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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通用4篇)

时间:2022-05-14 15:05:02 来源:网友投稿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4篇

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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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格式及范本

一、细则的概念细则是对某项法规、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法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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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格式及范本

一、细则的概念细则是对某项法规、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法规文书。

二、细则的特点

1.派生性细则是对法规、条例、政策、规定等既成条文的解释、补充,以使其具体化。

2.实践性细则是对法规、条例等在执行中可能碰到的种种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三、细则的结构、写法细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组成。

1.标题标题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如《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也可以由事由,文种构成,如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正文细则的正文可以采用章条式写法,也可以采用条款式。它通常包括制定“细则”的法规条文依据、具体的实施细则、执行“细则”的要求和说明几部分。

3.落款和日期写在正文右下方。如果标题中已含有制文单位,此处可略。日期也有写在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明的。

四、细则的写作要求

1.要具体、周密,切忌笼统、抽象和遗漏。

2.用语要肯定,不能含糊其辞。

实施细则例文

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省

政府《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省物价局《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餐饮娱乐业主副食品极限毛利率和酒水极限加价率》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餐饮及歌舞娱乐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在内的,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各类餐厅(包括酒店、饮店、风味店、歌舞餐厅等)、舞厅、歌厅、卡拉OK厅(含宾馆、旅店业面向社会的上述经营,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另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含省委托单位)经营餐饮、歌舞娱乐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资、独资、合作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餐厅、舞厅、歌厅及卡拉OK厅的等级评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营单位的区域环境、房屋结构、室内装溃、设施配备、技术力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条件评定其等级。餐饮业划分为4个等级:特级、1级、2级、3级;舞厅划分为3个等级:特级、1级、2级;歌厅、卡拉OK厅划分为2个等级:1级、2级。其中,餐厅特级、1级、2

级,舞厅特级、1级,歌厅、卡拉。

厅1级、2级,由市评定,或委托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或工商物价部门评定;其它等级的餐厅、歌厅、舞厅、卡拉。

厅的等级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或工商物价部门评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条餐饮及歌舞娱乐业评定等级按下列程序进行:

由企业(经营者)根据餐厅、舞厅、歌厅、卡拉OK厅等级标准,自行申报等级,并认真填写《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等级申报表》,物价部门根据申报,并按照有关等级评定标准,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被评定为特级、1级、2级的,由市物价部门颁发等级牌匾,使用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价格台帐及价目表,价格变动时,要及时更换商品价格台帐及价目表。

第五条凡被评定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均应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明码收费。

第六条对已评定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物价部门每年要对其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验,

根据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升降其等级。对审验合格者在其《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审验合格专用章”,对不合格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新开业的餐厅、舞厅、歌厅、卡拉OK厅,应在开业后即向物价部门申请评定等级。凡未及时申报等级或经评审不符合最低等级标准的,其执行的价格极限应低于最低等级极限水平的一定幅度,其标准按最低等级的毛利率和酒水加价率标准下浮10,(含干鲜果、外购糕点)。

第八条对歌厅、舞厅、卡拉OK厅、KTV包房所出售的干鲜果品、外购糕点的价格,允许在进价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加价率,其中干果、糕点加价率:特级加收150,;一级加收120,;二级加收100,。鲜果加价率:特级加收200,;一级加收160,;二级加收120,。

第九条歌舞餐厅和有KTV设施的特级、一级餐厅,具有专人跟桌、及时清理桌面、殷勤周到服务的,按餐费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可按餐费总额的5-10,掌握,并在餐费总额中注明所含服务费金额。

第十条第一条所述经营服务项目的极限价格,根据性质,分

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餐厅主副食品极限价格,主料成本,配料成本,调料成本八一极限毛利率(分类)2.外购商品极限价格,购进价格x(l十极限加价率)3.非商品服务极限价格,基准价格x(1十极限加价率)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为保证餐饮业价格的相对稳定,保护经营者的正常经济利益,在地产蔬菜上市旺季,可适当提高蔬菜价格计入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市价的3倍。

第十三条特级餐厅如提供工艺奇特的名师专台服务,其制作的主副食品的极限毛利率可由企业(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县(市)、区以上物价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对本企业商品价格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十六条凡未建立商品价格台帐、无进货发票或提供不真实进货资料的,由物价部门按当地批发价格或社会一般进价认定其购进价格。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为违纪行为:

(一)未向顾客公布服务价格等级的;(二)擅自提高服务价格等级的;(三)未明确标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四)商品或服务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极限标准的;(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行或变相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确定的价格的;(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报工时、用料,以及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多收费的;(七)谎称优惠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多收费的;(八)有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物价监督检查机关一律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细则中认定的合理幅度,是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按规定程序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案件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投诉和举报。

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受理投诉或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

实,并根据事实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实施细则格式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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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格式及范本

一、细则的概念细则是对某项法规、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法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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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篇2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赣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技奖(国际合作奖除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在赣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任何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作为项目的完成单位授奖。

第六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评审活动指导、审议初班次结果和作出奖励等级决定。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技奖励评审的组织和科技奖的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本省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是指已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对自然规律、特征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导致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本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候选人在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新技术或传统产业领域,通过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等一系列科学技术活动,实现了产业化或者已导致该领域的重大技术跨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或优化升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已取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特别贡献奖不重复授奖(即已经获得过该项奖的公民不再授予)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为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上、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

