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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范文六篇

时间:2022-05-16 09:30:04 来源:网友投稿

人类生存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称为环境。对人的心理发生实际影响的整个生活环境也称为环境,更多称为心理环境,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6篇

【篇1】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

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

(共计28项)

序号

改革举措

主要内容

一、改革投资审批等制度

1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山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的28项审批事项中,7项政府承诺供地前服务;3项由政府、企业双向承诺,政府承诺在供地前完成相关服务,企业根据相关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3项开工前由企业作出信用承诺即可;3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流转;12项要求企业开工前完成。目前,全省试点项目260个,项目落地周期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2

“多规合一”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改革

  福建厦门以“多规合一”为抓手,建立“五个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即整合“一张蓝图”,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统筹整合各类规划;搭建“一个系统”,建设涵盖市、区两级108个部门、957个审批服务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业务;形成“一张表单”,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审批模式;建立“一套机制”,出台“多规合一”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生态控制线、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等220余项规章制度。
  海南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在海口美安科技新城等三个园区试行六项改革措施:以园区“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取代立项审批;园区统一编制综合评估评审报告;政府制定“准入清单”并明确入园项目投资产出等指标,企业自主决策投资;投资主体书面承诺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项目设计、建设和自验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施人防、消防、规划、环保、地震等“联合验收”;建立分类监管检查制度,重点加强施工安全、环境污染防治等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3

并联审批和“多图联审”等改革

  福建厦门、辽宁沈阳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几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浙江、湖北武汉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并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

区域评估改革

  浙江实施区域能评、环评等区域评估改革,取代区域内每个独立项目的重复评价,变独立评为统一评。
  江苏在开发区统一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区域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开发区内项目共享使用,节约了项目落地时间,减轻了企业负担。

5

“标准地”改革

  浙江积极推进“标准地”改革。“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进行出让并实行对标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前,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研究制定投资、能耗等标准,向社会公告出让。企业通过对标竞价,按照约定条件取得出让土地,并可选择常规审批或承诺制审批。对选择常规审批的项目,实行“一窗服务”;对选择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具体标准和条件,企业书面承诺并经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企业可以开工建设。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出让“标准地”225宗,总面积约8916亩。

6

限时联合验收改革

  北京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多个管理部门各自独立实施的专项竣工验收模式,改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联验之外再无核验。
  浙江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测验合一”,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部门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涉及到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7

强市放权改革

  广东深入推进强市放权改革,通过下放、委托等方式,分两批将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科教文卫、生态环境等领域共202项省级政府部门微观审批管理职权,调整由地市实施,赋予地市更多自主权。

8

制定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云南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内部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权限、审批时限,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间、层级间关系,规范管理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

二、便利企业开办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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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多址”和“一证多址”改革

  上海市长宁区开展“一照多址”和“一证多址”改革试点,从事“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且本区内另有营业场所的内资企业,在区内增设经营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同时,企业在区内新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实体店,根据企业报备的连锁门店标准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只需直接在第一家实体店的许可证之外进行附记备案,视同取得许可证。通过改革,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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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全市通办”

  北京推行涉税业务“全市通办”,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等方式预约全市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领发票、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等300多项税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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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线上税银互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陕西全面推行“线上税银互动”模式,实现税务端和银行端专线数据直连,建立以税银征信互认、用户授权、信息共享、大数据风控为基础的税银合作机制,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情况与信贷发放结合起来,简化融资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了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的难度和成本。

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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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一站式阳光价格”清单

  天津在全面梳理进出口收费项目基础上,公布实施口岸服务“一站式阳光价格”清单,并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实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截至目前,累计约19.3万标准箱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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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服务事项只进“一扇门”

  浙江义乌设立国际贸易服务中心,整合公安、商务、税务、海关等12个部门125个涉外事项,集涉外行政审批、涉外公共服务、涉外中介服务、涉外国际交流和信息交流于一体,实现办理涉外事项只进“一扇门”、服务“一站式”。目前日均办件量15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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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模式

