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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大通区区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3 17:25:06 来源:网友投稿

大通区区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区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大通区区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大通区区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大通区区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区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直行政单位是指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区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区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人员统一管理。

第五条  较大的区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实行会计电算化工作,配合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会计委托代理。

第六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区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按照《大通区区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年终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应予以收回的,全部收回区级预算。

第十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大力推进绩效自我评价,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区直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制度及时足额上缴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收、坐支,或者将非税收入存入非税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十三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措施,规范经费使用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禁先支后批。

第十四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对原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大额提取现金、虚列支出等套取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  区直行政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达到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相应资金来源,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禁通过对采购项目进行拆分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第十七条  区直行政单位要健全重大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资金分配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性质。严禁用项目经费安排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未安排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八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岗位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区直行政单位负责人1000元(含1000元);区直二级事业单位负责人600元(含600元),6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由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审批;3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

项目资金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重大事项、大额支出应事先编制详细预算,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审批制度。

(二)加强原始凭证审核控制。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证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应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

(三)严格实行公务卡制度,加强资金支付控制。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各项财务开支应使用公务卡、转账支票、汇款等结算方式。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第十九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津补贴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

第二十条  区直行政单位出差和会议费用开支按《淮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大通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直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制度和定点保险制度,逐步推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更新、处置及管理按照公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直行政单位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经费先行审批制度,禁止无计划无经费出国(境),对超过区域财政核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区直行政单位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六单合一”制度,餐费实行一事一结、定期清理。在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用餐消费清单、税务发票单据和公务卡刷卡小票,“六单”不全,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直行政单位配置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按规定编报预算的,单位不得进行新增资源配置,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

第二十六条  区直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严格控制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位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后实行公开招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已出租、出借的需要补充相关手续,连同出租、出借合同复印件一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直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对房屋、土地、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上、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和单笔5万元以上货币性资金的核销,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和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二十八条  区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一律按规定缴入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足额划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行政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区直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监管,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直行政单位应在年度财务结束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单位干部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区直行政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区直事业单位及其它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