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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1 12:00:09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

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

培训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进一步提高杨浦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努力打造杨浦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万众创新示范区的人才集聚高地,加快培养适应本区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精神,结合本区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统筹)

杨浦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县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及各区县按规定比例统筹的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专项资金”性质为财政性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本区各类内外资企业针对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下同)所进行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2、“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组织中的在职从业人员(全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除外),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统筹资金可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第五条  (补贴范围)

在杨浦区内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的企业(含委托征管企业,不含歇业、非正常企业,下同),具备培训能力、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对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使用专项资金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具备相应条件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当年在建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职业技能类、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类、综合素质类等不同培训需求,分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2、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

3、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培训项目的名称、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实施机构、所具备的培训条件、考核或评价方式、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4、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受理审核)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受理窗口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窗口每年上半年集中受理一次企业提出的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培训计划系统完整的培训项目予以补贴,并核定拟补贴金额,由区工作协调小组核准。审核结果通过受理窗口予以反馈。

第九条  (培训实施)

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其中,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实施机构应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该培训项目类别的区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第十条  (补贴标准)

对申请企业的补贴金额按其实际培训费用的80%核定,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总额的80%。(其中,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重点企业,补贴额度可适度突破,需经工作协调小组讨论通过)。但企业申请的培训项目纳入市、区公布的补贴培训目录的,该培训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补贴培训项目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保留到元。

第十一条  (资金核拨)

企业全年培训结束后,应在次年再次提出培训申请的同时,向区受理窗口提交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实际开展培训的项目、培训职工名册、考核或评价结果、培训费用、培训效果、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内容;岗位培训应提供培训督导情况报告)。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提出拟实际补贴金额建议,报工作协调小组联审核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资金拨付程序,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当年未提出培训申请,或次年未提交执行报告的,不再受理拨付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列支项目)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用于企业实际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师资授课费、场地、耗材、能源费、教材讲义费、培训后参加鉴定、认证考核等培训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含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实训环境配套改造费、培训项目开发费、培训管理费等支出。企业获得的补贴资金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

第三章  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范围)

针对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依托培训实施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等项目的培训服务。集中培训实施方案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提交)

本区税管企业按培训项目类别向各相关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提出培训需求和申请,多个企业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产业)工会、产业园区、街镇(园区)工会、楼宇工会等单位汇总后提出培训申请。

第十五条  (需求整合)

各相关部门受理并整合对接后,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实施机构。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第十六条  (方案审核)

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考核或评价办法、培训经费预算等),并将参训人员等信息在企业内部公示后,按培训项目类别分别向各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并接受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对培训和考核(评价)方案完整、可行的培训项目予以审核通过,并核定拟培训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按上述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培训实施机构和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方案实施培训。

第十七条  (经费补贴)

职工参加培训,考核或评价合格后的培训补贴经费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分别受理、审核并核定实际补贴金额,报工作协调小组核准后,由相关部门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经费每季度拨付一次。对本区培训机构承担多个企业跨区县组班培训任务的,由本区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培训补贴资金将由补贴到培训实施机构逐步过渡为补贴到企业。

第四章  使用统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  (支持范围)

根据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对重点领域的培训项目使用统筹资金给予大力扶持,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企业人才培养专项工作的重点项目。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资助区级实训基地建设、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企业员工文化与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开展重点行业与新兴产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专项工作、组织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开展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建设劳模创新工作室。

2、区重点发展行业或区域性紧缺急需的重点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行业领域培训项目;“两新”组织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区相关部门承担国家、市级持续半年以上单项工作,需开展以面向从业人员为主的集中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

3、对区内职工培训有示范作用的培训机构等进行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立项实施、资金申请及拨付)

区各委办局收集汇总培训需求,制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等,按照“一项一立”的原则,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经费预算等内容,于每年的91日至30日报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由区工作协调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并提出项目的立项审批意见。对申报项目培训经费总额或人均培训费用数额较大的,申请部门须报区政府通过后方可立项。

各委办局(以下简称“立项部门”)根据立项审批意见申请项目预算资金,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区工作协调小组审核。一般年度培训项目应在上年度完成立项,列入当年度专项资金部门预算。

立项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按立项时确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培训。

培训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立项部门组织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按立项审批明确的标准,结合实际完成培训业务总量确定。对于鉴定达到立项目标要求的给予全额补贴,鉴定未达到立项目标要求的,应酌情扣减补贴金额。

立项部门将鉴定结果和补贴申请报区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区工作协调小组联审通过后,由立项部门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实施机构。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条  (保证专款专用)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申请的审核和培训过程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其中应重点用于基层一线职工职业培训,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发挥民主监督)

企业应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公开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制度、培训及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过程,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督促企业按规定计提用足用好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资金补贴共同用于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使用效应。

第二十二条  (落实监管措施)

企业自行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其培训督导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区组织管理部门进行督导抽查;集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其培训督导由区组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

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实施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六章  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机构设置)

建立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区发改委、区科委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等部门参与的杨浦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五条  (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定期研究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对培训需求及补贴金额等事项进行联审,并共同推进和加强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公共服务平台的运作、统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的监管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管理、指导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委办局确定年度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类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受理与组织管理,及为企业提供集中培训目录的编制和培训机构资质的核定;牵头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岗位认证、外语学习等企业职工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受理与组织管理,及为企业提供集中培训目录的编制和培训机构资质的核定;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等企业职工综合素质类培训项目的受理与组织管理,及为企业提供集中培训目录的编制和培训机构资质的核定;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区域产业发展政策范畴,并统筹平衡相关政策和资金的使用;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科委负责发动科技企业积极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负责组织与区科创中心建设及提升科技产业能级的专项及综合性培训项目;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审计;参与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区税务分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已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入库数据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企业培训补贴申请受理、培训实施方案指导服务、专项资金审核、评估监管等环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发生的相关经费支出。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已获得专项资金给予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向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补贴;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的社会化技能培训项目不列入企业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前,培训机构的确定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杨浦区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杨府办发〔201314号)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杨浦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统筹及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杨府办〔201439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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