  重庆自贸试验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实施自主备案、自行确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税、简化业务核准手续等监管模式,将过去由企业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纸质材料,改为企业在线填报、系统自动备案;将过去由海关确认核销周期,改为企业自定;将过去海关到企业核查盘点、核算并与企业核对达成一致后,再由企业向海关报核,改为企业在自主核销周期内自主盘点,自聘审计机构开展核算并向海关报送核算结果,海关据此核销;企业需要补缴税款的,直接办理补税手续并向海关报核,海关保税业务部门不再出具补税联系单;将过去海关逐项核准的企业业务资质,改为根据企业资信,一次性为企业开通11类业务资质,并根据企业资信变化和业务开展情况动态调整,海关不再另行核准。

四、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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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福建创新实施依信用风险分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把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重要考量因素,并根据企业风险信用状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打扰;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严管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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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

  上海积极探索对新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梳理200多个新兴行业企业经营范围和名称表述,制定《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解决新兴行业企业“身份认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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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监管

  北京依托市场监管“风险洞察平台”开展大数据监管。通过综合工商系统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和互联网信息,形成企业的大数据全景信息视图,为实时监测年报数据异常等高风险行为、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提高执法效能提供有力支撑。目前,平台已建立涉及18个监管部门、71项监管事项的风险台账,将112.45万户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占全市现有企业总数的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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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网络市场协同监管

  上海市长宁区、杭州市余杭区对接,探索建立跨省市监管协作工作机制、跨区域网络违法行为监管协作工作机制。网络违法行为协查、违法线索及案件移送实现全程电子化,案件从录入到归档形成完整闭环管理。从协查请求到信息反馈由原先数月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目前,这一跨省市合作已延伸至江苏宿迁、浙江金华等长三角城市。

五、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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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健康”和“互联网+教育”

  宁夏银川建设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批准设立了一批互联网医院,开设远程专家门诊,引入全国2.76万名医生资源,为疑难重症患者提供日常化互联网视频问诊,累计服务区内患者43万人次。同时,依托宁夏教育云平台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实现教学应用覆盖全体教师、学习应用覆盖全体适龄学生、数字校园建设覆盖所有学校,方便偏远地区师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20

“互联网+医保”

  吉林白城运用“互联网+医保”,89项医保经办业务实现“只跑一次”,其中居民办理参保、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备案等35项业务实现“零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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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部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同步申请办理报装业务,在施工阶段完成接入条件和图纸审查,工程竣工后直接办理验收和接入。

22

获得电力便利化改革

  北京开展小微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专项服务行动,将低压供电容量由100千瓦提升到160千瓦。客户报装后无需往返营业厅,由供电企业负责勘查施工和装表送电;精简用电报装资料种类和数量,取消小微企业内部工程图纸审核及中间检查,办电环节由原来的6个减少到2个;掘路审批由串联向并联转变,低压电力接入办理由原来的141天压缩至25天以内;供电企业全额承担表箱及以上设备设施投资。改革实施以来,完成低压小微企业接电5590家,接电平均用时4.74天。
  上海将与电网接入工程有关的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掘路许可等审批环节从串联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同步操作,大幅压缩办理时间,平均用时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取消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小微用户获得电力接入成本直接降为零。

六、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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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一张网

  浙江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网,覆盖各级政府机关3000多个、乡镇(街道)1300多个、村(社区)2万余个。同时,大力破除信息孤岛,让“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已开放57个省级单位1.35万余项数据共享权限,打通省市县三级259套系统。

24

审批服务标准化

  湖北武汉在全市推行“同标准、无差别”的标准化审批服务,按照“一事项一标准、一子项一编码、一流程一规范”要求,对“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的办事指南表和一次性告知书,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广东佛山对市、区两级55个系统1833项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细化415个标准要件,并全面应用于综合窗口、审批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同时,制定前后台流转标准、数据对接标准、物料流转流程规范等,推动实现“认流程不认面孔、认标准不认关系”的无差别服务。

25

集成套餐服务

  贵州开展“集成套餐服务”,对办“一件事”涉及的多个审批服务事项打包,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和群众提供量身定制的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取消各类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推行一表申请。目前,已编制完成300平方米以下个体工商户餐馆、药品零售店、美发店、幼儿园、小卖部、200平方米以上旅馆、旅行社开办等21种通用型“集成套餐服务”并在全省推广。在实体政务大厅开设“集成套餐服务”窗口,企业和群众只需到“集成套餐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即可办理。