(三)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建立了新的学科,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已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的代表性论文或著作已在国家级对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作为学术专著已经正规出版发行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必须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六条 所发表的论文或论著必须是与报奖项目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的学术思想、研究思路和方案;
(二)发现了重要的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其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并进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人数不得超过4人,对重大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提出充分理由,经审查核实后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类奖根据其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的引用或应用,极大的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多项分支学科的发展并建立了新的学科,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和深远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部分国际领先,为学术界公认和较广泛引用或应用,较大的推动了对本学科和相关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部分国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多次引用或应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已获国家发明专利,或经国家指定的发明奖权威检索机构检索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的“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规模化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的,应当与发明专利证书的专利发明人一致。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单项报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对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审查核实后,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国外、省外或在赣外资机构完成的重大技术发明,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其知识产权归在赣中国公民或组织所有,在本省实施,可以推荐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其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较大的推动了多个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已产生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或行业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国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的“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推广活动中完成具有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的“社会公益项目”,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经长期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了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础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第三十一条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直接实施该项目的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技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分别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实质性、创造性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
从事非技术性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由多个省、市联合攻关的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审查核实后,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授奖人数可以增加2人,授奖单位可增加2个。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际先进,部分国际领先,较大的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行业中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创造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本省的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发展意义重大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际先进,明显的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本省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内领先,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本省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在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在本省应用占可应用面的比例极大,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本省的科学技术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被省外所应用,在本省应用占可应用面的比例很大,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本省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省应用占可应用面的比例较大,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本省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明显贡献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只授予组织)
(一)联合攻关,协作程度很高,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联合攻关,协作程度较高,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联合攻关,有一定的协作程度,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进步奖只授予民用或军民两用项目。凡本省范围内个人和组织所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推荐评审。
第五节 国际合作奖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八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组织,应当没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进行长时期科技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与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科技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推进了本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贡献,并对本省的科学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人数和组织总数额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十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技奖励工作的政策;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科技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
(五)研究、解决省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13至15人组成。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二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类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四十三条 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省奖励委员会核准聘任。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

第四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奖可以设立若干个学科评审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可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并将结果推荐到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遴选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

第四十六条 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各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四章 推 荐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单位也可推荐。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三)所称的“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至第二位获奖者。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际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可直接推荐一项(名)所熟悉的学科(专业)的科学技术奖。符合本细则第48条规定的科学技术专家,每年度二人以上可共同推荐一项(名)所熟悉的学科(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必须是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一条 赣籍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省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江西省科技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事业作出贡献,也可以推荐为本省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

第五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推荐省科技奖。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生物品种、食品、药品、基因技术和产品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后,才能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四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等方面存在争议,且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五条 经评定未被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可以重新推荐。

第五十六条 被评定为缓评的项目,如果解决了缓评原因中的问题,可按规定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七条 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向省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之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材料。推荐的各奖类候选项目。各专业(学科)同类候选项目不足5项时,当年不组织评审。

第五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重复参加本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对系统性的科技项目中可以独立应用的子项目,在总项目同意申报请奖后,可以单独评审,但在总项目评审中应当将子项目的内容去除后评审。

第六十条 国际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在公布后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由各学科(专业)组推荐到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

第六十二条 特别贡献奖的评审应邀请部分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进行函审。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各评审委员会的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十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必要时,可以组织答辩。
初评为一、二等的项目必须由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二)省科技奖各类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有效。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评定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有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委员通过。
对经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后,推荐到各评审委员会的项目,推荐为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到会进行答辩。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才有效。

特别贡献奖、国际合作奖的人选,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对初评为一、二等的项目,省奖励办公室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或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七条 省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向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出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技术内容、有关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在20天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七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意见的,奖励办公室可以对该项目不提交评审。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七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相关的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七十三条 异议自省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七十四条 特别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奖金。奖金数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篇3

员工奖励实施细则

员工奖励实施细则大家了解过吗?以下是《员工奖励实施细则》全文,请阅读!

员工奖惩细则【1】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5.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三条 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二)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中专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八)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九)具有其他功绩,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人事监察室推荐,并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 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一)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三)秘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

(四)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五)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七)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八)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第八条 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九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条 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50元。罚100元等两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工资。员工受嘉奖1次,增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记功1次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监察室统一公布1次。

第十二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一)1次嘉奖可与1次警告相抵;

(二)l次记功可与1次记过相抵;

(三)3次警告相当于1次记过;

(四)3次嘉奖相当于1次记功;

(五)同年中3次记功,工资自动升1级;

(六)同年中3次记过,工资自动降1级;

(七)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三条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B”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员工奖励制度【2】

一、目的: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员工奖励制度。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员工处罚制度

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

(1)通报批评;

(2)一次性罚金;

(3)减薪;

(4)留用察看;

(5)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1、重量级处罚: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无条件辞退;需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费用自理。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1000元以上(含10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20%—5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辞退;

500元—1000元(含5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8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留用察看;

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减薪100元。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上级领导;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

4、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员工奖励制度。

5、泄露公司机密;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9、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10、造谣滋事。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8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二、一般性处罚:

1、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篇4

法学院学生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为引导学院学生工作更好地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展开,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工作力度,激发学生工作干部与教师参与学生工作的热情,有创新性和特色性地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项目

本实施细则从科研、就业、获奖、安全稳定等几个方面给予奖励考核。

1.科研;同法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

2.就业;学生就业率连续三年上升,基础奖励30分;就业率每上升1%,奖励10分。

3.获奖;学生工作干部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计800分,二等奖计600分;获得省部级奖励,一等奖计400元,二等奖计200分,三等奖计100分;获得厅局级奖励一等奖计100分,二等奖计50分,三等奖计30分。获得西北大学“五四红旗团委”、“2年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奖励30分;

4.安全稳定;

项目 分数

本年度无突发事件

10分

本年度无校级处分学生

5分

在学校安全稳定评比中获奖

10分

二、相关说明

1.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

2.本细则经教职工大会讨论后,从2014年元月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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