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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精选范文6篇)

时间:2022-05-15 15:55:02 来源:网友投稿

实施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shí shī,指开展,施行。语出明李贽《序》:“有德行而后有政事、文学,非德行则政事、文学亦不成矣。是德行者,虚位也;言语、政事、文学者,实施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6篇

第1篇: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 党支部(党总支)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固定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XXX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谈话有何威力

责令整改、取消评优并记入廉政档案

每次谈话都将记录在案。

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建立谈话记录。

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所联系纪检组存档。

诫勉谈话记录由实施诫勉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及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诫勉档案。

其中,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链接

谈话提醒39种情形

提醒谈话15种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4.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有不良反映的;

5.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6.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的;

7.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8.因工作不负责,导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落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系统、清远市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出现红黄牌的;

9.不遵守有关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

10.工作时间出现上网娱乐、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的;

11.在县(市、区)或乡(镇、街)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地住宿,存在“走读”行为,但对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1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3.在年度“公述民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科室或人员)”的;

14.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15.有其它应予提醒谈话表现的。

廉政警示约谈6种情形

1.该地该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需要引起该地该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2.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综合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的;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

5.“三述”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

6.有其它应予廉政警示约谈表现的。

诫勉谈话18种情形

1.本地本单位集体决策时,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

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5.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的;

7.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8.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9.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

10.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11.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2.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1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导致不及时办理的;

14.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

15.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所管理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

16.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被投诉且被查实的;

17.没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

1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廉政辣评

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体现“严管厚爱”

清远此次列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推出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是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

对于轻微问题,适时进行谈话提醒、咬耳扯袖,让被谈话对象红脸出汗,是对党员干部的善意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体现严管就是厚爱。

笔者细细研读了39种要被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可以说是囊括了“小问题”的方方面面,有作风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问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只要党员干部稍微工作懈怠、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组织就会上门找你谈谈。

从谈话的威力看,各种谈话提醒也并非是走过场,谈话结果不仅要记入廉政档案,而且被谈话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对照检查,被诫勉谈话后将取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对谈话后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处分。

可以说,谈话的威力十足。

越往后执纪监督越严,这不是一句空话。

对各类小问题动辄进行谈话提醒,就是对小问题“动真格”。

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问题清单”,自觉对照检查,清理掉自身的小毛病小问题,做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沾,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第3篇: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云勤集团党委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避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由各级党组织书记负责组织开展。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组织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 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相互平等原则。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八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一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二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三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四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

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七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可以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也可结合“固定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九条 谈心谈话过程需要原始会议记录。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只供参考,写作请独立思考,不要人云亦云,本文并不针对某个人(单位),祝您工作愉快!此文只供参考,写作请独立思考,不要人云亦云,本文并不针对某个人(单位),祝您工作愉快!一是主要精力要放在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上,二是业余时间坚持写作总结,这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剩下的,不用过于浮躁,交给时间就好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爱,不能强迫自己去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不能被强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命运,而不是自己的结。放松你的思想,满足于现状。不要控制你的情绪。去吧,依靠你的梦想。成功取决于奋斗。成长取决于经验。幸福取决于开放。幸福取决于满足。很容易被人看不起。如果你看起来有点肤浅,你可以放心。往下看,你会很高兴的。敞开心扉,敞开心扉。只有看透了,我们才能成熟。这很容易理解。

为了成功,你需要给生活足够的速度。这是胜利者的态度,也是胜利者的态度。为了实现这个伟大的目标,我们必须能够忍受别人的嘲笑和独自工作的孤独。有了信念和追求,人就能忍受一切艰难困苦,适应一切环境。美属于自信,平静属于准备,奇迹属于坚持。

真正的努力,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的积累;是“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的自律;是“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的执着。

第4篇: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 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试

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 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一年内被提醒 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 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 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 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 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

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 做到对各类轻

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 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 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 、

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 15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 (每年不得少

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廉政

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 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 等18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 ;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 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 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 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 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 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 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 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 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 ,突出与重点部门、

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 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 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 ;要坚

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 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 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 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 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 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 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 是指发现党员干部

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 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 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 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

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 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 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 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

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

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 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 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

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 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虽构 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应当对其进行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 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 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 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 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 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 谈话人通常为上级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 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 ;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

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人、上 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 谈话人通 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 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 (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

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 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 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 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 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

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 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 日常廉政谈话按照

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 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 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 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 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 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

“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 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 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 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 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 报同级党委(党组)批

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 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 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 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

话,一般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

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 人;对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 (党组)

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 谈话人;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 (党组)提

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 责人批准后实施。

谈话有何威力

责令整改、取消评优并记入廉政档案

每次谈话都将记录在案。

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建 立谈话记录。

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

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所联系纪检组存档。

诫勉谈话记录由实施诫勉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

部门及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 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

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诫勉档案。

其中,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 2次(含2次)

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 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

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

用。

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 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链接

谈话提醒39种情形

提醒谈话15种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 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

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 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 意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有必要提醒本人 注意的;

4.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 群众有不良反映的;

5.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 工作滞后的单 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6.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 报等情况的;

