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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意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时间:2023-05-19 2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意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消防意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镇、街道、园区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单位(村庄、社区)的范围,定期检查考评。每年要将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区政府专题报告。

(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治理、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安监、教体、社发、交通、农业、文化、工商、质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体、社发、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协等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

(三)社会单位要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经费支出等事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好可用。要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大力推行火灾预防工作标准化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增强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等业务,全面实行消防设施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合格率;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为社会各单位提供优良的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开展各类企业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促进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要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支持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高危行业加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结果挂钩,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城市火灾网络监控系统,加强对社会各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五)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活动。要适时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净化消防产品市场。要督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防止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共安全。要建立全区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信息。

二、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

(一)加快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步伐。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镇(街道、园区)总体规划、村(居)建设规划,政府不予批准。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足的,要于2007年上半年补建到位;凡旧村拆迁改造和新建小区开发,要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已形成欠账的,2008年底前要予以补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莱山镇、APEC产业园消防站要确保2007年内增建到位,使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要按照新编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队站、装备建设,及时更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辆,保证装备齐全好用。

(二)积极推行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公安、社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有关镇、街道、园区按照《社区消防建设标准》,成立群众消防安全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保持居民楼内疏散通道和社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要在社区内设置消防宣传阵地,大力宣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200711月份前所有社区达到标准化要求。

(三)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公安、科技、社发、建设、交通、农业、文化、供电、通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要大力宣传、推广秸秆还田、秸秆气化、青贮饲料等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技术,引导农民科学利用农作物秸秆,有效遏制焚烧秸秆、放火烧荒等现象。要结合农业收获及冬春季农村火灾易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理,严禁设置栏杆、隔离桩等障碍物,严禁在道路两旁堆放柴草或搭建窝棚,保障消防车通行。2007年底前全区所有具备安装消火栓条件的行政村要安装消火栓,增配移动式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消防设施、消防车辆、器材设备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公安消防队伍是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力军,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要针对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需要,逐步配齐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灭火消防车;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达到国家新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同时,要针对处置恐怖事件、核辐射事故、建筑坍塌、重大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事故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满足社会抢险救援需要。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一)继续加强消防安保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单位的消防控制室、防火巡查等岗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上岗制度,力争2008年达到100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指导、督促有关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建立完善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录用、使用、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技能比武,不断提升灭火实战能力。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服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调度,积极参加社会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三)大力发展镇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镇、街道、园区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建立起自办、合办、联办的专兼职消防队;行政村(居)要以治保组织、民兵连等为依托,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伍,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十一五”期间,各镇、街道、园区要普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形成多元化消防工作格局,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

五、坚决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对人员密集场所缺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或室内外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要求,或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使用场所要求的;对易燃易爆场所与居民生活区防火防爆间距不足,或储罐区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不足的;对高层、地下建筑存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安消防部门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并由区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确保彻底整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进行备案督办;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消防安全。

六、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关部门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加强对全社会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各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开放消防站,开展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积极推动消防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组织师生开展灭火逃生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内容。林业部门要经常向居民宣传林区防火灭火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要在镇村、社区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大力宣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镇、街道、园区及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社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纳入对农村劳动力、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区技工学校、各类就业训练机构等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培训单位,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岗位综合技能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人、自动消防设施施工负责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劳动保障、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推动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建立就业促进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服务职业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