26

民生服务“指尖”办理

  广东推出集成民生服务微信小程序“粤省事”,首批上线155项政务服务事项,包括驾驶证、出入境证件、出生证、居住证等十大证件服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服务以及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等多类特殊群体专门服务。用户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完成实名认证,即可全平台办理一系列民生服务。截至目前,“粤省事”小程序实名注册用户达166万,最高日访问量达1455.9万。

27

不动产登记改革

  浙江在不动产交易登记领域合并建设、税务、国土三个窗口,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取一次号、排一次队。凭国土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办理水电气联动过户,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水电气过户只跑一次。
  江西宜春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一体化改革,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档案馆整体合并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全面整合不动产登记与房产交易事项,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办理,实现房产交易备案、税费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等事项“一站式”办理。

28

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上海以“12345”热线为基础,建立企业和市民的统一政策咨询、投诉、建议平台,做到市场和社会诉求“一号响应”。
  浙江建设“12345”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构建“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闭环机制,企业和群众打一次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江西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发展环境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建设“江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一号对外、诉求汇总、分类处置、统一协调、各方联动、限时办理”。

【篇3】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


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感想

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投资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选择。
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搞好招商引资是我们村全面、持久、健康发展的重要道路。而真正抓好招商引资,首先是要全面优化全村的营商环境,为各方面来村办企业、回村办企业的人创造良好的环境,真正使他们来得了、留得住、发展快、发展好。 优化营商环境,我体会,作为村党支部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全面解放思想。要采取一切措施,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村两委干部,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尤其是要学习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市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起来。要在党员和两委干部中坚决克服不敢干、不愿干、不能干的思想,克服怕外来人挣了我们的钱的陈旧意识,克服怕富了别人穷了自己的不良倾向。要利用村两委会、党员会、村民小组长会等会议,在村民骨干中反复讲招商引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利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学习先进经验,真正使党员干部和群众骨干树立招商引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全面搞好招商引资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是要制定和落实招商引资各项奖励和优惠办法。要根据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村招商引资的奖励和优惠办法,组织学习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使我们的奖励和优惠办法不与国家和各级政策相抵触。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村里奖励和优惠办法,积极促成以商招商、名人招商、回村经商等。同时要真正把这些奖励和优惠办法落到实处,全面激励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全面优化驻村企业的经营环境,为招商引资树立榜样。每年召开一次驻村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村里工作的要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抱着不让企业吃亏的思想,商定各项收费的数额和办法。企业提出的各项水、电、排污和卫生等要求,不讲条件,迅速解决。各项费用收取,全部和村民同等待遇,不搞任何摊派和额外收费。从各方面为企业生产经营铺路,绝不给企业造成任何障碍,为企业安心搞好生产经营吃下定心丸,为以后招商做出榜样。
四是抓好村级服务。要采取各项措施,使村里各项服务机构真正树立为驻村企业服务的思想,协助驻村企业水电检查检修,畅通各条道路,搞好环境卫生,严禁乱收费、多收费、设障碍等不良倾向,发现问题,严肃解决
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营商环境是制约经济活力,影响经济实力的基本因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地区核心竞争能力和潜在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区域优势产业的培育与产业结构的优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与现阶段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要求相比,投资和营商环境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就当前营商环境发展的需要,就必须从解决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入手,来破除发展进程中的种种障碍;大力创建一流的营商环境,营造新常态下加快建设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一、当前营商环境提升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外部因素
1、地区各类资源有限,整体发展水平有限。目前大部分地区可利用的土地指标有限、近半数地区楼宇高度受限,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受到土地成本较高和发展空间有限等方面制约,且存量土地比较零散、缺乏统一规划,用地成本较高,在土地开发上缺乏竞争优势。给企业发展的空间、机会不足。
2、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少。目前国家整个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普遍很难得到金融单位的信贷支持,发展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致使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大部分客商对下一步投资持观望态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内部因素
1、招商竞争激烈,政策优惠无竞争力。日前,各市出台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黄金十条,各地区招商引资竞争加剧。