7.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

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 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 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 责人注意的;

8.因工作不负责,导致“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工作

落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系统、清远市电子纪检监 察综合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出现红黄牌的 ;

9.不遵守有关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 误的;

10.工作时间出现上网娱乐、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 为的;

11.在县(市、区)或乡(镇、街)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

殊情况不在工作地住宿,存在“走读”行为,但对工作没有 造成影响的;

1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 守会场纪律的;

13.在年度“公述民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 (科室

或人员)”的;

14.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15.有其它应予提醒谈话表现的。

廉政警示约谈6种情形

1.该地该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

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

需要引起该地该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

2.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 以

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综合评定 为“较好”及以下的;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评定为“一般”及 以下的;

5.“三述”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

6.有其它应予廉政警示约谈表现的。

诫勉谈话18种情形

1.本地本单位集体决策时, 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

上级政策不符,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党 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

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或者在领导班子中

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 用人失察失误的

5.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 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 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 问题的;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的 ;

7.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

8.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 造成较大影响

的;

9.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 的;

10.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

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省委、

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纪违

规问题的;

11.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 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2.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

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

1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 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故意拖延、推诿、久 拖不决、不予答复,导致不及时办理的 ;

14.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

15.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 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所管理干部 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 的;

16.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 被投诉且被查实的;

17.没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

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 ;

1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廉政辣评

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体现“严管厚爱”

清远此次列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 ,

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是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早抓小的重要举措。

对于轻微问题,适时进行谈话提醒、咬耳扯袖,让被谈 话对象红脸出汗,是对党员干部的善意提醒,防止小问题演 变成大错误,体现严管就是厚爱。

笔者细细研读了 39种要被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 以说是囊括了“小问题”的方方面面,有作风问题、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问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只要党 员干部稍微工作懈怠、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组织就会上

门找你谈谈

从谈话的威力看,各种谈话提醒也并非是走过场,谈话 结果不仅要记入廉政档案,而且被谈话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 作对照检查,被诫勉谈话后将取消评优资格, 6个月内不得

提拔重用,对谈话后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处分。

可以说,谈话的威力十足。

越往后执纪监督越严,这不是一句空话。

对各类小问题动辄进行谈话提醒,就是对小问题“动真 格”。

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问题清单” ,自觉对照检查,清

理掉自身的小毛病小问题,做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沾,才是 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第5篇: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7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交流思想、加强了解、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谈心谈话要坚持以下原则:

1.相互尊重、平等互信;

2.实事求是、开诚布公;

3.教育疏导、关心爱护;

4.严肃规范、注重实效。

第二章 谈话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1.沟通情况谈。谈话中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感情,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2.征求意见谈。谈话中要注重听取对方在改进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要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交流思想谈。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加强党内团结。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和班子成员谈,班子成员要带头与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谈,党支部书记要带头与支部党员谈。对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上级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谈。

1.指导提高谈。谈话中要帮助党员干部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高思想认识。特别是上级党组织作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模糊或有偏差时,要通过谈心谈话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大局意识。党员干部任职后要及时对其开展谈心谈话,指出努力方向,提出要求和希望,督促勉励,加油鼓劲,增强其主动担当作为的使命感。

2.提醒帮助谈。谈话中要在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和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及时指出,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党员干部工作受到挫折时要通过谈心谈话帮助其恢复信心,家庭出现困难时要主动给予帮助,体现组织上的温暖。

3.批评教育谈。谈话中要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严肃认真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性质。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第三章 谈话方式

第六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集体座谈。

第七条 对于外出流动党员采取电话、网络沟通等方式,对于离退休老党员、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采取主动上门的方式开展谈心谈话。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根据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

第十条 谈心谈话要务求实效,既注意谈话方式,更注重真心沟通,要营造轻松、和谐的谈话氛围,引导党员敞开心扉、摆明道理、吐露真情,遇到原则问题要敢于打破情面,见事见底,做到思想交锋,触动灵魂。

第十一条 要将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确保谈心谈话制度长期坚持、有效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党员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环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党员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民主、增进民主、增进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及时的、经常的谈心谈话活动,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交流感情、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共同提高。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之间必谈。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党委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党员处级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⑴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2)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3)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4)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5)遇挫遇困,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6)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7)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时必谈;(8)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1)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2)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纪律、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3)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等情况时必谈;(4)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5)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6)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原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是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是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2)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的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的指出问题,并及时的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3)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4)了解困难,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 主题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  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与谈心对象进行交流,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对谈心对象所提出的批评意见,必须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得压制批评,严禁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以诚相待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评价他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开展自我批评,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讲实情、说真话,不轻描淡写、浅尝辄止,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就事论事、自我解脱。对存在的误解,要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消除误解。

第十五条  注重实效原则。谈心谈话必须注重实效,要注意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谈成绩不谈问题、只谈集体不谈个人。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讲实情、说真话,不轻描淡写、浅尝辄止,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要做到就事论事。要通过努力,使谈心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感情、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第十六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方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理感受、情绪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己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对外出流动党员,采取电话沟通等途径,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上门谈心,主动关怀,扶贫帮困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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