跨省请求山东潍坊妇联协助做通孙某家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孙某及2个孩子安全返回了山东老家。在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和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市、区两级妇联及相关部门在应对该起虐童案中快速、及时、联动、高效,有效避免了事态恶化和可能引发的网络舆情。该案得以成功处置,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作用的发挥:一是守土有责,第一时间履行发现报告职责。案件发生后,妇联组织请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监督指导,为后续的依法处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部门协同,迅速高效联动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无论是直接参与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妇联组织、街道、社区,还是给予支持的民政、卫健等部门,都充分履行了反家暴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三是多方参与,积极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引

  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巾帼志愿者,在警方问询、创伤治疗、评估疏导等环节中全程跟踪服务。

  该案的受害人为流动妇女儿童,家暴行为更是在多次报警及相关部门介入后才得到有效处置,说明在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家暴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反家暴法宣传、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短板和薄弱环节,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各相关部门要借此契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关心未成年人文明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办理部门:无锡市妇联、梁溪区妇联

  案例十

  制止家暴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

  张某与其丈夫李某于2006年结婚。2007年开始,李某就经常殴打他人,还曾因此被判刑。2020年7月8日及7月12日,李某连续殴打张某,原因都是无故揣测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限制张某出行,殴打造成了张某左上肾、左肩、左食指多处皮肤淤青,闭合型颅脑损伤轻型。后张某从家中迁出独自居住,但据张某同事说,看到李某经常到张某上班的附近窥探张某是否在上班,因考虑到李某之前的种种,张某感到恐惧,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一、禁止李某殴打、威胁张某;二、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张某;本裁定自作出之日

  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仅应考虑“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还要结合受害人是否“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因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审查不宜过于严苛,审查程序及标准应区别于其他案件中对证据的规定,只要符合通常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即可。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发现,虽然大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面对暴力不敢或无力反抗,但也有部分受害人会奋起反抗,并在此过程中导致施暴方受伤。这种情况下,施暴方会将对方的反抗行为描述为施暴,甚至刻意制造报警记录、就诊病历、伤照等自己“受暴”的证据。如何辨别情况从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审理重点。对此类案件,要从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等方面,综合判断双方的行为属互殴还是一方施暴另一方反抗。如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互相都存在动手的情况,但依据双方对争执原因和事件经过的陈述,综合考虑争执过程中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故法院及时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顾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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