2、产业布局不明,招商项目结构不合理。目前,区域引进落地的项目大多为金融、餐饮等服务业项目较多,缺少高科技、高税收、带动能力强的生产性企业,不利于区域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没有形成企业在我区聚集发展的土壤。
3、行政效率不高,软环境有待改善。行政审批事项难,项目手续办理周期过长、进展缓慢,甚至个别单位部门仍存在吃拿卡要现象,企业家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不强。
4、传统优势弱化,业态创新不及时。当前,商圈仍以传统的服装贸易、百货批发、物流配送等业态为主,不能有效紧随和适应新市场的发展,新兴的主题商城、体验店、目录商店、互联网点等创新业态,布局不充分,发展不凸显。
二、建议和措施
(一)搭建产业发展平台。强化政策扶持。科学制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一是城内策划高端商业、文化休闲项目,城北策划高端住宅项目,城东策划总部经济、高端商务楼宇项目。二是以金融小镇创建为契机,策划金融服务平台、金融产业集群等项目。以七贤庄历史文化街区等项目建设为契机,全力打造顺城巷文旅产业发展带,成为文化产业发展新极点。三是以各类大数据增值为目标,策划与大型互联网企业的项目合作;策划医疗大数据服务、智慧城市平台等项目。同时结合《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1+11+4+1系列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二)以金融小镇创建为契机,策划金融服务平台。为重点企业在发展瓶颈上解决资金问题提供良好条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街融资优势,将金融小镇发展与企业发展融资有效的连通。建议制定出台落户企业融资贷款优惠政策,吸引小微企业落地。
(三)要畅通信息输出渠道,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各类政策扶持。全面掌握政策、准确把握机遇,通过跟踪了解掌握中央、省市出台的有关方面政策,要将政府的产业政策、优惠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组织企业进行申报程序培训,指导项目单位有针对性地编报项目,提高资金申报效率。
(四)打造交流平台,优化服务软环境。注重搭建企业沟通交流平台,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推动企业家交流合作与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其他形式招商,如以商招商,中介招商、网上招商、群众招商等,凡能带来投资的,都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服务企业要有以企业需求为主,摸清企业个体需求,主要企业一企一案,量身定制服务措施。
(五)提高行政效率,开展企业审批一站式服务。
建议建立《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制度,认真落实挂牌保护制度,严格制止三乱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领导,每个项目都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推进要求,确保推进任务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引得来、落得实、留得住。
(六)将企业纳入我区营商环境提升工作考核。邀请各行业企业参与我区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城市发展方向、公共设施布局充分考虑企业需求。邀请区内企业、重点项目投资企业、拟入区投资企业深入了解我区区域营商环境提升年。由相关企业为各单位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打分。以工商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辖区企业底册,每年分重点企业(限上企业)、普通企业。分别随机选取一定比例企业。上门收集企业对我区营商环境的评分及相关建议,将其列为考核制度的一环。
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营商环境的概念:营商环境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组织或经营行为的各种境况和条件,包括影响商事主体行为的政治要素、经济要素、文化要素等,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效开展交流、合作以及参与竞争的依托,体现了该国或地区的经济软实力。
世界银行自
2003 年开始发布《营商环境报告》。营商环境评价报告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商业竞争能力的描述,在实践中对投资者具有引导作用。
在我国的研究历史:营商环境概念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短。首先对营商环境进行系统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是____省。2012 年 6 月初,____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相关课题的调研,并委托中山大学、____外语外贸大学开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相关专题研究。同年10月,中共____省委办公厅、__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____省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3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李克强总理于 2015 年 1 月出席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年会的致辞中也提到了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世界银行自21 世纪初期专门成立了营商(Doing Business)小组,负责创建企业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此后,该小组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不断发展,内容不断丰富。因各年度考察侧重点不同,营商(Doing Business)小组关注的指标体系也有所区别。如 2004 年侧重企业生命周期的环境指标;2005 年侧重登记物权、税制环境、对投资者保护等指标;2006 年侧重知识产权保护、跨国贸易、治安环境等相关指标;2015 侧重监管效率与质量并重。20XX 年侧重监管环境便利度,该指标体系包括10项,即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
世界银行旗舰报告《20XX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以创造就业》是该年度报告的第15期,旨在衡量监管法规是否有助于推动或是会限制商业活动。《营商环境报告》应用量化的指数分析不同时间下,从阿富汗到津巴布韦的190个经济体的商业监管法规和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报告》衡量影响一项商业经营的11个领域的法规。今年的营商难易程度排名涵盖了10个领域: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营商环境报告》也衡量劳动市场法规,但该指标今年不被包括在排名内。《20XX营商环境报告》的数据搜集止于20XX年6月1日。指数被应用于分析经济结果并且指出什么样的商业法规改革发生了作用,在什么地方以及为什么发生了作用。 《20XX营商环境报告:改革以创造就业》发现去年119个经济体的创业者见证了当地监管框架的改进。自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该报告衡量全球范围190个经济体,记录了264项商业改革。在20XX/20XX年度旨在减少监管过程的复杂性和成本的改革中,最普遍的发生于开办企业和获得信贷领域。次之的是在跨境贸易领域。20XX/20XX年度在《营商环境报告》跟踪的领域中改善最多的经济体是:文莱达鲁萨兰国,泰国,马拉维,科索沃,印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尼日利亚,吉布提,和萨尔瓦多。这十大改善最多的经济体总共实施了53项提高营商便利度的监管改革。 所有的地区都推行了的使营商更为容易的法规改革,
但是欧洲和中亚地区有79%的经济体实行了至少一项营商法规改革,使得这个区域继续成为在此项目上占有最多经济体份额的地区,其次是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该报告包含了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登记财产和办理破产领域的四项案例研究,同时还包括了劳动力市场监管这一附加课题。

【篇4】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

营商环境乡镇优化营商环境汇报经验交流发言材料

乡镇优化营商环境汇报经验交流发言材料

一、基本情况。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我镇主要从X园区征拆工作、服务落地企业、建设政务服务大厅等方面落实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X园区征拆工作。

X.充分发挥党员作用,推动征拆工作顺利完成。一是充分发挥群众党员的带头作用,一方面动员农村党员积极配合党委政府的征拆工作,另一方面发挥农村党员群众基础好,说话有威信,做事有魄力的作用,在涉及两屯争议地还未解决之前,由他们号召涉及群众响应政府“搁置争议、先行用地”的创新性提议,确保了涉及争议地的多个项目进驻园区用地顺利开工修建。二是充分发挥工作组中党员的带头作用,发扬“干为先”的X精神,采用“X+X”、“白+黑”的超常规工作方法,带动工作组其他人员深入村屯作宣传动员,深入农户家中“拔钉子”、“啃骨头”。

X.开创性实践“搁置争议,先行用地”的范例,成功地将涉及两个屯多达X多亩的争议地先行为企业供地。

(二)服务企业工作。

X.积极协调进驻X园区企业与群众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施工。园区的建设也是为了带动地方就业,在项目平整和围墙建设过程中,我镇通过政府协调,让附近的村民也能找到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X个项目的施工都有与地方施工队有各种各样、灵活多变的合作方式,既确保了企业顺利施工,又解决了附近村民的就业问题,达到了双赢,解决了园区建设过程中常见的村民阻工问题。

X.积极协助X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新街小区项目。我镇组织涉及该项目群众代表、X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代表与X投资有限公司就房屋置换、市场置换两个关键问题进行协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达成一致意愿。同时,积极主动与区建设局、区国土分局就项目建设指标、项目用地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完成了项目总平面图、功能分析图和流线分析图等设计方案,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X.积极协助开心生态农业示范园开展土地流转、项目申报等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协助企业开展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路桥)、土地调规等工作,解决项目用电用水问题,积极与区国土部门对接,尽快开始入园道路协议征地工作。

X.整合资源建设政务服务大厅。我镇整合了党建、社保等项目,建设X多平方米的政务服务大厅。简化了办事程序,方便了群众。群众办事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等、靠、推、拖的办事模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中心工作人员互相促进、互相监督,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都在社会的监督之下,促使工作人员自觉提高素质,改进服务质量,增强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真正树立了公仆形象。

【篇5】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

优化营商环境的国内外典型做法及经验借鉴

胡兴旺;周淼

【期刊名称】《财政科学》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近几年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一直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点工作.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世界各大经济体激烈竞争的重要抓手,也是中国各个地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对标国际一流城市发展水平的迫切需求.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梳理国内外城市及地区的一些典型做法,同时结合河南省营商环境的现状,从优化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营造综合成本适宜的产业发展环境、优化贸易投资环境和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准等四方面,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加快构建河南省开放型经济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10页(66-75)

【关键词】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开放型经济

【作者】胡兴旺;周淼

【作者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政研室;河南省财政厅政研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相关文献】

1.优化营商环境的国内外典型做法及经验借鉴 [J], 胡兴旺; 周淼

2.借鉴国际标准优化营商环境 [J], 潘闻闻

3.国内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比较解读与启示 [J], 满姗; 吴相利

4.“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内外营商环境对比分析 [J], 倪千晔

5.聚焦营商环境便利度关键指标不断改善我国营商环境--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经验与启示 [J], 马晓白[1]; 龙海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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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

优化营商环境汇报 xxx优化营商环境汇报材料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为民服务宗旨,确保窗口服务优化。

我局继续推行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事项零积压、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五零”承诺举措,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一个事项一站办结,采取承诺公示、社会监督、日常巡回督导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同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工作流程进行重新梳理,学习借鉴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模式,移植成熟经验,复制先进标准,推行“马上办、一次办”,与全区同步实现同事项同流程,简政放权、提速增效。坚持“一把手”走流程服务制度,单位“一把手”定期到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走流程、坐窗口,认真了解学习窗口部门的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办理指南、办事材料等服务信息,确保窗口服务得到群众满意。

(二)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等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持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认领34项行政权利,并且将34项行政权利全部进行了办理环节、办理时间的优化,真正的做到了行政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100%,“最多跑一次”可办率100%,实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办事流程更优化、服务方式更便捷。

(三)深入开展工程项目大清查

今年以来,我局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结合,对我区已批工程项目进行大清查,重点对新林区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工程、“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等项目进行了系统清查,并针对容易影响营商环境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四指定”等情况进行了排查,经排查我局未发现此类问题。

(四)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我局始终坚持“一份部署,九分落实”的原则,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防止空喊口号、流于形式。针对“霸王条款”专项治理,我局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对供热、供水、燃气企业违规设置业务办理附加条件;设置规定拒绝用户退还预交使用费用;违规收取费用等水热气公共服务“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我区供热、供水、燃气企业私自设立“霸王条款”。针对“四制定”专项治理,我局严格把控水热气行业在招投标、收费过程中涉嫌实施指定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四指定”行为治理工作。积极发动群众对发现水热气企业涉嫌“四指定”行为的积极拨打举报电话,加大水热气行业垄断市场经营行为治理力度,及时做好线索排查、移交及处理工作。

(五)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推进供热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措施,简化、优化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及材料清单工作。其中,取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改为书面承诺。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建立设计院、造价咨询机构、招投标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的机构备选库,实现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六)着力推进不动产发票办理事宜。

今年以来,我局共开具不动产登记增值税发票2000余份,其中加区异地开具1800余份,我区各镇开具200余份。为方便对百姓服务,实现“最多跑一次”我局专门委派两名工作人员,到加格达奇异地发放不动产登记增值税发票,并提前在加区异地安置各小区张贴领取公告,避免百姓因为手续不齐全而“多次跑”“往返跑”,让我区异地安置百姓真正的对“最多跑一次”有所体验。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以来,工作量增加,以我局目前的人员配置,急需增加人员编制来克服。二是并联审批工作还未能深化,存在多部门联合审批的情况下还未能做到“最多跑一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关于印发的通知》(新作办〔xxx〕1号)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局政务服务事项,提高供热等领域的服务效率。

二是我们将对标江浙等地政务服务的先进做法,探索更多便民举措,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办事效率。进一步推动部门审批强化流程再造,压缩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全面实现公共服务事项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持续不断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三是坚持秉着“为民服务,服务无止”理念,保持“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政务环境,把窗口标准化建设贯彻在改变窗口服务作风上,把便捷企业落实在优化办事效能上,把为民服务体现在服务质量和良好形象上,创优质窗口,展住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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